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进电台 电台带“法”惠民生——法援惠民生之普法进台系列活动之十八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22 20:20 1

摘要: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今年以来,中心继续与交通广播FM100.8频道合作,以“法律援助+广播电台”的模式直播送“法”,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今年以来,中心继续与交通广播FM100.8频道合作,以“法律援助+广播电台”的模式直播送“法”,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在9月17日的节目中,公益律师就中小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开展了专题解答,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讲解了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同时,在直播间与听众互动,现场解答了听众和网友的法律咨询。

2025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广播电台”服务模式。该模式通过贴近群众需求、关注热点问题,解读实际案例、普及法律常识等方式,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争议

基本案情:李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阳光公司,担任业务员,月薪8000元。2021年9月6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阳光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88000元。

庭审中,阳光公司提交载有“李某签字”的书面劳动合同,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否认该合同书上的签字为本人所签,并向仲裁委申请笔迹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确认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李某本人所签。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阳光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阳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结合本案及实践常见问题,用人单位在签订、管理书面劳动合同时,需重点注意以下 4 点:

1.签订时限:需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

2.签字真实性:必须确保劳动合同上的劳动者签字为本人当场签署,避免允许劳动者将合同带离现场签字(类似 “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条后提交”,无法核实签字真实性)。建议人事人员在劳动者入职时,现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监督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

3.合同保管: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妥善留存,若不慎遗失,将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面临法律风险。

4.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若需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二:因绩效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争议

基本案情:某地产公司与孟某于2020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连续两个绩效考核结果为D或一次为E,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培训/调岗、降职/降薪20%,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孟某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表显示,其在2021年9月至11月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为E。2021年12月29日,该地产公司向孟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孟某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不足以胜任当前岗位且无其他岗位可以调整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孟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该地产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地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未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作为解除的前置程序,也未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该地产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应向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同时满足程序合法性与内容合法性,二者缺一不可。若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即便程序完全合法,也无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仍会被认定为 “违法解除”。

该案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孟某绩效考核不达标,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单位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用人单位忽略了一点,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的辞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没有过错,只是能力问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辞退要满足的要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要满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这两个要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虽然该案例中的企业有程序上合法的规章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却因为内容上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该规章制度仍然不能作为处理劳动者的依据,用人单位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仍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通讯员丨李俊

编辑丨付清卓

校对丨孟辰

审核丨杨甡甡

来源:大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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