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学习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④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19 20:35 1

摘要: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2012 年修正版 2025 年修订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新增本条规定,既是为了规制现实中比较严峻的考试作弊行为,也旨在与《刑法》中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相衔接,发挥治安管理处罚的威慑、处罚与教育功能。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教育法》第八十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 十二个月 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 体育、文化 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活动 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 六个月至一年以 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 、演出场馆 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 、演出 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 故意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 灾情 、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 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 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四)其他 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 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 活动 、会道门活动、 非法的宗教活动 或者利用邪教 组织 、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或者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 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造成危害 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危害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

无 第三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项内容:

一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二是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本条旨在旨在规制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传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扰乱纪念活动秩序,亵渎英雄烈士,美化侵略,公共场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服饰等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重点内容,核心目标是发挥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英雄烈士和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本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场景、条件和事由,如 “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 ” 以及 “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 ” ,使得法律条文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六条。

来源:商州公安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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