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联合投资影片合同关系中,负责影片拍摄的一方应该在确定的预算内完成影片拍摄,如无正当理由超支,该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对于超支部分的投资,具备变更原合同的性质,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如未经协商,影片未在确定期限完片,负责制作的一方称无法完片的原因系因另一方未追加投资款,该种主张是否合理?2021年1月18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制作涉案电影。电影总投资5000万元,甲投资3500万元,乙投资1500万元。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报审,同时约定影片应该在2022年1月1日前上映。签约后,乙足额支付投资款,但甲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影片的发行播映。乙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投资款。甲抗辩称其未依约完成影片播映的原因是乙拒绝追加投资款。如何评析甲的该项抗辩主张?摘要:文/汐溟联合投资影片合同关系中,负责影片拍摄的一方应该在确定的预算内完成影片拍摄,如无正当理由超支,该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对于超支部分的投资,具备变更原合同的性质,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如未经协商,影片未在确定期限完片,负责制作的一方称无法完片的原因系因另一方未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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