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們或許可以舉出印刷與廣播技術的理由,因爲在所有情況中,大眾媒體都使用同樣的技術讓自己從日常生活的互動脈絡中分化出來。進一步的理由則在於訊息 / 非訊息這組共有的符碼化,以及在於系統的功能。這些重要但極爲形式的特徵,僅稍稍闡明了綱要類型分化的意義 ◦ 而問題依
第十章個體
因此,如果有許多證據指出新聞 / 深度報導、廣告和娛樂這三個綱要領域的分化,那麼有什麼可以證明,這三個綱要領域是結合在一個,而且是同一個功能系統之中?
我們或許可以舉出印刷與廣播技術的理由,因爲在所有情況中,大眾媒體都使用同樣的技術讓自己從日常生活的互動脈絡中分化出來。進一步的理由則在於訊息 / 非訊息這組共有的符碼化,以及在於系統的功能。這些重要但極爲形式的特徵,僅稍稍闡明了綱要類型分化的意義 ◦ 而問題依舊是:爲何如此而非另一種結果?
如果要尋求可讓我們更具體切入的解釋,那麼我們就能清楚看到:分化描繪出一些形式,現代社會以這些形式讓個體的動機 a 可供溝通使用。這個解釋預設著, “ 動機 ” 不是心理甚至是神經生理層次上的原因,反而,所關乎的僅僅是溝通中的呈現,亦即,「歸因到個體」這件事在溝通中是如何被處理 [1] 。 因 爲關於動機的溝通必須承認:溝通並不能眞的發現和證實自己所假設的因果關係。因此,所關乎的只能是行動的 “ 理由 ” ,而這些理由明示或暗示地關連到個體,但從運作上來看卻是全社會溝通的人工物,而且只能以此方式一併影響進一步溝通的製造 —— 不論個體這時在想什麼。
新聞與深度報導預設個體是具有認知旨趣的觀察者,他只會注意那些呈現給自己的東西。同時,媒體也平衡了這個被假定的被動性,因爲媒體將被報導的個別行動者變爲他自己行動的單一原因。由此所記錄下來的是,只有被社會分派的知名人物才能勝任有影嚮力的行動,或者,存在著一個以某種方式引人注意的、奇怪的、經常是犯罪性的個體行爲。在這兩種情況中,媒體悄悄阻止觀眾將論斷 回推到自己身上。對觀眾而言,他的被動角色被證實爲芸芸眾生之一,而且在例外情況中,他的個體性也同時被證實。
廣告預設個體是一個計算自身利益的人。這裡,廣告的出發點是一個統一的動機範型,它能描述所有個體。這個範型從十七世紀以來,已經通過了政治經濟理論和之後的現代貨幣經濟理論的考驗。這些理論必須是抽象的,因爲它們需要「動機」這個構想來解釋經濟,而這個構想可以描述不同狀況下與交易有關的個體 —— 這些個體既是作爲直接滿足欲望的人,也是作爲只保有貨幣的人;以及,既是作爲購買者,也是作爲那些把錢留著的人或是寧願以其他方式花錢的人。儘管所認定的動機是標準制式的,但還是過於奉承個體,因爲它將個體描述爲能支配「自己的決定」的主人,只服從「自己的旨趣」的僕人。
娛樂則是一個全然不同的東西。在此,「敘事的虛構性」這個媒介被選取出來,以便將動機加以個體化。在此,個體的出現伴隨著傳記,問題,自我製造出來的生活處境與自我欺騙〔 Lebenslüge 〕,(對觀察者而言可理解的)對壓抑、潛意識和隠性的東西的需求。虛構性這個媒介的好處在於能夠給出具體說明或至少能給予暗示,但同時也讓讀者或觀眾決定,是否要將由此作出的論斷回推到自己或熟識的個人身上。在歷史上這種作法的雛形可以回溯到早期現代的戲劇,接著是現代小說以及敘述文化的市民化,而且在這些傳統結束時,轉向了精神分析的後設敘述、精神能量的家計 “ 經濟學 ” (!)之敘述 —— 這種經濟學必須處理的不是 “ 債務 ” ,而其實是來自於潛意識的干擾與壓抑。藉著這些裝置,大眾媒體能在各種平庸和精巧的水準上提出 “ 可隨時修改的 ” 建議,而個體能夠從這些建議中, 就如同從廣告所提供的物品中,選取他心理上有需要並能應付的東西。
如果我們注意到具有張力的敘述和時間之間的關係,個人個體化的重要性就會變得更清晰可見。一方面,在敘述中出現的個人會漸漸爲人所知,他們有名字,他們行動著,人們會經驗到與他們的過去有關的東西。他們以自己的歷史將自己個體化。另一方面,儘管如此,人們還是不知道他們將如何行動,尤其是在仍然未知的處境中,以及當面臨仍然未知的、其他人的挑釁行動時。於是,在個人那兒,一個已知或尙可認識的,至少是無可改變的過去,遇上了一個未知的未來。個人象徵化了「已知 / 未知」圖式的統一,而這個統一被過去 / 未來這組時間差異所詮釋。個人因此彷彿吸收了對時間的注意,他們被當成可掌握的時間象徵。他們將過去和未來整合到自己的行動中,而且他們必須是個別的個體,也就是說他們必須是可區別的,因此,人們可以看到,這可以用極不同的方式來進行。但是,這個道理一直都沒有闡明此時間觀察形式的另外一邊,也就是說,也許存在著將過去與未來加以分隔與再整合的完全不同的可能性,例如透過組織。雖然這尙未解釋,爲何在不同的綱要領域中,這些對個體動機的不同考慮形式會在歷史上發展出來,但是我們卻可以辨識出一個結構。在所有的情況中所關乎的都是 “ 相互滲透 ” ,亦即一個可能性,即,在全社會溝通中考慮到個體的意識建立的複雜性 [2] 。而且在所有情況中,這個問題的解決之道都採取一個最終是弔詭的形式。因爲參與溝通的個體,同時以制式化或虛構化來被個體化和去個體化;如此一來,溝通就能繼續指涉到個體,而毋須納進那些使得每個個體自爲地成爲獨特的、運作上封閉的系統的諸運作。大眾媒體,這個社會分化所提供的系統,使全社會溝通有可能持續關連到個體,而毋須同時顧及其他功能系統的特殊性。媒體既不必比家庭給出更多的個人化,也不必比經濟系統提供更多的匿名化。光是標準化就夠了,這些標準化被選取出來,以使參與的個體有可能自己規定並選取 —— 或拒絕 —— 他參與的意義。
