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海口大同沟片区排水管网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总体进度已完成51%,滨海新村片区雨污分流已初步实施,排涝泵站建设正有序推进,片区防涝能力显著提升。据悉,整个工程预计明年8月底全面完工。该项目通过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将补齐城市排水设施短板,实现雨污分流,提升
转自:海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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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9月21日(农历七月三十),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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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口大同沟片区排水改造工程过半
整个工程预计明年8月底全面完工
目前,海口大同沟片区排水管网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总体进度已完成51%,滨海新村片区雨污分流已初步实施,排涝泵站建设正有序推进,片区防涝能力显著提升。据悉,整个工程预计明年8月底全面完工。该项目通过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将补齐城市排水设施短板,实现雨污分流,提升排水效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02
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公布——海口1集体、3个人获表彰
近日,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表彰599个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1397名先进工作者。其中,海口市关工委获评先进集体,符永健、梁锦武、王贵等3名个人获评先进工作者。此次获评的3名先进工作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满腔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到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当地的教育、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03
全省首个!海口上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系统
近日,“海口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系统”上线,以数字化手段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打造了全省首个面向该类机构的智能监管平台,标志着海口市的校外托管行业监管步入“数智”新阶段。该系统由面向托管机构经营者的微信小程序和面向政府监管人员的App端组成,经营者可通过小程序便捷填报供餐形式、工作人员数量、房屋性质、建筑面积、托管费用、场所照片等有关信息,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基础信息档案,为后续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04
椰城香见·大坡胡椒产销订单签约额超1.4亿元
9月19日,“科创新质力·椰城聚椒香”2025椰城香见·大坡胡椒品牌推广营销系列活动在海口开幕,当天开展了胡椒产业发展大会、大坡胡椒新品选品会等活动。活动中,国内外胡椒产业上下游企业代表进行了产销订单签约,签约金额超过1.4亿元。此次活动是海口市推动胡椒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未来海口将继续加大对胡椒产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科技创新与品牌建设,让“椰城香见·大坡胡椒”成为海南乃至全国胡椒产业的一张亮丽名片。
05
海口14所幼儿园停止办学
日前,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公布14所民办幼儿园停止办学的消息。针对部分家长担心学位是否充足的问题,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前分析停办幼儿园周边正常开办幼儿园的承载能力,同时对新学期幼儿入学需求进行摸排。在摸排基础上,对幼儿园的学位进行调配,确保停办幼儿园周边幼儿园公办学位充足。
停止办学的幼儿园(14所)
海口市秀英区爱童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永庄爱娃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开心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海娃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奥林幼儿园
海口市金天伦贝思佳幼儿园有限公司
海口市秀英区星星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金福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郑博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西海岸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佳宝诚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康乐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新启程幼儿园
海口市秀英区金星幼儿园
06
海南数字生活节暨县域商业消费季启动
9月19日,2025海南数字生活节暨县域商业消费季活动拉开帷幕。活动将持续至11月30日,将通过系列“购物+文旅”活动的举办,为全省县域消费注入活力。此次数字生活节暨县域商业消费季由省商务厅主办,聚焦“新大集 新服务 新消费”“线上线下联动”“城市乡村融合”“商旅文体健协同”。活动内容丰富,涵盖特色市集、商品展销、产销对接、直播促销、优惠补贴及乡村文旅等核心板块,从消费场景、服务形式到体验内容全方位发力。
07
10月1日起,海南将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2025年10月1日起,北京、天津、广东、海南等15个省份将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其中,明确试点工作模式为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化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妆〔2025〕58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为2年。
二、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符合《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见附件)。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参与试点工作。
三、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经营场所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等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鼓励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个性化服务试点模式,建立个性化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五、国家药监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试点工作沟通交流机制,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求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被停止试点工作。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9月16日
附 件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二条 本工作要求所称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是指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的行为。
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该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第三条 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前期已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继续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第四条 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证明符合本工作要求的相关资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和其开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门店组织现场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
已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拟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设试点门店的,应当向试点门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料审查,并对试点门店现场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
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名单。
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当评估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的安全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标注个性化服务企业和经营场所名称、地址、提供个性化服务时间、产品使用期限等信息。
试点门店开展个性化服务应当告知消费者简单调配后的产品使用时的必要提示信息。
第六条 试点企业对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将试点门店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规模和化妆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
试点企业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
第七条 试点门店应当设质量安全员,协助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并运行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个性化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
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个性化服务工作要求,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试点门店应当配备与个性化服务相匹配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试点企业应当参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有关规定,对试点门店的质量安全员、操作人员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试点门店应当设置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操作区域和设施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操作区域与其他区域应当设置防护设施进行分隔,有效防止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操作区域。操作区域应当便于清洁和维护,环境控制指标应当满足开展个性化服务操作的需要。
第十条 试点门店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涉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销售日期、数量等信息,并在购买者知情同意情况下,留存购买者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应当建立个性化服务产品投诉管理制度,对消费者投诉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现不良反应应当按要求上报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报告试点门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进行产品召回。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门店和试点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信息,加强监管协同。
第十三条 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监督检查,发现试点企业或者试点门店不符合本工作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海口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