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榜大哥性侵户外女主播,累犯强奸为何只判四年半?三大盲点说清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2 13:04 1

摘要:湖南长沙,一“打榜大哥”性侵户外女主播,事后为防止报警还扣留其身份证、销毁贴身衣物!司法机关介入之后查清楚,之前就有违法犯罪的记录,4年前就因强奸罪入狱,最终又判刑4年6个月,网友纷纷留言,累犯不该从重判刑吗?法官怎么回事?

湖南长沙,一“打榜大哥”性侵户外女主播,事后为防止报警还扣留其身份证、销毁贴身衣物!司法机关介入之后查清楚,之前就有违法犯罪的记录,4年前就因强奸罪入狱,最终又判刑4年6个月,网友纷纷留言,累犯不该从重判刑吗?法官怎么回事?

据介绍,27岁被告人杜某四年前因犯强奸罪入狱服刑,出狱后,他又盯上了户外女主播群体。

2024年11月,杜某看到20岁出头的石某在长沙某繁华商圈进行户外直播,遂前往现场观看,并向青春可人的石某刷了各种礼物。

在现场,杜某利用一名携带宠物狗的观众,借“逗狗”获得石某的关注,并逐步降低其防备心理,与之添加好友,并连续几天聊宠物。

几天后的深夜,杜某谎称“与朋友在酒店房间内继续饮酒”,邀请石某赴宴、帮忙“挡酒”,石某到达现场,却只见杜某一人,随后杜某采取扼颈等暴力手段,逼迫石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为防止石某报警,杜某扣留其身份证、销毁其贴身衣物,石某绞尽脑汁才逃脱杜某的掌控并报警。

事发之后,石某选择了报警,司法机关介入处理,法院判决:杜某犯强奸罪,获刑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四年前入狱,啥时候出来的?第二次属于累犯了咋才判四年半呢?

还有热心网友分析:这个人具备累犯情节,而且具有厄颈等攻击性,具备巨大的人身危害性。应该是十年以上吧

更有不少网友吐槽:法律严重有问题,同样的罪才出来几天,又进去才四年。怎么也算叠加?主播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地址信息!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给大家产生一个误区,累犯≠自动升级刑期!

首先,按照《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说,按照现行规定,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且前后罪均应判有期徒刑以上的情况,应当“从重处罚” 。

但需注意两点:从重幅度在法定刑范围内,以强奸罪为例,普通强奸罪量刑是3-10年,只有当出现“公共场所施暴”“致人重伤”等加重情节时才会触发“10年起步”的刑期 。

本案中,杜某虽使用扼颈等暴力,但若未造成重伤或出现其他恶劣情节(如多人轮奸),法院只能在3-10年范围内从重判刑。

与此同时,前科性质影响有限,杜某前一次强奸罪已服刑完毕,二次犯罪属于“同类犯罪累犯”,但法律未规定前科次数必须叠加刑期,仅作为法官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二、嫌疑人杜某为什么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处3-10年有期徒刑;存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致被害人重伤”等六种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时,按照浙江省量刑细则: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在10-12年确定量刑起点 [11] 但需结合具体伤情、场所等证据判断。

未构成“加重情节”:杜某扼颈、销毁衣物属于暴力行为,只有达到“致被害人重伤”或“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程度才触发“十年以上”的量刑档。

同时,犯罪手段未涉“特殊职责”:若施暴者是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胁迫被害人),可能适用更严厉条款。但本案杜某与被害人系陌生人,不符合这类加重情形。

事后销毁衣物≠法定加重项。销毁衣物虽恶劣,但法律未将其列入强奸罪加重情节,可能被认定为“认罪态度差”而从重量刑,但无法突破普通强奸罪刑期上限。

三、关于“累犯应判十年”的争议,网友误区的法律解读!

本案中,从目前评论意见来看,需厘清三个关键点:

一是,累犯从重≠加重刑档。假设普通强奸罪基准刑是4年,考虑累犯可能判到5-6年,但若要判十年以上,必须存在法定的加重情节。

二是,“扼颈暴力”未必升级刑期。除非扼颈导致被害人窒息重伤(需法医鉴定支持),否则单凭施暴动作难以升档量刑。

三是,“四年半”可能已考虑从重。杜某前科劣迹可能已被计入量刑(例如普通强奸罪量刑起点3年,累犯+销毁证据等情节后加至4年半),若不存在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这一刑期已属法定幅度内的从重处罚。

最后,面对类似案件,建议被害人第一时间保留伤痕鉴定、现场监控、施暴者威胁记录等证据(如本案被销毁的衣物碎片也可通过DNA检测佐证)。

司法机关判断刑期时,“暴力程度”需有医学或物证支撑,网友热议的“应该判更重”背后,往往是证据标准与法律条文之间的专业落差。

(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分析,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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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普法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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