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了 “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 学术研讨会。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播打赏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此次会议旨在探讨相关法律争议,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了 “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 学术研讨会。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播打赏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此次会议旨在探讨相关法律争议,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究竟是赠与还是消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指出,直播打赏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涉及用户与直播平台、用户与主播、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三类合同关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也认为,直播打赏具有互惠属性,主播提供服务,用户获得精神满足,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倾向于将直播打赏认定为消费行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二审判决明确指出,用户接受主播服务后打赏,属于消费行为,双方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在涉及赃款打赏的案件中,直播平台和主播是否应承担退赔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谢望原教授认为,如果将打赏认定为消费行为,平台或主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赃款,构成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反之,若认定为赠与行为,则可追缴或责令退赔。孟强教授表示,在商业活动中,要求交易主体核查每一笔资金来源并不现实,因此在涉赃款打赏情形下,应适用 “推定善意” 规则,以认定善意取得为原则,但主播明知款项来源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打赏的情况除外。
此外,对于打赏金额高低是否影响行为性质,与会专家和行业代表也各抒己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认为,对于畸高的打赏款项,应区分合理与不合理部分;而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高级法务顾问李晨曦则指出,网络直播应拥有自主定价权,不能仅以金额判断消费行为效力。
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涉赃款打赏案件频繁引发社会关注,其中较高的涉案金额成为一大焦点。据孟强教授提供的数据,涉赃款打赏案件最高涉案金额达 2300 万元,中位数为 27.7 万元。这不仅对直播平台和主播的经营产生影响,也凸显了平台在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方面的缺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田磊指出,在涉赃款打赏刑事案件中,直播平台常被列为履行义务人,却缺乏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其诉求也常遭遇 “程序后补” 的情况。因此,他建议在案件全过程中保障平台的知情权、阅卷权和申诉权,以确保司法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也指出,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刑事案件退赔执行阶段存在未经正当程序划扣平台钱款的现象,导致平台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难以落实。他建议确立刑事案件中的对物之诉制度,明确涉案财产追缴程序,保障案外人的诉讼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则提出,应重构我国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建立司法令状、审查制度,限制查扣冻期限,并强调平台应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理性打赏。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直播平台和主播面临的赃款追缴、未成年人打赏、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退还等问题,涉及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保护的核心争议,需审慎考量善意取得制度在特殊场景下的适用。未来,立法和司法部门应进一步细化赃款打赏案件中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完善司法操作规则,增强司法公平性和透明度,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天圣
校对 石伟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