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城矿业王峰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被罚22万!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12 11:00 1

摘要: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时发现井下使用470台防爆特殊型(EXSI)矿灯;

检查发现陕西韩城矿业王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时发现井下使用470台防爆特殊型(EXSI)矿灯;

2.S1303工作面底抽巷(中部)、S1303工作面底抽巷(运顺侧)联巷、南一盘区胶带上山巷道中在用的三台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轮式装载机(车号WF005、WFG009、WFG002)尾气水箱内无水,尾气水箱水位保护装置失效;

3.南一盘区胶带上山掘进工作面、南一盘区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副风机馈电开关低压漏电跳闸保护试验最后一次记录为2025年2月22日,未每天进行试验;

4.S1304工作面底抽巷(中部)掘进工作面、南一盘区胶带上山掘进工作面喷浆作业使用的湿式喷浆机未接水管,输送干料;

5.检查时现场对S1303工作面底抽巷(中部)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0进行故障断电闭锁测试,应急广播终端、人员定位卡未响应应急联动;+25水平南翼回风大巷至总回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进行甲烷电闭锁故障断电试验,南一盘区胶带上山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试验,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未响应应急联动;S1302底抽巷(中部)掘进工作面试验风电闭锁时,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不能实现应急联动的功能;

6.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车辆未设置随车通讯设施或车辆位置监测系统(目前临时使用人员定位卡代替);

7.S1301工作面瓦斯抽采进风巷FM-31#控制风流风门的联锁装置不灵敏;

8.S1301回顺底抽巷6#钻机处3根锚索外漏长度小于150mm;

9.南一盘区辅运上山皮带与S1301工作面底抽巷(回顺侧)皮带转载点处堆货多,磨擦底皮带;

10.南一盘区辅运上山配风量8500m3/min,计算风速7.87m/s;

11.矿井2月份测风旬报显示北翼回风风速0.96至1.05m/s,查看2月份北翼回风风速传感器显示风速为3.04-3.17m/s,未及时对风速传感器进行维护;

12.+25水平南翼回风大巷至总回风联络巷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设置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安设在距工作面往外45m处;S1302底抽巷(中部)巷道内固定激光指向仪的锚杆,外漏1m,使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

13.查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未将S1303工作面底抽巷(运顺侧)、S1302工作面底抽巷(中部)、S1304工作面底抽巷(中部)掘进工作面设置为重点区域;井下各处掘进工作面重点区域将本区域施工队组外的其余项目部施工人员列入重点区域非限制人员;

14.煤矿副立井提升机没有备用钢丝绳;

15.王峰煤矿现有陕煤建矿建二公司和福建华星建设有限公司两个矿建项目部,矿井(建设单位)与两个施工单位分别按照施工标段(单项工程)合同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但未统一与两个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6.矿井井下配电系统图,未标注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17.+25水平南翼回风大巷至总回风联络巷二部皮带机头缺少防护网;

18.南一盘区辅运上山配电点处设备用风筒布覆盖,设备及巷道内积尘较多,未及时清扫;

19.井下盘区变电所硐室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高压危险”警示牌;

20.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井下巷道和路面未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巷道转变处未设置防撞装置;盘区辅运上山巷口与+25水平辅助运输大巷交叉口未设置车辆防撞装置;

21.瓦斯抽采进风联巷与+25水平回风大巷立交处电缆遭受顶板淋水;

22.南一盘区胶带上山掘进工作面、二联巷巷口胶带输送机堆煤保护未固定安设,容易活动移位;

23.S1303工作面底抽巷(运顺侧)联巷综掘机机载临时支护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24.南一盘区辅运上山风筒对接采用双翻边反压边法,未实现双压边,1303底抽巷(中部巷)中部有破口漏风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四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发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三条;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第5目;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9.《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5.3.4;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1;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3.《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119-2023)5.5.2.2、《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五条;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五项;

15.《煤矿建设规范》(AQ1083—2011)4.8;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八项、第十项;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

2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作的通知》(矿安陕〔2023〕274号);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百条、国家矿山监察局局《关于适用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隐患部分具体情形的工作提醒》第七条;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陕西韩城矿业王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06月20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卓立村,法定代表人为李*涛。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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