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南海发布
近日
南海区教育局通报一批
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佛山市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641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2308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佛山市爱*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849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文化教育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7914.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佛山市奥*星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8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佛山市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5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黄*尧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54322元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南海区教育局将继续加大明察暗访、联合执法及处罚曝光力度,对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无证无照培训等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请广大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双减”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规意识,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来源:梦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