因此,大眾媒體的所有綱要領域都蘊含著 “ 人 ” ,他當然不是一個生化過程、免疫過程、神經生理過程與意識過程的眞實再生產,而只是一個社會建構物。這個建構物,即 “ 或多或少在認知上被告知訊息的、能作出決斷的、在道德上能負起責任的人 ” ,有助於使大眾媒體這個功能系統在面對人這個生物性與心理性環境時,不斷激擾自己 [3] 。就像在其他的功能系統中一樣,人這個壞境仍然是運作上 無法達及的;他不能一片片劃分開來,而且也因此必須被不斷 “ 閱讀 ” 。以這種方式不斷再生產出來的對人的 “ 徵別化 ”[4] ,會在大眾媒體的系統界線内標示出,與人這個環境之間的結構耦合是在哪些地方起著作用。無止盡激起的心理事件被帶進一個形式中,這個形式在系統中可被進一步使用,而且在由此所得出的區別序列中可再次被心理系統閱讀。如同在結構耦合那兒一般,這些關係對於以直線因果或再現的概念來呈現事態的作法來說,是過於複雜的。即便如此,這些關係仍然不是隨機引發的,而且也無法任意修改。社會系統與心理系統的共同演化已經找到了一些形式,這些形式在兩邊都會再生產出高度複雜的、具備特有動力的系統,並且對進一步的演化保持開放。
在大眾媒體系統中,這種對人的建構再生產出「爲人服務」這個神話。這個人對訊息 “ 感興趣 ” ,而且是在攸關生命的東西上依賴於訊息;也就是說,他必須被告知訊息。在道德上,他在面對誘惑時是脆弱的;所以必須不斷讓他瞭解好行爲和壞行爲之間的區別。他失舵般地漂流在各種情勢洪流中;所以他必須被賦予一些決斷可能性 —— 用一個媒體集團的詞彙來說就是: “ 精神取向 ” 。這些意義給予並不會因爲圖像媒體對印刷媒體的補充而變得過時。但是這些意義給予也越來越被用來詮釋已知的臉孔(通常也包括身體與動作)和名字。這可能簡化並同時細緻化所使用的建構物,但在經驗上我們對此所知甚少。
如果人們將「系統 / 環境」問題的 “ 建構論式 ” 描述,視爲大眾媒體純粹是用幻覺蒙蔽自己,那麼這會是一個嚴重的誤解。因爲它的前提是,在幻覺之外還存在著人們可以觸及的實在。但這也不是一個人們可以直接相信的描述。在非常嚴格的隨系統而異的條件下調和自我指涉與異己指涉,毋寧是一個成功的嘗試。
a此處的動機(Motivlage)並不是單一的個別動機,它還包括了諸動機在當時處境中的配置。
[1] 早先依循韋伯而描繪這個動機概念的是C. Wright Mills,Situated Actions and Vocabularies of Motiv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 ( 1940),頁904-913。也請參閱同一作者,Language, Logic and Cultur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 (1939),頁670-680。更詳細的描繪,請見Kenneth Burke,A Grammar of Motives (1945)與 Ä Rhetoric of Motives (1950),引自單冊版本,Cleveland 1962,以及,更著眼於歸因規則的,Alan F. Blum與Peter MeHugh,The Social Ascription of Motive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36(1971),頁 98-109。
[2] 對於“相互滲透"在這個意義下的詳細描繪,請見Niklas Luhmann,Soziale Systeme:Grundriß einer allgemeinen Theorie,Frankfurt 1984,頁 289 以下。
[3] 對於經濟系統的“經濟人”和法律系統的“法律人”,請見 Michael Hutter與 Gunther Teubner,Der Gesellschaft fette Beute: homo juridicus und homo oeconomicus als kommunikationserhaltende Fiktionen,收於 Peter Fuchs與Andreas Göbel 所編,Der Mensch——das Medium der Gesellschaft? ,Frankfurt 1994,頁110-145。順帶一提,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所謂“方法論上的個體主義”以及社會科學中的“理性選擇”這個構思。即便在此,單獨一人的個體性也不會被具體地考慮,而是只有對於建構出依據方法論判準而起作用的解釋是有必要時,這一點才會出現。
[4] 狄德羅諷刺地加以評論的十七、十八世紀“肖像”或“鉛字(caractères)”的流行,本身就是印刷術的產物並因此沒有被完全嚴肅地看待。謂見Denis Diderot,Satire Ⅰ, sur les Caractères et les Mots de Caracteres, de Professions, etc…,引自(Euvre,Paris 1951 (éd. de la Pléiade),頁 1217-1229。
本文转自公众号 | 大尾魯曼
来源:再建巴别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