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淄博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9 14:56 1

摘要:4月9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郑建波同志,介绍我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相关工作情况,请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负责同志魏义强同志,三级警务技术主管魏伟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4月9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郑建波同志,介绍我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相关工作情况,请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负责同志魏义强同志,三级警务技术主管魏伟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答记者问

1、能否介绍一下,哪些区域部位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需要备案?

答: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认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安装地点是公共场所;二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

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范围仅涉及第7条第1款、第2款列举的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第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是由政府承担统筹规划建设,涉及到的管理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目前,我们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备案工作。

因此,我们这次所指的备案工作,主要是针对第7条第2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开展的。像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营运载客汽车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这些公共场所多属于重点单位或重点目标,有专门经营管理主体,目前,全市有这样的经营管理单位3600余家。这些单位都负有维护场所公共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均需要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2、从刚才的发布情况来看,《条例》中列举的“营运载客汽车”是否包括城市中的“网约车”?像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这些公共场所建设的视频系统需要备案吗?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营运载客汽车不包括“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将“营运载客汽车”分类表述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项中“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定已排除了小型、微型的营运载客汽车,即城市网约车。

像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这些场所涉及的公共区域有限,面临的公共安全风险明显小于第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在这些公共场所建设的视频监控,备案不是强制性要求,不参与备案。

3、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我市公安部门做了哪些准备工作?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备案平台的登录方式,以及在备案过程中,不知如何填写怎么办?

答:首先,公安部建设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我们对平台进行了全流程无死角的测试,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进行优化,制作了刚才播放的《备案工作宣传片》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使用说明》,方便负有备案责任的经营管理单位完成备案。

其次,登录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首页可下载《备案填报须知》、《线上线下备案材料模版》,对备案工作起到了指引作用,如遇问题,可以自行查看。

第三,结合实际,我们在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相关派出所设置多个咨询办理窗口。大家可通过各区县公告中明确的窗口和联系电话,进行备案咨询和办理事项。需要说明的是,线下备案的,仅能在线下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同理,线上备案的,也仅能在线上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

来源:淄博发布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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