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用于狩猎,是技术的潘多拉魔盒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9 20:07 1

摘要:首先,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手段之一是无人机坠箭,这是一种大多数人闻所未闻,但在国内狩猎“圈子”里已经相当出名的狩猎方法,黑话称为“牙签”。用无人机红外热成像找到动物,然后扔下钢箭,利用重力加速度把动物刺死。

魔盒的开启?

2025年9月10日,“法佑大同”公众号报道,大同警方破获一起。此案件传递了两个十分有价值的信息:

首先,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手段之一是无人机坠箭,这是一种大多数人闻所未闻,但在国内狩猎“圈子”里已经相当出名的狩猎方法,黑话称为“牙签”。用无人机红外热成像找到动物,然后扔下钢箭,利用重力加速度把动物刺死。

其次,山西森林分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把无人机坠箭定性为“这是一种非常残暴,极具破坏性的非法狩猎方式,隐蔽性极强,精准度极高”。这是第一次官媒下场,对无人机坠箭捕猎的危害性做出评价,据我所知。

无人机坠箭打猎到底是什么时间开始的?据我所知,去年11月底抖音上就出现了无人机坠箭打野猪的信息。

搜索可见,关于无人机坠箭打猎的信息,在今年突然爆发式出现。

无人机坠箭引起官方关注并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21日西西新闻报道,渭滨区林业局“利用搭载特制坠箭装置的无人机开展精准作业”,在5月20日捕杀了9头野猪。媒体对此事件的总结是:“此次集中处理行动为后续工作提供了示范,也为平衡生态保护与群众利益开辟了新路径”。

2025年9月5日,宝鸡市财政局报道了本市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专门提及“专业化猎捕队伍建设”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经费优先用于引入无人机技术开展野猪种群调控”,无人机坠箭技术“目前已在麟游县、渭滨区等区域开展”,还特别表扬道“此技术属全国首创”,成本低,损害低,广受农民喜爱。

打猎的技术革命

要我说,宝鸡市官方对无人机打猎的评价还是太“谦虚”了,而且远不够全面。

“无人机热成像加坠箭”是一种效率极高的捕猎方式,是一场打猎方面的技术革命。

对比一下,去年9月西吉县著名的“招募民间猎人猎野猪”事件,中选的6支捕猎队因为对地形不熟悉,野猪密度不高又难以追踪,频频“吃瘪”,纷纷表示吃力不讨好。传统狩猎方法成本也十分昂贵,西吉狩猎活动中,仅“城市猎人”一支捕猎队在不到一个月内,就投入二十多万元,而西吉县能提供的悬赏金总共才12万元。捕猎队的全套装备如车辆、猎犬制备往往需要投入上百万,无人机的使用一方面可以减少猎犬的“损耗”,一方面它的高效也可以让这笔投入更快“回血”。

传统的狩猎方法也会用上无人机,但只是用于侦察 图片来源: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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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热成像加坠箭”的出现,使这些都不再成为问题。它具有枪械的杀伤力,同时能克服地形和距离的阻碍,热成像更是能让夜幕下的动物都无所遁形,这使得猎杀效率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说它是“小李飞刀,例无虚发”不夸张。

一个方法越是有效,我们越要警惕它被滥用,用错地方的工具就会变成犯罪手段。比如丢一颗导弹也可以“无害化”野猪,但显然我们不能用导弹去打野猪。

狩猎娱乐化与失控的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狩猎野猪的利益相关方,如打猎者和出售热成像无人机的商家,对无人机打猎的“赶尽杀绝”性质和坠箭的破坏力,都提出了批判。毕竟谁也不愿意自己卖出的设备哪天成了凶器。

商家对于无人机坠箭造成的危险,以及一些“玩家”的莽撞行动,做出的负面评价 抖音山猫光学热成像夜视仪提供

而猎人的态度更是意味深长:

图片来源:抖音

南风窗报道,,采用的办法是传统的猎人带狗打野猪。有猎人报告他们的竞争对手“作弊”,先用无人机坠箭刺伤野猪,假装是用猎犬捕获的。政府培训和快手主办方都禁止使用坠箭以防误伤。

这里南风窗记者提供的信息价值,不仅在于无人机坠箭的危险性,也在于让我们注意到,在这场流量狂欢里,“很多人逐渐忘记了捕猎野猪的真正目的”,打野猪的活动被娱乐化,很容易引起传播效仿

开头处提到的大同新闻报道中,山西森林分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表示,无人机坠箭打猎“在当地部分人群中,已经产生了恶劣的群仿效应”。而无人机坠箭这种危害性极大,法律监管又相当缺乏的打猎方法,快速传播的危险性更是不言而喻。

已经造成的恶果

一根钢钎能准确地丢下来打穿野猪的头,那它就能打穿其他动物的头。4月18日赫山公安报道,有人使用热成像设备和,“得手后,二人发现所猎捕的竟是携带定位器的家养山羊”。这里的用词特别值得揣摩:“竟是”?那么他们本来准备猎捕的是什么?

