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会:明代“郕王监国说”考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3 09:35 1

摘要:摘要: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土木之变”后孙太后任命郕王朱祁钰为监国,是为主流型“郕王监国说”。此外明代文献中还有一种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即英宗亲征瓦剌前以郕王监国。然而细心爬梳原始文献便可发现两者均不能成立:按照明朝官方定制,监国由皇储专任。孙太后或英宗既未

摘要: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土木之变”后孙太后任命郕王朱祁钰为监国,是为主流型“郕王监国说”。此外明代文献中还有一种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即英宗亲征瓦剌前以郕王监国。然而细心爬梳原始文献便可发现两者均不能成立:按照明朝官方定制,监国由皇储专任。孙太后或英宗既未颁布过命郕王监国的诏令,更无立其为皇储的主观意愿。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一方面是因为中前期许多人笼统地将留守京师的皇族成员一律称为监国,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希望以此掩盖郕王通过宫廷政变上台的历史本相、树立其即位的政治合法性。从结果来看,明人无疑达成了既定目标。

关键词:“郕王监国说”;孙太后;摄政;明代士大夫;政治合法性

无数明代士大夫口谈笔述,“土木之变”后郕王朱祁钰曾被孙太后任命为监国,而后由监国自然即位。历来明史学者对此深信不疑,“郕王监国说”遂成古今中外各类明史论著的常识性表述。这种认知直至当代才开始发生变化。傅吾康(Wolfgang Franke)、贺飞烈(Ph.de Heer)提出“土木之变”后孙太后任命郕王为“摄政”。徐卫东深入剖析明代监国制度的演变历程,指出明代监国名号带有鲜明的“皇位继承人色彩”。林延清、赵现海等人揭示,郕王即位并非孙太后初衷,而是文官集团“逼宫”的结果。邵世臻指出,明代“没有任何官方文献记载郕王得到过监国的任命”,孙太后实际上任命郕王为摄政。

中外学者已然基本厘清郕王“监国”、即位的真相,然而对于“郕王监国说”这一传播广泛、影响深远的说法的研究迄今仍付之阙如,甚至很少有学者留意到明代文献中还存在另一种“郕王监国说”,即英宗亲征瓦剌前命郕王监国。本文拟在整理吸纳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简要论述两种“郕王监国说”的内容、意涵及其各自接受情形,继而分析它们何以均不能成立,最后着重考察明代士大夫为何普遍接受第一种“郕王监国说”。

一、明代两种“郕王监国说”的内容、意涵及各自接受情形

上述两种“郕王监国说”中,“土木之变”后孙太后命郕王监国之说出现时间较早。该说最早由周叙提出,于谦等人吸收其话语但暗中“改造”其意涵。正统十四年(1449)九月五日,南京翰林院侍讲学士周叙疏称:“恭惟郕王殿下,承圣母皇太后命为监国……昔周公辅成王当承平之日,今殿下辅皇太子于有事之秋,视周公之时又甚艰大”。周氏将郕王比作西周初年的周公,可见他对“监国”的定义是辅佐幼主的“摄政”。虽位高权重,却仍是人臣。此后郕王监国之说迅速在文官群体中流传开来,然而其意涵却发生微妙变化。景泰元年(1450)四月二十三日,兵部尚书于谦疏称:“皇上监国之初……臣等以生民为忧,以社稷为重,奉表劝进,迫于至情。皇上谦让再三,乃从所请。遂正大位,用图中兴”。次年六月二十五日,六科十三道集体上疏称:“皇上监国之始……运启中兴,益隆丕绪”。与周氏不同的是,于谦等人不仅没有将郕王比作周公,其笔下的监国反而隐含皇位继承人的意味。原因显而易见:假如他们仍将郕王“监国”视为人臣摄政,那么此后他们集体“奉表劝进”岂非谋逆?郕王“乃从所请,遂正大位”“运启中兴”岂非篡位?

