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买了新房,装修就成了头等大事,本想找个装修公司省心省力,谁知在支付定金后因贷款问题导致装修无法继续,想要退款又遭拒绝,省心事变成了烦心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采取拉横幅、发视频、业主群发消息等方式“讨说法”是否合法?来看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因装修
买了新房,装修就成了头等大事,本想找个装修公司省心省力,谁知在支付定金后因贷款问题导致装修无法继续,想要退款又遭拒绝,省心事变成了烦心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采取拉横幅、发视频、业主群发消息等方式“讨说法”是否合法?来看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因装修纠纷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
△李某将贴有“某装修公司诈骗还我血汗钱”的车辆停在该装修公司营业地点周边的路面停车位上。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预定合同》,双方约定由某装修公司为李某的房子提供装修工程等一系列服务。后因李某未能成功办理装修贷款,工程无法继续。李某要求退还定金,但装修公司以已开展设计等前期工作且合同约定“不得单方终止”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纠纷逐渐升级。
2022年1月,李某借来一辆车,贴上“某装修公司诈骗还我血汗钱”的大字,停在该装修公司营业地点周边的路面停车位;还在自己的抖音号上发布多条贴字车辆和该装修公司门店的视频,并使用“诈骗曝光”等标签;更在有近400名成员的业主微信群里多次发布信息,直指该公司是“诈骗公司”,详细描述所谓“被骗”经历,并告诫其他业主“不要上当受骗”。
某装修公司认为,李某的这些行为严重歪曲事实,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声誉,干扰了正常经营,遂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2万元。
李某则辩称,其行为实属无奈,并声称是公司人员曾作出办贷容易、办不成可退定金的承诺才促使其签约,事后对方却反悔且态度强硬。在多次沟通、妥协甚至寻求第三方解决无门后,才不得已用这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警示他人。
△李某借来车辆上贴有“还我血汗钱”几个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李某因装修合同纠纷与原告某装修公司产生争议后,应通过正常途径采取合理方式在必要的限度内表达意见和诉求,但被告并未采取合法方式解决,而是在原告营业场所周边张贴含“诈骗”字样的标语、在业主微信群及个人抖音账号发布指责原告“诈骗”的不当言论,其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限度,足以产生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书面向原告某装修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公开道歉内容,同时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元。
本案中,被告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但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使用了“诈骗”等定性词汇,通过悬挂横幅、网络发布等方式公开传播,客观上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必要限度。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的维权方式应当与纠纷程度相适应,其采取的措施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构成名誉侵权。
在此也提醒各位消费者,维权必须遵循合法途径,即便诉求合理,也不得采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建议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切勿采取过激方式 “讨说法”,否则可能从“维权方”变为“侵权方”,得不偿失。
来源:广西高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