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流域治理·梅检在行动 | 莫让“养殖”变“刑责”,违法案例敲警钟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17 16:20 1

摘要:“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为响应闽清县委、县政府水质提升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本期闽清县检察院继续从检察职能出发以畜禽养殖可能触犯的刑法为主题,以案释法,为水质提升注入法治动能。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为响应闽清县委、县政府水质提升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本期闽清县检察院继续从检察职能出发以畜禽养殖可能触犯的刑法为主题,以案释法,为水质提升注入法治动能。

闽江,八闽大地的血脉,承载着福建人民的记忆与未来。然而,当私宰生猪的污水肆意横流,当非法猪舍侵占肥沃农田,这条母亲河的清澈与健康正遭受威胁!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养殖户为谋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今天,我们通过两起真实案例

带您看清畜禽养殖中的"法律雷区"

——这些行为不仅污染环境

更可能构成犯罪!

01

未经审批建猪舍

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岩市新罗区某地其管护的自留山山场内,建设猪舍、饲料房、管理房及其它环保设施等,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经鉴定:案涉山场被占用林种均为一般用材林,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9.44亩,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经鉴定,上述山场被占用林地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14635元。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用于建设猪舍、饲料房等,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9.44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态修复情况,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承担赔偿因其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114635元。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02

私屠宰生猪被判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2日,广州市农业局屠管支队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在广州市白云区有一窝棚涉嫌从事私宰生猪经营活动。接报后,该支队迅速组织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摸查核实。

现场检查发现,该涉嫌私宰的生猪屠宰点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内设一烧火杀猪用的锅炉,杀猪时采用人工开边方式,用水桶装的水冲洗内脏,屠宰生猪工具简陋,不符合国家要求屠宰卫生标准。经核实,该屠宰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该支队立即立案予以查处,现场查扣已宰猪边11头,待宰生猪5头。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祥、黄某兰、刘某云结伙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后,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某祥被判处罚金3000元,黄某兰、刘某云各被判处罚金2000元。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哪些畜禽养殖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1

非法排污,污染环境

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将养殖废水、粪便直接排入河流、土壤,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2

私屠滥宰,逃避检疫

未取得屠宰许可,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尤其是病死猪),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3

破坏农用地

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林地建设养殖场,造成耕地毁坏,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检察官提示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针对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刑事检察

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公益诉讼

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诉讼;针对非法畜禽养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当无适格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未起诉时,检察机关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

支持起诉

对涉及畜禽养殖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4

行政检察

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履职,重点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行为问题。

发现违法养殖怎么办?

发现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可以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使用安卓手机下载注册“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情况。

(“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下载网址:https://yxwg.12309.gov.cn/litigationCloudPlatform/files/staticpage/index.html) 。

闽清检察

来源:闽清检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