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莱娜・科恩诉哈立德・马哈茂德议员案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19 09:13 1

摘要:有必要简要说明背景情况。2025 年 8 月 16 日,塞廷女士申请远程参加听证会,并请求提供相关文件。她所申请的文件包括:ET1 表格(就业法庭索赔表)、ET3 表格(就业法庭答辩表)、上诉通知书以及双方的书面陈述提纲。塞廷女士称,她申请这些文件是因为它们

[2025] EAT 134(经法院核准发布)

伊莱娜・科恩女士 诉 哈立德・马哈茂德议员先生中立引用编号:[2025] EAT 134案件编号:EA-2024-000811-AT

地址:罗尔斯大厦,费特巷,伦敦,EC4A 1NL日期:2025 年 9 月 18 日主审法官:詹姆斯・泰勒法官

詹姆斯・泰勒法官主审:

第 1 段

塞廷女士在远程参加依据《1993 年就业上诉法庭规则》(经修订,以下简称 “《就业上诉法庭规则》”)第 3 (10) 条举行的听证会之后,提出了文件调取申请。

第 2 段

有必要简要说明背景情况。2025 年 8 月 16 日,塞廷女士申请远程参加听证会,并请求提供相关文件。她所申请的文件包括:ET1 表格(就业法庭索赔表)、ET3 表格(就业法庭答辩表)、上诉通知书以及双方的书面陈述提纲。塞廷女士称,她申请这些文件是因为它们 “属于上诉程序中的标准公开文件,是理解所旁听程序所必需的”,但未提供更多细节说明。

第 3 段

塞廷女士提供了一个伦敦的地址,拟从该地址远程参加听证会。此外,塞廷女士在就业法庭、就业上诉法庭及上诉法院均有长期诉讼记录。

第 4 段

据本人所知,近几个月来,塞廷女士定期提交类似申请,此类申请已占用了大量司法及行政时间。

第 5 段

为使就业上诉法庭掌握必要信息,以审议远程旁听及文件提供申请,根据 2025 年 8 月 19 日盖章生效的命令,塞廷女士需提交一份附有真实声明的证人陈述,回答命令中列出的以下问题:

你为何希望旁听本次听证会?你为何申请远程参加听证会?你此前曾多少次申请远程参加就业上诉法庭的听证会?你曾多少次申请调取就业上诉法庭听证会的文件?你是否已删除此前通过此类申请获取的所有文件副本?若未删除,原因是什么?你是否曾将从就业法庭或就业上诉法庭程序中获取的材料发布到网上?若有,原因是什么?第 6 段

本人就作出上述命令的理由简要说明如下:

塞廷女士申请远程参加本次听证会并调取文件副本,但未按《2024 年就业上诉法庭实务指引》(以下简称 “《就业上诉法庭实务指引》”)附件 2 的要求提交申请,且未说明希望远程旁听的理由。本人已审议塞廷女士此前提交的多份远程旁听及文件调取申请,另据了解,就业上诉法庭其他法官也处理过其大量类似申请。此类申请的处理已占用大量行政及司法资源。塞廷女士未说明希望参加听证会及申请远程参加的理由,仅称其已遵守《2022 年远程旁听及记录(法院及法庭)条例》(以下简称 “《远程旁听条例》”)的法律要求,并认为就业上诉法庭的要求超出了该条例的规定。《远程旁听条例》第 3 条规定,法院或法庭必须确信 “作出(远程旁听)指令符合司法利益”;第 4 条要求本人考量多项因素,包括 “程序相关人员的安全及隐私权”,但并未限制本人在评估司法利益时可考量的因素范围。因此,就业上诉法庭完全有权要求塞廷女士提供超出《远程旁听条例》第 4 条所列特定因素之外的其他信息。鉴于塞廷女士提交的远程旁听及文件调取申请数量庞大,本人认为,其必须提供上述问题所要求的信息,以便本人恰当评估司法利益,并确保程序相关人员的安全及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若塞廷女士以健康原因申请远程参加听证会,需在证人陈述中说明该理由,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作为佐证。在塞廷女士回答上述问题后,若认为适当且可行,法庭可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第 7 段

塞廷女士对上述命令提出异议,但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部分问题,并提交了真实声明。针对问题 1,其答复如下:“依据公开司法原则,旁听就业上诉法庭的公开程序是本人的宪法权利。就业上诉法庭作为公开上诉法院,其程序应向所有公众开放,无需公众提供理由证明。本人作为学生记者,对就业法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尤为关注,尤其是涉及议员及公职人员的案件。此外,本人对就业上诉法庭程序的关注,部分源于本人在此司法管辖区内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经历 —— 这让本人深刻认识到法庭程序透明度的重要性。本人此前已发表过多篇分析就业上诉法庭判决的文章,包括探讨各类判决的推理过程及法律连贯性,此类文章有助于维护司法问责的公共利益。”

