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通关小贴士】这些文物进出境知识你了解多少?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4-10 15:13 3

摘要:在悠悠华夏历史长河中,无数珍贵文物历经岁月沉淀,成为了我们与过去对话的桥梁。文物,作为可以触摸的历史,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文化脉动。它们是灿烂文明的见证,是民族记忆的瑰宝。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文物进出境的情况日益频繁,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遗产,一套

在悠悠华夏历史长河中,无数珍贵文物历经岁月沉淀,成为了我们与过去对话的桥梁。文物,作为可以触摸的历史,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文化脉动。它们是灿烂文明的见证,是民族记忆的瑰宝。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文物进出境的情况日益频繁,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遗产,一套严谨且完善的文物进出境规定应运而生。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这些规定背后的奥秘。

文物进境的多样路径

文物进境主要分为一般入境和临时入境两种方式。

一般入境

对于个人而言,携带文物入境时,海关秉持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验放。这意味着旅客所携带的文物需符合个人正常使用和合理拥有的范畴。倘若超过了海关规定的免税额,便需要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邮税”。而当文物以货物方式进口时,情况则更为复杂,不仅要缴纳关税,还需缴纳增值税。不过,也有特殊的免税政策。例如,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若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藏品,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为了促使更多流散海外的文物回归祖国怀抱,近年来我国在进口环节税率上做出了积极调整。自2018年起,邮票、艺术品、收藏品行邮税从25%降至20%,文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6%降至13%。这一系列举措,无疑为文物回归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临时入境

文物临时进境时,申报流程较为严格。首先要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文物进行加封处理后,文物需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会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逐一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当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需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审核机构会对照进境记录进行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此外,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有明确限制,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文物出境的严格把控

文物出境的规定相较于进境更为严格,这是出于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禁止出境类

时间界限限制: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而对于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则一律禁止出境。这是因为这些文物历经了漫长岁月,见证了国家历史发展的关键阶段,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少数民族文物标准: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文物对于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风俗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特殊情况限制: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同时,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也应禁止出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文物在安全的环境中得以保存,不被恶意利用或损坏。

应当审核类

1949年(含)以前的物品:包括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以及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这些物品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貌、文化艺术水平和人们的生活状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依据。

1949年以后的特定物品: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这些文物虽然年代相对较近,但对于记录近现代历史和民族文化传承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特定艺术家作品: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这些作品代表了特定时期的艺术成就,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

古生物化石: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这些化石对于研究人类起源、进化以及古代生态环境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文物出境许可证管理

当需要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时,需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此外,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文物出境展览

文物出境展览对于传播中华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则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时,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值得注意的是,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的坚实保障

文物进出境规定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有着坚实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进出境管理审核办法》文化部令42号《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了文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这些法律条款,为文物进出境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守护着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进出境规定是保护国家文物安全、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防线。它们既为文物的合理进出境提供了规范的路径,又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珍贵文物不被非法流失或损坏。了解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我们在涉及文物相关活动时遵守法律,更能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共同为守护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贡献力量。

来源: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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