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己的美术作品被某教育机构使用了,史某认为其构成侵权,诉至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定某教育机构侵权,经过法官高效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史某撤回起诉,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己的美术作品被某教育机构使用了,史某认为其构成侵权,诉至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定某教育机构侵权,经过法官高效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史某撤回起诉,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年8月,史某因某教育机构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SQ00XX",向珲春法院提起诉讼。史某诉请法院判令某教育机构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史某已就侵权事实申请电子数据保全,固定相关证据。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考虑到某教育机构其侵权主观恶意较小,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法官向某教育机构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其明晰侵权法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法官耐心调解,某教育机构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承诺立即删除涉案作品,并主动赔偿。史某考虑到某教育机构态度诚恳,同意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某教育机构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偿史某经济损失。史某据此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
珲春法院通过本案不仅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发挥普法宣传作用,促进了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在信息化时代,只有牢固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法治观念,才能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让创新成果得到应有尊重,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往/期/回/顾
REVIEW
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