第 8 段

关于希望远程参加听证会的理由,塞廷女士称:“个人情况导致本人无法实际到场参加。”

第 9 段

塞廷女士未以健康原因作为申请远程参加听证会的依据,也未提供任何医疗证明支持该申请。

第 10 段

针对问题 3,塞廷女士答复:“过去两周内,本人共提交过 4 次申请。该问题超出了《2022 年条例》的法定要求范围。公众为旁听公开程序而提交的合法申请数量,与判断特定听证会的远程旁听是否符合司法利益无关。将公众旁听公开程序的合法申请描述为‘占用大量行政及司法资源’,此说法令人担忧。此类负担完全是就业上诉法庭自行制定超出法定要求的复杂程序所导致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处理高度敏感事务的保护法院)仅通过简单的邮件确认即可处理旁听申请,无需占用司法时间。”

第 11 段

针对问题 4,塞廷女士答复:“过去两周内,本人共提交过 4 次文件调取申请。这些申请所涉文件均为理解本人已旁听或拟旁听程序所必需。获取法庭文件是公开司法原则的核心内容,众多权威判例(包括 “凯普中级控股有限公司诉德林案”[2019] UKSC 38)均认可这一点。该问题同样超出法定权限范围,且似乎旨在阻碍合法的文件获取。”

第 12 段

塞廷女士对问题 3 和问题 4 的答复并不完整,仅涵盖了过去两周的情况。据本人所知,在此前几个月中,其已提交过大量此类申请。

第 13 段

塞廷女士未说明是否已删除从以往听证会中获取的文件,仅称其无义务删除这些文件。

第 14 段

针对问题 6,塞廷女士答复:“本人已发表过多篇分析就业上诉法庭判决的文章及评论,包括对司法推理及裁判过程的批判性分析,其中也涉及对泰勒法官所作判决的分析。此类行为属于标准的新闻实践,也是公开司法、新闻自由及司法问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司法程序发表分析及评论,有助于维护司法系统透明度及问责制的重要公共利益。本人无需为合法发表所旁听或分析的程序相关内容而申请许可。与其他问题类似,该问题似乎试图借特定旁听申请之机,对本人的新闻活动进行全面调查。《2022 年条例》并未授权法庭以旁听未来程序为条件,盘问旁听者的发表历史。此类盘问显然会对法庭报道及司法问责产生‘寒蝉效应’,尤其当对象是曾发表过批评盘问法官判决文章的记者时,影响更为显著。”

第 15 段

塞廷女士未说明是否已将以往从听证会中获取的文件发布到网上。

第 16 段

塞廷女士时而自称 “记者”,时而自称 “学生记者”,但未说明其就读院校、撰稿的出版物、文章发布平台,也未提供任何新闻从业资质证明,仅称其无义务提供此类信息。此外,其虽提及运营一个博客,但未提供任何相关细节。

第 17 段

根据 2025 年 8 月 20 日盖章生效的命令,本人准许塞廷女士远程参加听证会,但驳回其文件调取申请,理由如下:5. 本人准许塞廷女士远程参加听证会,但驳回其文件调取申请。6. 在针对 2025 年 8 月 19 日盖章命令提交的证人陈述中,申请人(塞廷女士)自称 “学生记者”,但在最初的申请中并未如此表述,且未说明其就读的新闻院校,也未提供任何新闻从业资质证明。塞廷女士称其 “已发表过多篇分析就业上诉法庭判决的文章及评论”,但未说明这些文章发表于哪些出版物。7. 申请人在证人陈述中,未回答 “是否已将从就业法庭或就业上诉法庭程序中获取的材料(即诉状或文件)发布到网上” 这一问题。此外,塞廷女士在就业法庭及就业上诉法庭均提起过大量诉讼。在 2024 年 5 月 24 日盖章生效的命令中,本人已将 EA-2022-001012-RN 号及 EA-2023-000271-RN 号上诉案认定为 “完全无法律依据”,并在理由中记录:“4. 在为今日安排的四起听证会做准备时,本人注意到 EA-2023-000224-RN 号上诉案的被上诉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中,附有申请人发布在网上的材料。这些材料对程序相关人员(包括法官)提出了无端指控,并包含一名法官的照片。本人认为,此类对法律程序材料的明显滥用,进一步证明本人此前认为‘应当举行现场听证会’的观点是合理的。”8. 据本人所知,上述判决未被提出异议。9. 塞廷女士曾试图对奥尔巴赫法官在此前程序中的一项裁决提起上诉。在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时,比恩上诉法官将其中一项上诉认定为 “完全无法律依据”,并记录:“塞廷女士在 2023 年 10 月 23 日提交的书面陈述提纲中称,‘本人在就业法庭及就业上诉法庭共经历约 30 次听证会’,且‘所有裁决及判决均包含虚假信息,均对本人不利’。她将前雇主描述为‘充满恶意’,并指控其‘撒谎、存在极端种族主义及敌意行为’,且‘所有这些行为均被判决掩盖或合理化’。其表现符合缠讼者的典型特征。”10. 尽管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无法现场参加听证会的健康理由,但考虑到其作出的承诺,本人仍准许其远程旁听。然而,鉴于塞廷女士对 2025 年 8 月 19 日盖章命令中所列问题的答复有限,本人不同意其调取所申请文件的请求。通常情况下,公众参加听证会时,可能获准查阅文件,但一般不得将文件带走。申请人提供了拟远程旁听的伦敦地址,却未说明为何若希望查阅文件,不能在听证会期间到场查阅(且其本就不得留存文件副本)。