抖音上可以找到更多无人机打中了家畜的事件。

而与此同时则是实行无人机坠箭猎杀的装备,在网上随意流通,几乎没有限制。淘宝上随手一搜“无人机 坠箭”,“无人机 杀野猪”,这样具有巨大破坏力,甚至可以称之为“武器”的工具唾手可得,而且售价相对不高。卖家甚至都“懒得”像出售圈套等非法猎具一样,用个“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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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坠箭可以杀野猪、家畜,也就可以杀死大熊猫、藏羚羊、东北虎……当然,无论使用什么工具,捕杀保护动物,或在禁猎区、禁猎期打猎都是违法的。但盗猎本身就极具隐蔽性,很多案件的线索都出现于销售端,而一旦动物成了“货物”,对于生态保护来说往往意味着“为时已晚”。原本的电网、兽夹、猎套已经让盗猎防不胜防了,如今再增加一种革命级的、买卖完全无限制狩猎工具,绝不会是什么好事。

实际上已经有不少人表示,已经存在许多使用无人机捕猎“三有”和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不法行为,无人机让不法分子的活动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其危害性是巨大的。

图片来源:抖音

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及责任

近年来,我国十分关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体系化管理,以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规则为重点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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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

首先,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机的设计、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改装的,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无人机上加装坠箭类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性标准,故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未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发现无人机上加装坠箭装置,应立刻联系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履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其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 人身权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人机上加装危险装置的行为一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根据其行为,还将面临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故如无人机超出W类空域(真高120米以下,不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和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的飞行范围、高度等,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我国公安机关有权处以拘留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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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

使用无人机上加装工具猎杀他人饲养的家畜的行为,家畜属于财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行为人应赔偿家畜主人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

使用无人机坠箭偷窃家畜

如无人机上加装工具后工具或/及无人机意外坠落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行为人应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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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

如使用无人机上加装工具猎杀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行为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如使用无人机上加装工具,飞行中意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可见,并不是不使用传统的盗猎工具猎杀野生动物就没有责任,与之相反,因无人机的不可控性,可能面临更严峻的法律责任!

无声的枪支悬在我们头顶

一根400克重的无人机用钢箭,从30米高处自由下落,动能大概是115.2焦耳。

中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7年发布)枪支的认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在国际上是很严格的一个标准。更早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01年发布),认定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

如果把钢箭的箭头视为直径2厘米的圆形,无人机用钢箭的“枪”口比动能就是约38焦耳/平方厘米,无人机悬挂钢箭所造成的动能已经远超过我国法律关于“枪支”造成的动能,可见其杀伤力不容小觑。

一般用于猎杀大型动物的猎枪的枪口比动能有几千甚至上万的,那是因为在传统的打猎场景中,猎人与猎物的距离存在一定的“生理极限”,中枪的动物有反击猎人的可能性,所以最好能够一击毙命,而高悬天空的无人机和离着老远的无人机操作员则没有这个烦恼,杀伤力不用大,能放血就行,待动物死后再带猎犬循着血迹去捡尸即可。

2024年北京市杨某网购零件组装了两把气枪打猎(这还是只能用来打鸟,杀不死野猪的枪),被民警查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两把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4.99焦耳/每平方厘米和18.15焦耳/每平方厘米。

众所周知,我国是禁枪的。因为枪支不仅可以用来打猎,还能杀人,泛滥的枪支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图片来源:抖音

考虑到无人机上加装利器的本质就是杀伤性武器,甚至可以理解为一种足以对人造成不小于枪支的伤害,形式甚至比枪支灵活很多的新式武器。参考枪支的管理,枪支在持有、售卖、制造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控制; 参考枪支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对于无人机上加装利器,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管理逻辑呢?

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来说,无人机的危害还不光是“高效打猎”这一项,近几年各地都有使用无人机近距离拍摄进而惊扰到动物的案例,受害者包括鸟类、雪豹、棕熊等等。如果加上非直接狩猎的用途比如用于拍摄,发生事故的机会会更多。

去年5月,江苏淮安有人用无人机违规航拍,螺旋桨绞断一只东方白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双腿致其死亡。

在一片“高科技控制野猪新方法”的狂热欢呼之中,无人机坠箭可以造成的巨大破坏,和造成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严重地忽视了。如果对此工具的危险性严重缺乏认识,将来对于人身安全和生态安全必会造成更大的威胁。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堵上这些漏洞,对无人机及可能成为“无人机武器”的配件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

希望读者们多多转发这篇文章,也希望看见此文的有识之士可以向国家提案,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我国的生态安全,也为了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也希望视频平台能够及早封杀这些带来不良影响、引发模仿犯罪的影片,电商平台能及早下架相关商品。

编后语

让我们开始重视这一盗猎新形式的原因,不是网络上甚嚣尘上的哄卖之声,而是因为有消息称,这种形式也在我们的项目地出现了。秋季是华北地区的盗猎高发季节,无论是横亘山径的高压电网,还是无人机搭载的坠箭,都让本该安全自在的栖息地变成危机四伏的违法猎场。

但作为保护者,我们不能只作壁上观,技术日新月异,除了更深入社区和山林进行反盗猎,高声呼告之外,我们也在努力探索更先进的技术和合作——本该是文明之光的无人机,是否也能成为助力保护、护佑安宁的自动巡航之眼?

无人机搭载的红外热成像仪可以在夜间清晰地看到动物,这样的技术其实是可以非常好地帮助到保护的 ©猫盟

一个魔盒打开了,也会带来新的机会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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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猫盟CF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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