英宗亲征前命郕王监国之说出现时间较晚,其提出者大概率为天顺朝阁臣徐有贞。天顺元年(1457)正月十七日英宗复辟,二十一日颁布《复位诏》。内载:“朕……不虞北虏之变……亲率六师御之,而以庶弟郕王监国。不意兵律失御,乘舆被遮。时文武群臣既立皇太子而奉之。岂期监国之人,遽攘当宁之位”?陆釴《病逸漫记》载草诏者为徐有贞:“天顺元年……诸学士草《复位诏》,有贞独不署。已而上问故,有贞乃别挟诏草以进,内云‘岂期监国之人,遽攘当宁之位?’等语”。陆氏所记可信度很高,理由如下:第一,“土木之变”后徐氏因倡议南迁而不受景帝重用,又参与“夺门之变”,无论情感上还是政治上均有动机敌视景帝。第二,清四库馆臣评价徐氏“倾险躁进,每欲以智数立功名”。该举措很符合其性格。第三,陆氏天顺八年(1464)入仕后供职于翰林院,有条件从前辈同僚口中得知七年前徐氏草诏情形。徐氏未对所云“监国”给出明确定义,但从他谴责郕王篡位来看,显然绝非以郕王为皇位继承人。

目前,笔者在明代文献中共计爬梳到397条涉及“郕王监国说”的史料。其中属于上述第一种者有256条,如郑晓《今言》:“郕王留京师,奉孝恭章皇后命监国”。何乔远《名山藏》:“乘舆被遮,太后命郕王监国”。从上下文来看,这256条记载中仅有17条将郕王比作周公,可见它们在意涵上大多并非周叙“原版”而更接近于谦“改造版”。属于上述第二种者有22条,如高岱《鸿猷录》:“王振请上亲征……命郕王监国”。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英宗北征,(于谦)时奉命监国”。此外还有119条记载指向不明,如邓元锡《皇明书》:“郕王监国”。王祖嫡《论革除附录疏》:“景皇帝监国正位,虽曰寡恩,然为社稷也”。这里所谓“郕王监国”主要是作为一种时间标志,仅从字面上无法准确判断其究竟属于何种“郕王监国说”。不过它们所载史事几乎都发生在“土木之变”后,所以大概也可归类为第一种。如是,则第一种“郕王监国说”在所有相关记载中的占比高达近94.5%。即便不包括,其占比仍为近64.5%。因此本文将其称为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相比之下,第二种“郕王监国说”的占比仅略高于5.5%,本文称之为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

综之,正统末年周叙提出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其本意是指孙太后命郕王摄政,于谦等人却假借这一名号暗指郕王获得皇位继承人资格。天顺阁臣徐有贞提出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谴责郕王篡位。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的是于谦“改造”后的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因此下文所云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这种“改造版”。

二、两种“郕王监国说”皆不能成立

两种“郕王监国说”的内容、意涵迥然有别,但它们无一可以成立。首先,从文本来看,孙太后或英宗从未颁布过任命郕王为监国的诏令。正统十四年(1449)七月十五日,英宗亲征瓦剌,行前敕“命郕王居守,驸马都尉焦敬辅之”。同年八月十八日,即“土木之变”后第三天,孙太后下敕:“国家庶务不可以久旷,今特敕郕王暂总其事。’”二十二日,孙太后又诏:“兹于皇庶子三人之中,选其贤而长者曰见深立为皇太子,正位东宫,仍命郕王为辅,代总国政”。以上三份诏令中,英宗命郕王“居守”,孙太后先命郕王“暂总其事”,继命其“代总国政”,三者皆无“监国”字样。

那么,英宗母子是否有任命郕王为监国的主观意愿?换言之,所谓“居守”或“暂总其事”“代总国政”等名号可否视为“监国”之代称?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监国”在明代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定位。据历朝《明实录》及《大明会典》等权威官方文献记载,明代皇帝外出“巡狩”,通常会任命皇族成员留守京师。其政治地位不同,则所得名号亦异。皇太子、皇太孙留守称“监国”。如洪武元年(1368),《皇太子册立文》载:“抚军监国,尔之职也”。永乐七年(1409),成祖“北巡”,“敕皇太子监国”。正德、万历两朝《大明会典》皆载:“皇太孙监国”。此“皇太孙”专指朱瞻基。亲王等留守则称“留守”或“居守”。永乐三年(1405),成祖命“赵王留守北京”。宣德元年(1426),宣宗“命郑王瞻埈、襄王瞻墡居守”。英宗亲征前亦任命郕王为“居守”。以上职位中,“监国”高于“留守”,“留守”高于“居守”。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换言之,皇储可称“留守”“居守”,如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皇太子……留守南京”。永乐初年,“仁宗以皇太子居守北京”。但亲王决不可称“监国”。前揭正德、万历两部《大明会典》“监国”条目下都只有“东宫监国”“皇太孙监国”。因此,“很显然,(明代)监国带有皇位继承人的色彩”。

