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一女乘客乘坐海南航空HU7739航班从深圳飞往汉中。飞机落地后,同机乘客取行李时没接住,导致该女乘客被落下行李砸伤,致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
近日,一女乘客乘坐海南航空HU7739航班从深圳飞往汉中。飞机落地后,同机乘客取行李时没接住,导致该女乘客被落下行李砸伤,致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
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其被诊断为“左连粘性肩关节囊炎,左肩袖损伤,右胸第4-7肋骨骨折。
疾病诊断证明书
该女乘客希望对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900元。与此同时,她也希望海南航空承担责任。她认为海南航空未履行乘客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在管理方面存在失职情况。
砸伤人的乘客认为索赔方案不合理,建议双方律师对接。
海南航空相关人员则表示,这属于旅客之间的纠纷,“不属于航司的责任”。
乘坐公共交通发生行李跌落,
造成乘客伤害的此类事件
并不少见
2025年1月22日,一孕妇乘坐高铁因行李突然跌落砸中腹部,导致孩子早产离世。
2015年4月,杨某乘坐三亚到海口的D7322次动车,途经琼海段时被另一位乘客胡某放置在座位上方的行李掉下砸晕。事后杨某将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
2014年2月,洛阳偃师的张大妈乘坐火车时被行李架上滚落的行李砸中,随即被就近送往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大妈为腰、胸椎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
行李坠落将乘客砸伤,
到底谁负责?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行李滑落砸伤乘客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旅客该如何维权又向谁维权呢下面这个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件情况
2023年1月,乘客甲乘坐北京局公司石家庄客运段运营的G340列车从广州南站出发到驻马店西站。在乘车途中,同车厢乘客乙从长沙南站上车后将行李箱放置在原告座位上方行李架上,乘客乙放置行李箱时未注意行李架上已有一包,直接将自己的行李箱放置在该包上,致其行李箱未放置平稳,列车启动时行李箱从行李架上掉落砸到乘客甲头部,乘客甲当场昏迷。
列车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广播寻医,但需下车治疗,随后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武汉站,并于当日送往武汉市普仁医院治疗,共住院4天。
经诊断,乘客甲脊周围神经损伤、挥鞭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脊髓型颈椎病、脑缺血。
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乘客甲其所受损伤未致残疾;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期评定为50日,护理期35日,营养期25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乘客甲在搭乘G340次列车期间被乘客乙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物品掉落砸伤,故本案实际侵权人系乘客乙,应由乘客乙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石家庄客运段作为案涉列车的管理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石家庄客运段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广播寻医并及时安排乘客甲在就近站点下车就医,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根据作业指导书要求,乘务员在列车开车前需瞭望旅客乘降情况、行注目礼立岗出站,并在列车开车后再开始快速巡视、整理车容,但同时作业指导书也明确要求“开车前5分钟,广播提醒送站客人下车,宣传安全注意事项。”旅客上车后放置物品于行李架的行为存在物品掉落的安全隐患,石家庄客运段应就此尽到安全提醒义务,石家庄客运段未举证证明案涉列车开车前通过广播对旅客放置物品的行为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但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乘客甲被砸伤的损害后果,故认为石家庄客运段对损害发生应在其可控程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石家庄客运段系北京局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北京局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其民事责任应由北京局公司承担。
北京局公司作为石家庄客运段的总公司,应当与石家庄客运段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石家庄客运段、北京局公司在乘客甲全部损失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乘客乙对原告乘客甲损失30277.59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家庄客运段、北京局公司在原告乘客甲损失30277.59元的20%即6055.52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乘客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乘客乙与乘客甲达成调解协议,由乘客乙赔偿乘客甲损失28277.59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安全是旅客出行头等大事,也是铁路运输的永恒主题。旅客购票乘车后,便与铁路公司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如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承运方应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如果旅客受伤是由其他旅客原因所导致的,也同时涉及第三人侵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法律上当同一事实产生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会产生责任竞合情况,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选择主张铁路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基于侵权行为向第三人和铁路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受害人选择了第二种方式主张权利,故本案的行李箱主人作为侵权人,负主要赔偿责任,铁路公司作为承运方存在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信息来源/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综合整理/SZZA深圳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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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安胖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