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容易忽略的一件事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20 00:00 1

摘要: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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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会议,共同决定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的首次集体活动。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由于包含有表决规则内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需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才生效,如果适用未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来确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逻辑显然不自洽。

实践中,有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忽略了制定和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从而引发纠纷。

那么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何确认?

答案是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来确认。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应当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上的票数及表决规则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确认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表决规则,系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之职责

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出示的选票明确标注:"首次业主大会不投票视为弃权"。由于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参与,导致无法选举产生业委会。广大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全程参与筹备,收到选票却临阵退缩,按规则应视为弃权!

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讨论还是坚持原有观点,认为开发商的不参与声明有法律效力,其名下面积不能算到参与面积中。目前,街道工作人员仍在努力劝说和鼓励开发商参与投票,促成业委会成立。

导致上述分歧的关键或在于:筹备组是否制定了该小区《业主大会首次会议表决规则》?开发商无论是否参与投票,其票数如何计算是否纳入了《业主大会首次会议表决规则》?

由于《业主大会首次会议表决规则》事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进行公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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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叶歪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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