郕王从未被册封为皇太子或皇太弟。但是假如英宗母子有意令郕王继位,则上述“居守”或“暂总其事”“代总国政”等称号仍可视为“监国”代称。那么两人是否有这种主观意愿?答案是否定的。就英宗而言,他亲征瓦剌前任命郕王为“居守”仅仅是因为朝廷需要“一个形式上的摆设”,该职位并无实权可言。当时英宗已有三个子嗣,更重要的是他不会设想自己兵败被俘,如此怎会有意预立郕王为皇储?事实上,英宗不仅亲征前无意立郕王为皇储,甚至在郕王即位后仍企图借助瓦剌势力复辟。至于孙太后,赵现海等人早以翔实的论据指出,她在“土木之变”后原本想将皇位保留在英宗一系手中,其对郕王的定位是辅政者而非皇位继承人。然而,拥戴郕王的文官集团、宣德旧阉、郕府旧僚等政治势力通过清算王振集团掌控了朝政的主导权,迫使孙太后改立郕王为帝。对此,下文将予以详述。

综之,明代监国一职由皇储专任。英宗或孙太后既未颁布过任命郕王为监国的诏令,更无令其继位的主观意愿。因此两种“郕王监国说”无一可以成立。周叙及徐有贞所云“郕王监国”名号是错误的,但他们准确把握到了孙太后或英宗的政治意图,于谦则名实皆误。然而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的恰恰是于谦版本的主流型“郕王监国说”。

三、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的原因

如前所述,两种“郕王监国说”皆不能成立。那么,明代士大夫接受“郕王监国说”——准确地说,是普遍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摒弃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的原因何在?

一方面,这是因为明代中前期士大夫习惯上将监国看作一个笼统的名号,认为凡是皇帝“巡狩”期间留守京师的皇储或其他普通皇族均可称为监国。如杨士奇长期辅佐仁宗监国,理应深知监国一职的官方定义,他却在私人著述中将宣德元年(1426)奉命“留守”京师的郑王、襄王共同称为监国:“郑、襄二王监国”。同时代陈敬宗也有类似表述:“襄、郑二王监国”。成化朝夏崇文又将仁宗驾崩后“留守”京师的襄王单独称为监国:“太后密命公留佐襄王监国”。杨士奇等人并未将郑王、襄王、赵王视为皇位继承人,只是认为“监国”“留守”“居守”均可混称为监国。从前揭论述可以看出,周叙和徐有贞正是出于这一心态而称呼郕王为监国。可以想见,这大概也是明代中前期许多士大夫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的原因。

然而,名号混称并非明代士大夫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的全部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因为它无法回答以下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主流型“郕王监国说”起初只是景泰朝臣于谦等人的私人表述,而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则系经由“诏”这一最权威官方文书的形式被昭告天下。无论是从权威性还是从传播范围来看,前者显然都不及后者。假如仅仅只是名号混称,何以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前者、排斥后者?第二,从嘉靖朝开始,考据学蔚然兴起,涌现出杨慎、王世贞、胡应麟等一大批考据名家。他们逐渐厘清郕王在“土木之变”后的真实政治身份,称其为“摄政”“摄位”“摄朝”等,并且认识到“监国”与“摄政”这两种政治名号的意涵存在本质区别。如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载:“皇太子幼,不能监国,太后乃命郕王摄政以辅之”。简短三句话暗藏玄机:朱见深因年幼不能担任“监国”,孙太后却并未将该职位授予郕王,而只是任命后者为“摄政”。可见只有皇储才有资格“监国”,身为人臣的郕王只能担任“摄政”辅佐太子。然而王世贞等人并未就此澄清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的谬误。晚明史籍中由此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现象:大量同一作者在同一作品中一面使用正确的“摄政”名号,一面继续使用错误的“监国”名号。如《弇州史料前集》前载“太后命郕王摄政”,后载:“郕王以皇太后命监国”。郑晓《吾学编》前载:“皇太后命郕王摄政”。后载:“(正统)十四年八月,景帝监国”。李贽《续藏书》前载:“车驾北狩,郕王监国。”后载:“太后乃命郕王摄政以辅之”。可见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除考据空疏导致的无心之失外,背后还有更关键的因素在起作用。

