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切实将《条例》内容转化为推动城关区文明城市建设提质升级的具体实践,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市民文明素养,现连载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提质升级,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助推文化强市,建设城市文明,推进兰州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建设信仰坚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第四条 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本辖区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市场监管、金融、城管、数据等有关部门以及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行业工作人员、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文明城市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规范守则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教育引导,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鼓励文明城市宣传与城市文化相结合,提升城市文化底蕴。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公众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作品,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显著位置刊播展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风尚融入各类生活场景。
第九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落实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任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来源:文明实践在城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