陕西府谷县华秦煤矿检测仪测井下显示氧气为22.9%,被罚2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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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11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开关处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记录显示黄永红2025年3月10日、20日进行了跳闸试验。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黄永红上述2日未入井;3-1煤采区变电所干部上岗记录显示机运队长刘圣海2025年2月19日、23日、27日对3-1煤采

检查发现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311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开关处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记录显示黄永红2025年3月10日、20日进行了跳闸试验。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黄永红上述2日未入井;3-1煤采区变电所干部上岗记录显示机运队长刘圣海2025年2月19日、23日、27日对3-1煤采区变电所进行了检查巡查,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刘圣海2月19日未入井,23日、27日未进入3-1煤系统;

2.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在副斜井长坡段巷道内采取的车辆失速安全措施为设置阻拦索,1#指挥车未装设阻拦脱钩;

3.矿井8#-13#、15#-20#无轨胶轮车未设置车辆位置监测系统也未设置随车通信系统;

4.3-1煤煤仓下口处给煤机使用的MYP3×4+1×4mm²和MYP3×6+1×6mm²电缆未做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

5.3-1煤及3-2煤注氮机硐室内未设温度传感器;

6.中央水泵房2号水泵吸水管损坏致使该水泵无法正常排水;

7.发放给检查人员的一台CD4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在井下显示氧气浓度为22.9%;

8.31109、32112综采工作面回风绕道反向风门变形关闭不严;

9.3110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板尺寸与门框不匹配,现场试验门板无法安装;3211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处设置三趟管路(压风管、供水管、注浆管),影响防火门板正常安装;

10.副斜井与3-1煤辅运大巷交叉口处交通管控语音信号故障;

11.31109综采工作面开采浅埋深煤层,采后裂隙导通地表,未在顶板周期来压时进行漏风量测定,未制定并采取优化通风系统、降低通风阻力、及时有效填充封堵地表裂隙等措施来减少裂隙漏风;

12.检查时3110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Y59永久密闭压差计读数为180Pa,上次检查为400Pa,Y57永久密闭压差计读数为300Pa,上次检查为10Pa,压差变化较大,未进行漏风分析;

13.31109综采工作面测试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安全监控系统超限断电后,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未实现应急联动报警;

14.3211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煤位传感器触头位置高于卸载滚筒下沿100mm,不符合不高于卸载滚筒下沿的要求;

15.32112综采工作面50-55#液压支架处端面距500mm,不符合作业规程不大于300mm的要求;

16.3-1煤采区变电所配电系统图中两台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整定值与现场实际不一致:图纸中JZ16-400型开关整定值为90A,实际为45A,图纸中JZ16-200型开关整定值为45A,实际为90A;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计算书中31109综采工作面2台移动变压器低压侧整定值与现场实际不一致:计算书中T1#变压器低压侧整定值为203A,实际为300A,计算书中T2#变压器低压侧整定值为298A,实际为444A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九项;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第5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5.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4.《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00),警告

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坐落于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镇秦家沟贺市梁村,法定代表人为郝*伟。设计能力为90万吨/年,属国有控股企业。矿井采用平(硐)—斜(井)开拓式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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