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发育成熟的身体,相对匮乏的儿童专用药品,表达不清的患儿,心急如焚的家长……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未成年人诊疗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在临床技术之外,未成年人诊疗更是法律与伦理深度交织的复杂实践,医务人员常常要在重重迷雾中艰难寻求平衡。
未发育成熟的身体,相对匮乏的儿童专用药品,表达不清的患儿,心急如焚的家长……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未成年人诊疗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在临床技术之外,未成年人诊疗更是法律与伦理深度交织的复杂实践,医务人员常常要在重重迷雾中艰难寻求平衡。
法律身份与医疗决策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显著梯度。其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意味着,大多数未成年人在诊疗活动中,由于无法独立理解复杂的诊疗方案等,相关医疗决策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实践中,法律身份问题为未成年人诊疗增加了不少法律风险。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不能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并履行告知等义务,则存在较大侵权风险。
案例一:6岁男孩溺水被发现者送至医院,暂时找不到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报请医院负责人同意后,直接进行气管插管治疗。该案例中,尽管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基于紧急情况下的知情同意豁免规定,医生操作流程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11岁男孩因咳嗽自行至医院看病。医生开具CT检查后发现男孩肺部有感染,遂开出口服抗生素进行治疗。该案例中,抗生素属于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品,可能发生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用药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医生操作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17岁民工高空作业时跌落骨折被送至医院,无家属陪同。其自行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医生进行手术。该案例中,患者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医生操作流程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此,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仔细辨别未成年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紧急情况下,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后,再行医疗决策。唯有在患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医务人员才能作出符合未成年患者最大利益的医疗决策,并促进其有效参与诊疗过程。
强制报告与隐私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义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具体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等。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曾有位门诊部医师因在为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的女孩实施人流手术后,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其所在的门诊部亦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门诊部相关科室被注销。
与此同时,民法典、医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都对未成年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严格规定。对于私自传播者,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可操作、严格保密的强制报告流程,医务人员应当在问诊、检查、报告等环节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确保在履行法定“吹哨人”职责的同时,不因程序疏漏而造成二次伤害。
身心特质与医疗安全
目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均考虑到未成年人诊疗的特殊性,就超说明书用药等问题作出特别说明。例如,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基于此,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成年人相比,医疗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诊疗提出更高、更细致的要求,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加强关键环节(如用药剂量计算、高风险操作)审核,将安全防护网织得更加细密牢固。用制度设计守护每一株幼苗安然成长
宁艳阳
未成年人诊疗是守护稚嫩生命的复杂医疗实践,法律和制度构筑了其安全运行的根本屏障。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诊疗的安全防线,还需系统性、多层次的制度设计。
一要提升医务人员法律素养。建议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强化医务人员理解与运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法律核心条款的能力,促使其将关键条款内化为行动自觉。
二要构建儿童友好型医疗环境。建议通过全方位的改造升级,加强医疗机构防走失警报装置、安全床铺、隐私保护设施等“硬件”建设,推广儿童分龄沟通、儿童心理关怀、家长教育支持等“软件”服务,营造安全、尊重、支持性的儿童就医氛围。
三要优化医疗决策与监护监督机制。建议通过特定主题的法治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关注未成年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的一致性,敏锐甄别代理人选择明显不利于未成年患者权益保护的情形,并提供参考解决方案。如此,既可以避免监护权滥用导致的风险,也可以充分尊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主性。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唯有深刻理解并履行法律赋予的特殊责任,严格落实制度提出的细致要求,将法律和制度之盾的刚性与医学之仁的柔性紧密结合,才能真正守护每一株幼苗安然成长。
文:福建医科大学附属闽东医院 谢焰锋
喜欢就告诉我们您“在看”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