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于某意外坠楼身亡事件水落石出 但是那些造谣污蔑的人麻烦了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2 10:27 1

摘要:9月21日晚,北京警方通报艺人于某某(于朦胧)酒后意外坠楼身亡事件。通报称,近日,于某某(男,37岁)酒后意外坠楼身亡。个别人员为博眼球、蹭流量,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9月21日晚,北京警方通报艺人于某某(于朦胧)酒后意外坠楼身亡事件。通报称,近日,于某某(男,37岁)酒后意外坠楼身亡。个别人员为博眼球、蹭流量,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于朦胧曾参演《太子妃升职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影视作品,给观众留下美好印象。他的骤然离世,影迷和粉丝表达伤痛是人之常情。对于艺人于朦胧的死讯,原本这就是一起平平常常的意外事件。但是不知为何,这起普普通通的意外事件就被别有用心的人炒作起来,有人对死者的坠楼身亡事件大肆造谣,含沙射影地暗指背后另有“隐情”,甚至还侮辱了死者本人。在这种不堪的局面下,北京警方的通报不仅是正本清源,明确了于朦胧之死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同时,也迅速对那些造谣诬蔑死者、炮制阴谋论的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管这些人出于什么原因,编造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引发网上的舆情,都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径,那是要付出代价的。现在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进行查处,那就意味着以下这三人将为自己一时的胆大妄为和肆无忌惮承担刑事责任了。

一、郑某某编造“于某某被他人组局侵害后跳楼”谣言案。经查,郑某某(女,40岁)在网上看到于某某坠亡信息后,编造“大佬要潜规则他,狗腿子替大佬组的局,他被灌醉后侵害,想不开跳楼”等谣言,在热门话题评论区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袁某某编造“于某某被丢下楼”谣言案。经查,袁某某(女,29岁)通过多个网络平台编造“于某某被吊在高楼,活活拔掉指甲、开膛破肚,被丢下楼”等谣言,无底线博取关注,给家属带来精神伤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徐某某编造“于某某母亲被控制”谣言案。经查,徐某某(女,41岁)为制造谈资,在与他人交流过程中,编造“监控被人为毁坏,背后有挺大势力,现在于某某母亲和妹妹都被控制起来了”等谣言,并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将聊天截图发至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3人对编造谣言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三个女人的犯罪动机来看,基本属于无事生非,完全就是信口雌黄,脑子里根本就没有法律这根弦。在网络平台大肆造谣,给死者和受害者家属带来二次伤害,基本都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次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估计现在知道怕了,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后果也已经造成,那不管她们如何辩解和抵赖,她们的行为已经够得上刑法量刑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只是判定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也就罢了,被处于拘留和罚款,好歹没留下案底。但是情景严重的话,《刑法》第293条规定可就厉害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网络平台造谣和发布虚假信息和视频,大面积传播并引发社会舆情,严重干扰公共秩序,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好了,这样一解释,大家应该都明白了。这三位闲着没事,在网络平台编造谣言的女性嫌疑人,当她们还在为自己吃“人血馒头”博取了关注、蹭了流量而沾沾自喜的时候,大面积传播谣言,都将成为她们被定罪的证据。从目前警方的通报来看,这三个毫无法律意识的“法盲”大概率是要依据刑法第293条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知道造谣诬蔑、蹭流量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这三个女人当初还会那么肆无忌惮在网上“寻衅滋事”吗?这也是提醒我们所有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管你想通过网络和社交平台发布什么信息,获得多少流量,在发布之前,最好先想清楚后果!

来源:鹰视狼顾之天下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