这种更关键的因素,就是他们企图利用此说来掩盖郕王通过宫廷政变上台的史实、树立其即位合法性。如前所述,赵现海等人指出,郕王即位并非孙太后本意,而是文官集团等多种政治势力强行拥立的结果。结合时人刘定之、彭时等留下的一手史料,我们已能较为准确地还原这场宫廷政变的历史本相。

正统十四年(1449)八月十五日,“土木之变”爆发,十六日败报传至京师。孙太后一面试图从也先手中赎回英宗,“遣使赍黄金、珠玉、衮龙缎疋等物,驮以八马,诣也先营请还车驾”。一面敕命郕王临时主持朝政:“国家庶务不可以久旷,今特敕郕王暂总其事’”。也先收下财货,但并未释放英宗,反而挟持后者不断进犯各边镇。孙太后意识到英宗暂时无望回归,于是在二十二日册立时年不满两岁的英宗长子朱见深为皇太子,以郕王辅政:“兹于皇庶子三人之中,选其贤而长者曰见深,立为皇太子,正位东宫,仍命郕王为辅,代总国政”。就孙太后而言,英宗能回朝自然最好,不能则立朱见深为帝,总之务必使皇统保持在英宗一系手中。然而文官群体却认为如今强敌压境,“国有长君,社稷之福”。而最合适的人选无疑是英宗异母弟郕王。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早在孙太后十七日敕命郕王“暂总其事”时,文官们便纷纷传言郕王行将即位,“众皆谓行且即真矣”。二十三日,在文官群体的强烈要求下,郕王下令清算王振家族及其党羽。王振是最受英宗宠信的宦官,清算王振集团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文官们从此在政治上与英宗“决裂”。他们因而更加迫切地希望郕王即位,“由此即真之议益急”。皇位世系的转移至此已成必然之势。二十九日,“文武百官具本伏文华门,请郕王即位。”眼见木已成舟,孙太后只好顺从臣下意志,“会太后命亦下,乃许以九月初六日即位”。如果说明代其他皇帝即位时百官劝进只是一种形式,那么在这里就是实质。正如成化朝臣黎淳所说:“郕王之即位,内承国于何君?上禀命于何主?不过群臣扳己以立而遂立尔”。

厘清了郕王即位的真相,下面可以对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的主要原因作出回答了。郕王在英宗尚未退位、且朱见深已被立为皇太子的情况下被群臣拥护即位,实属名不正言不顺。其合法性危机在景泰朝始终如影随形。景帝君臣对此了然于心,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他们首先谎称孙太后与英宗情愿授命郕王即位,“皇太后以太子幼冲,未遽能理万机,移命眇躬君临天下。会有使自虏中还者,口宣大兄皇帝诏旨:‘……朕弟郕王年长且贤,其令继统,以奉祭祀’”。然后在名号上大做功夫。景泰朝臣至少曾为即位前的郕王冠以两种名号。一是“皇太弟”。该名号出自李贤《天顺日录》:“今上皇帝以大弟即位,尊兄为太上皇,人心始安”。目前无法确知李贤提出该名号的具体时间,但从其中“今上皇帝”一语可知其必然是在景帝在位期间。该名号在明代士大夫中的接受程度极低。这大概是因为“皇太弟”之名太过露骨,且直接与宪宗朱见深的皇太子名号相冲突。另一种名号即“监国”。如前所述,“监国”在明代中前期士人的观念中是一个暧昧模糊的名号,既可指皇储,也可指留守京师的普通皇族成员。周叙所云“郕王监国”取意于后者,于谦等人却借此暗示郕王获得了皇储资格。徐卫东指出:“郕王最终由居守而监国,而登上帝位,监国是其最重要的一步”。郕王并未真正监国,但“监国”名号本身的确使得郕王即位变得较为名正言顺了。

