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突破专属管辖锁定胜局,读《法官思维与庭审实务》第12篇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8 15:09 3

摘要:这周我们来读开庭系列的第12篇:《关于案件管辖,法官这样说》。这篇文章从法官视角系统梳理了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程序的核心规则。

作者:冯静律师

这周我们来读开庭系列的第12篇:《关于案件管辖,法官这样说》。这篇文章从法官视角系统梳理了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程序的核心规则。

我们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管辖权异议”程序,下面将结合我们遇到的一些管辖权异议案例,来聊一聊建工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实战策略

一、谁有权提异议?——只有被告

法官在文中明确: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专属权利,原告和第三人都没有资格。这一规则直接划定了程序博弈的“参赛资格”。

这个知识点对于法律人来说应该是常识,但我们也的确见识过原告的代理人提管辖权异议的。这是一个多少有些离谱的小故事。

当时,我们作为建工合同案的被告代理人,开庭刚结束,法官貌似忍了挺久的话终于可以说了:“你们另一个租赁纠纷案中是原告,怎么还提管辖权异议了,瞎搞嘛!赶紧把申请撤回去,我是不会改开庭日期的,别想用这种方法来拖延开庭。

我:“什么案子,不清楚啊,我们没代理租赁合同纠纷啊。”

后来从旁听的公司法务口中得知,当事人这家公司将一起建工合同案件委托给我们代理,将另一起租赁合同案件委托给一位同行代理,两个案件刚好分配在同一位法官手里。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当事人是原告的租赁合同案收到开庭传票后,这位同行向法官申请开庭延期未果,在没有告知当事人的前提下,又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这才导致了法官的误会,跟法官了解了情况后,公司法务的脸色很不好,故事的结尾可想而知……

二、异议提什么?——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仲裁协议

文章中法官指出,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仲裁协议。超出这三点?法院直接无视!

作为建工律师,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确定管辖法院。甚至会产生一种错觉,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几乎不可撼动。

但其实,专属管辖的适用需严格限定于直接涉及施工合同或不动产权利争议的案件

以我们近期的两个管辖权异议成功案件为例,聊聊专属管辖的“保护圈”与“突破点”。

案例一:

这是一个挂靠合同纠纷,总包方(即被挂靠人)位于南京,而建设项目远在内蒙鄂尔多斯,挂靠人位于内蒙呼和浩特。

问:如果挂靠人起诉总包公司要工程款,要在哪个地方的法院立案?

第一印象,这是一个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挂靠合同也属于建工合同的一种。乍一看,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内蒙鄂尔多斯的法院立案。

作为挂靠人的原告当时也是这么考虑的。所以,我们作为总包方的当事人收到了一个鄂尔多斯某旗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和传票。

但其实,这个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更具体一点,属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该归“被告住所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而不是项目所在地管辖。

所以我们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通过分析《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8条、《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8条规定,得出案件的管辖错误的结论,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我们当事人(被告)所在法院管辖。

通过鄂尔多斯两级法院的审查,最终案件成功地被移送至南京的法院管辖。

因此,作为律师,不要随意扩大“专属管辖”的范围,不要让错觉影响我们的判断。

在遇到这类看似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时,让我们回归到法律规定本身,再进行判断。

案例二:

这是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我们做到了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到“一般债权”的逆转。

原告是挂靠在专业分包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通过诉讼确定了对专业分包的债权,但是专业分包没钱付工程款,所以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纠纷,起诉了总包方。

同样,我们给出各方地址:项目所在地为内蒙,总包方在南京,实际施工人和专业分包方都在黑龙江。

问:实际施工人提起的代位权纠纷应该在哪立案?

是不是看起来很像属于“专属管辖”?对,实际施工人也是这么想的,因此选择在项目所在地法院立案。

我们作为总包方的代理人,却成功地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被移送至总包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怎么做到的?

给大家分析一下:

原告实际施工人依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确定了管辖法院。

但,其诉状中给出的事实和理由出了问题

原告诉状中主债权的确定,是依据其与专业分包的诉讼案件,这点没有问题。

问题出在次债权的确定,因总包方和专业分包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就用总包方和发包方的诉讼结果作为确定次债权的依据。

换句话说,原告认为主债权和次债权都已经通过其他的诉讼案件确定了。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一下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5252号民事裁定观点:

“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工程的质量鉴定、造价鉴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调查取证和具体执行。……由此可见,徐永利与华新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债的纠纷,并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与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换句话说,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存在的是债的纠纷,并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那么案件就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管辖适用《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中前半句,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终,成功地将案件移送到我们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们得提醒自己,除了不要随意扩大“专属管辖”的范围,还要善于抓原告观点中的错漏。

三、何时提异议?——答辩期间

法官强调:超期提异议=程序权利报废

这是我们作为代理人需要注意的地方,及时向当事人核实收到传票的日期,避免时效问题导致的失权。

四、结语程序权利是律师专业度的“试金石”

管辖权异议看似是“技术活”,实则是律师法律功底、策略思维和程序敏感度的综合体现。

法官在文中反复强调的“管辖恒定”“移送不可逆”等原则,本质上在提醒我们:程序是实体权利的入场券,而入场券的争夺,并不比庭审辩论轻松。

正如我们常说的:输掉管辖,可能未战先溃;打赢管辖,或许不辩而胜

前面介绍的成功案例,正是吃透规则、精准拆解的结果。

对于律师而言,唯有将法官的裁判逻辑转化为可复制的战术,才能在管辖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

来源:魔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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