第 18 段

第 3 (10) 条所涉听证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举行。据本人所知,塞廷女士以远程方式旁听了听证会,但未开启摄像头,且未利用此次机会到场参加听证会并查阅文件(无需获取副本)。

第 19 段

在第 3 (10) 条所涉听证会上,上诉人仅提出了两个相对简短的论点。本人驳回该申请的理由如下(已指令将驳回第 3 (10) 条申请的命令送达塞廷女士):

在 2022 年 8 月 2 日送达当事人的责任判决中,申请人(科恩女士)的不公平解雇索赔及一项损害索赔(“2020 年 1 月至解雇期间遭受排挤与孤立”)获得支持,认定该损害系因申请人作出受保护披露行为所致。而与本次上诉相关的两项索赔 —— 以 “作出受保护披露” 为解雇主要原因的自动不公平解雇索赔,以及 “因作出受保护披露而遭受被上诉人持续的攻击性欺凌待遇(包括解雇威胁)” 的损害索赔 —— 均被驳回。申请人对此提起上诉。尚克斯法官认为,以下认定存在矛盾:第 311 段:申请人在证人陈述中未列明任何解雇威胁的具体表述,也未明确说明被上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对其作出了解雇威胁。因此,基于盖然性权衡,本院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对其作出了解雇威胁。与第 42-43 段的事实认定:第 42 段:申请人称,被上诉人 “大发雷霆,指责本人撒谎,并称本人因嫉妒而给萨拉亚・侯赛因制造更多麻烦,还说他受够了本人的谎言和对萨拉亚・侯赛因的攻击,要解雇本人”。第 43 段:法庭采信申请人对 1 月 26 日电话通话内容的陈述。尚克斯法官将该事项发回就业法庭重新审议损害索赔及自动不公平解雇索赔,并作出如下命令:第 2 条:EA-2022-000943-AT 号上诉案予以准许。鉴于就业法庭判决第 41-43 段的内容,第 311 段的认定不能成立。因此,本案发回原就业法庭,由其重新审议判决第 313 段及 327-328 段的结论及其他相关后续事项(无需补充证据)。(原文重点标注)法庭已安排为期两天的听证会,以处理重新审议事宜及赔偿评估问题。就业法庭在重新审议后,撤销了原判决第 311 段的认定,但驳回了 “因受保护披露而遭受损害” 的索赔,理由是:尽管存在解雇威胁,但结合申请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及双方直接沟通的情况,申请人所主张的 “持续攻击性欺凌待遇” 这一特定损害未能成立。“自动不公平解雇” 索赔亦被驳回,理由是解雇的主要原因并非申请人作出了受保护披露。随后,就业法庭对赔偿金额作出裁决。申请人针对重新审议判决及赔偿裁决提起上诉,并在陈述中提出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申请人称,法庭未准许其提出另一项损害主张,也未允许其质问被上诉人为何未对其受保护披露内容展开调查;此外,其还希望提出 “解雇后因被上诉人运营的账号对其实施网络骚扰而遭受损害” 的主张。然而,本次发回重审的范围明确且有限,且命令中已规定无需补充证据。在此情况下,本人认为就业法庭的处理不存在可论证的法律错误。尽管法庭曾作出案件管理命令,准许提交证人陈述,但这些陈述的主要关联性在于赔偿问题,且该命令无法改变发回重审的特定范围。因此,就发回重审所涉特定事项而言,上诉理由中不存在可论证的法律错误。第二个问题:申请人称,其曾认为赔偿听证会将在两天庭审的第二天举行,因此未获得充分时间准备赔偿听证会。但 2024 年 3 月 26 日送达当事人的信函明确指出:“阿德金就业法官已注意到本次‘重新审议及赔偿听证会’的排期较为特殊(5 月 3 日周五及 5 月 8 日周三),此排期是因被上诉人提供了大量需避开的日期,且为避免不合理延误而确定。阿德金就业法官希望 5 月 3 日周五能够完成证据质证及陈述,因此 5 月 8 日周三可能仅用于评议。”(原文重点标注)据此,申请人无合理依据认为赔偿听证会将在第二天举行。此外,申请人也未说明若有更多准备时间,其会提出哪些主张,以及这些主张会对赔偿裁决产生何种影响。因此,本人认为就业法庭的裁决不存在可论证的法律错误。本次上诉缺乏合理依据,故驳回第 3 (10) 条申请及本案上诉。第 20 段