对于主流型“郕王监国说”与郕王即位合法性之间的关联性,陈循等人从正反两个维度为我们提供了有力证据。景泰五年(1454),深受景帝宠信的阁臣陈循为已故兵部尚书仪铭作《墓志铭》,内载:“正统十四年秋,上受命监国事……上既入正大统”。陈循此时在政治立场上当然是拥护景帝的,他在论述中采纳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景帝被黜为郕王后不久去世。为讨好英宗父子,天顺、成化朝某些士大夫否认郕王即位的合法性。他们或如徐有贞提出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或摒弃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如天顺五年(1461),景泰旧臣陈循上疏自陈:“正统十四年八月……晚年遭逢郕王……仍旧任用……天顺元年正月十四日,因郕王不出临朝……当时虽知郕王有疾”。此时陈循为讨好英宗而否认景帝的皇帝身份,奏疏通篇称呼景帝为“郕王”而非“上”“帝”,且不使用景泰年号。疏文中全然不见“郕王监国”等字样。成化元年(1465)王翔为已故陈循作《年谱》,成化五年(1470)萧鎡为陈循作《墓志铭》。两人同样否认郕王即位的合法性,同样摒弃主流型“郕王监国说”。然而明代士大夫大多推崇景帝功业,坚持维护其即位合法性。因此,宪宗即位后不久,一批文官便持之以恒地奏请恢复景帝的皇帝位号,其言论中频频出现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如成化六年(1471),御史杨守随疏陈:“郕王当英宗北狩之时,奉命监国”。成化十一年(1475),阁臣商辂与宪宗“一日议及郕王监国,公覼缕言有社稷功,当复帝位号,左右闻者皆泣下”。在他们长期或明或暗地鼓动下,到成化十一年(1475)十二月十七日,宪宗终于下诏追尊废帝郕戾王为“恭仁康定景皇帝”,主流型“郕王监国说”也随之成为此后明代官私著作中的普遍论述。

行文至此,可以对前揭两个“关键问题”作出回答了。第一,何以明代士大夫普遍排斥权威性更高、传播范围更广的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因为该说抨击郕王篡位。第二,何以王世贞等人明知主流型“郕王监国说”之非而全然不加辨析?因为他们期望以此维护郕王即位的合法性。

总之,综合考察明代“监国”意涵在官方定制及私人观念之间的落差,郕王即位的历史背景,周叙、于谦、徐有贞、陈循、杨守随、郑晓、王世贞等人的相关言行及其背后动机,可知明代士大夫普遍接受主流型“郕王监国说”,一方面是因为许多人将“监国”视为一个宽泛笼统的名号,但主要原因却是企图以此遮蔽郕王通过宫廷政变上台的历史本相、树立其即位的合法性。

四、结语

在人类政治生活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时并不完全重合甚至可能存在巨大张力。正统十四年(1449)八月“土木之变”爆发,强敌压境,国难当头。以于谦为代表的文官群体秉持“社稷为重君为轻”的理念,毅然抛开合法但年幼的皇储,迫使孙太后改立英宗异母弟郕王为帝。景帝登极后,信用于谦、石亨等文武大臣,朝野上下齐心御敌,明朝社稷转危为安。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史上一个合法性不足而合理性有余的绝佳案例。贺飞烈(Ph.de Heer)借用西方现代政府中“看守内阁”这一概念,称景帝为“看守皇帝”(Care-taker Emperor)。

景帝君臣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这种合法性危机的存在,并积极加以补救,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杜撰名号。从现有史料来看,景泰朝臣至少曾为郕王冠以两种政治名号。一是“皇太弟”。这一名号有冒犯宪宗之嫌,因而极少被明代士人采用。二是“监国”。明廷官方定制,监国职位为皇储独享。然而在明代中前期士人的普遍观念中,皇帝“巡狩”期间留守京师的皇储及亲王均可称为监国。于谦等人利用监国名号这一暧昧模糊的特征,暗中“改造”周叙提出的“郕王监国说”,赋予郕王皇位继承人资格。从此,主流型“郕王监国说”与郕王即位合法性两者之间逐渐建立起紧密联系。陈循等人的言论清楚表明,明代士大夫如肯定郕王即位合法性则接受此说,反之则否,而前者显然占据主导地位。晚明郑晓、王世贞等人甚至在明知此说之非的情况下刻意选择遮掩。至于抨击郕王篡位的非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则始终遭到明代绝大多数士大夫的排斥。自明代迄今数百年间,主流型“郕王监国说”基本成为定论。从结果来看,它的确成功掩盖了“土木之变”后那起温和但明显的宫廷政变,郕王即位的合法性不仅得到明代朝野,也长期得到后世历史学者的广泛认可。

杨德会(1991—),男,河南商丘人,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洛阳理工学院讲师。师从谢贵安教授,主要从事明代政治史研究。

来源:明清史研究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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