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2012 年修正版 2025 年修订版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 防汛 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 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危及公共安全 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 基点 标志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 或者 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 、 擅自移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擅自进入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防护网或者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来临时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城市轨道 ,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 文化、体育 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 组织者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 轻 的,处 五日以下 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举办 体育、文化 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 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 重 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 运动场 、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的经营管理人员 ,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而 拒不改正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对违规操控升空物体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飞行、升放飞行器材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是因为随意飞行、升放易侵害航空领域的飞行安全,应该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从严保障航空飞行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联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来源:商州公安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