听证会结束后,塞廷女士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再次提出文件调取申请,请求获取 ET1 表格、ET3 表格、上诉通知书、答辩状、所有书面陈述提纲及文件清单。该申请的主要内容是批评本人 2025 年 8 月 20 日盖章生效的命令,塞廷女士称该命令不合法且不当。此类异议应通过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方式依法提出,本人认为目前不存在任何可允许或要求变更 2025 年 8 月 20 日盖章命令的实质性情况变化,仅此一点便足以驳回其申请。为避免本人初步结论存在偏差,本人亦基于案件实质内容对该申请进行了审议。

第 21 段

根据塞廷女士的请求,其申请及佐证文件已抄送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在 2025 年 8 月 22 日的邮件中同意向塞廷女士提供文件,称:“请向塞廷女士提供其所需的任何文件。本次听证会为公开听证会,本人提交至文件清单中的所有材料均应向媒体公开……一旦法官作出意见,即便该意见基于谎言,也无法改变。记者必须能够依据公开听证会的文件,质疑法律为何未能为本人这样的举报者及犯罪受害者提供保护。司法透明度至关重要。当法律无法提供保护时,公众的声音必须被倾听。”

第 22 段

正如 “纽曼诉南安普顿市议会案”[2021] EWCA Civ 437;[2021] 1 WLR 2900(第 48 段至第 49 段)等判例所明确的,在此情形下,理解并尊重公开司法原则的边界至关重要。法庭案卷中可能包含大量具有商业敏感性、保密性的信息,或(如本案所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若第三方获取此类信息的目的与审视法院、法庭及法官的工作无关,则公开司法原则并不涵盖为其提供此类信息的内容。

第 23 段

最高法院在 “德林案” 中明确指出,非案件当事人无权查阅法庭案卷,必须获得法庭许可。依据公开司法原则申请查阅文件的人,有义务说明两点:(1)为何申请查阅;(2)“准许其查阅将如何推动公开司法原则的实现”(参见第 45 段)。

第 25 段

塞廷女士有权审视就业上诉法庭的案件裁判方式,并有权努力理解司法体系的运作。塞廷女士也有权对就业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批评。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享有无限制获取文件的权利。

第 26 段

第 3 (10) 条所涉听证会仅处理了两个有限事项,相关内容已在驳回申请的命令中说明,本人也已在上文阐述了驳回理由。塞廷女士申请调取的文件,其涵盖范围远超第 3 (10) 条听证会的审理范畴,并非理解该程序及所作裁决所必需。塞廷女士已通过远程方式旁听了听证会,却未说明为何若希望查阅文件(且不得带走副本),当时不选择到场获取该机会。尽管本人充分考量了公开司法原则,但仍认为已为塞廷女士提供了足够的便利。

第 27 段

本人还需考量:在无需为推动公开司法原则而广泛公开的情况下,个人隐私信息被扩散的风险。塞廷女士本应清晰说明为何申请调取这些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对推动公开司法原则为何必要,但她除了声称 “理解任何上诉案件均需这些文件” 外,未提供其他解释。对于本次程序简单的第 3 (10) 条听证会,塞廷女士也未说明自己有哪些内容未能理解。

第 28 段

法院或法庭有权期望,援引公开司法原则的人自身也应保持公开透明。塞廷女士既未说明是否曾将其他案件中获取的文件发布至互联网,也未说明文件使用完毕后是否已删除;对于其自称 “学生记者” 或 “记者” 的说法,她也未回应相关合理质疑,既未说明就读院校、文章发布平台,也未提供任何从业资质证明。

第 29 段

塞廷女士曾多次申请远程参加就业上诉法庭的听证会。“德林案” 明确指出,法院或法庭有权考量此类申请所引发的行政困难。为确保不额外提供涉密、个人隐私类信息(此类信息一旦提供可能被广泛传播至互联网),需耗费大量时间核查文件,这会带来极大的时间成本。

第 30 段

即便自本人 2025 年 8 月 20 日盖章生效的命令作出后,案件出现了某些实质性情况变化,本人仍不会下令提供其申请调取的文件。

来源:张律说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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