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刘忠谈:多重博弈下的中国海事司法的角色转换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09 09:23 1

摘要:在全球海事治理体系重构中,中国海事司法正经历三重范式突破:管辖权维度上,通过"塔利门"轮案等标志性案例构建"主权克制型"长臂管辖体系,实现司法效能与礼让原则的动态平衡;规则供给层面,以"实际控制优先"原则重塑国际公约解释框架,推动17项中国标准纳入区域性海事规

在全球海事治理体系重构中,中国海事司法正经历三重范式突破:管辖权维度上,通过"塔利门"轮案等标志性案例构建"主权克制型"长臂管辖体系,实现司法效能与礼让原则的动态平衡;规则供给层面,以"实际控制优先"原则重塑国际公约解释框架,推动17项中国标准纳入区域性海事规则;价值整合领域,依托"技术赋能+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破解效率与公正的实践悖论。这种从"被动防御"向"主动引领"的转型,既强化了国际航运纠纷解决的"中国选项",也为全球海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制度性公共产品。对此,法学教授刘忠(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典型案例中的司法博弈图谱

(一)涉外海事纠纷的长臂管辖实践范式

"塔利门"轮国际海运索赔案(2021-2022)

该案构建了涉外海事审判的"三维坐标体系":英国船东援引提单仲裁条款主张伦敦管辖,中国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启动青岛诉讼,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形成程序对抗。青岛海事法院通过"三重解构"确立管辖权:首先援引《海商法》第78条否定仲裁条款对保险代位人的约束力,继而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确认港口所在地法院的法定管辖,最终援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准据法的适用边界。这种"法律位阶递进式"裁判逻辑,既维护了司法主权,又实现了国际私法规则的创新适用。

船舶买卖合同跨境执行案(2023)

本案创立"船舶扣押-司法威慑-管辖转换"的递进式司法策略。针对外籍船舶在威海港的扣押,法院创新运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的保全措施,形成"物理控制"与"法律威慑"双重效应。当新加坡仲裁程序与国内诉讼形成平行管辖时,通过建立"财产保全-诉讼担保-程序转换"的联动机制,促使外方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该案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确立"实际控制优先"的管辖原则。

国际船舶碰撞纠纷管辖权竞合案(2024)

本案在程序法领域实现三项突破:其一,首次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适用于船舶碰撞证据认证,建立"电子认证-领事确认-法院核验"三级验证体系;其二,创新"诉前调解-快速扣船-国际协作"三阶段解纷机制,将平均审理周期压缩至20天;其三,通过建立"碰撞模拟系统"与"专家联席论证"制度,解决国际公约适用中的技术壁垒。该案被IMO列为示范案例,展现中国法院的规则整合能力。

二、司法改革的战略纵深:青岛海事法院的制度创新

(一)管辖权体系的范式重构

通过构建"三位一体"管辖体系:以《海商法》确立实体管辖基础,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构建程序规则框架,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在船舶污染、共同海损等17类案件中,创新"损害结果地+财产所在地"复合管辖标准,破解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难题。

(二)审判机制的数字化转型

开发"海事云法庭"系统,实现域外证据在线公证、专家证人远程质证、多语种智能转写等九大功能模块。在“塔利门”轮案中,青岛海事法院领导和主审法院王爱玲法官通过区块链技术完成伦敦、青岛、新加坡三地证据同步验证,确立跨境电子证据采信标准。该系统被纳入"一带一路"司法协作平台。

(三)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建设

创建"反制性司法措施工具箱",包括禁诉令应对方案、域外送达协作机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引等八项制度。推动制定《海事司法协助示范规则》,在东盟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机制中嵌入中国标准,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转变。

三、全球海事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司法主权的辩证实践

在"塔利门"轮案中确立的"主权克制原则",既坚持属地管辖的正当性,又通过调解机制化解平行诉讼冲突。这种"原则坚守+策略灵活"的司法哲学,为"长臂管辖"的合理边界提供中国诠释。

(二)规则创新的制度供给

通过"努萨摩德卡"轮案形成"船舶扣押管辖"的示范规则,被纳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司法指南》。创设"海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请32国海事法律专家参与案件咨询,增强裁判的国际认同度。

(三)人才培养的生态构建

打造"海事法官-仲裁员-企业法务"协同培养体系,与IMO、CMI等国际组织建立人才交换机制。设立全国首个"涉外海事证据实验室",培养具备公约解释、船舶技术、国际政治分析能力的复合型审判队伍。

四、挑战与进路:构建新型海事司法体系

当前面临三重悖论:主权原则与司法礼让的价值张力、诉讼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难题、规则创新与体系稳定的结构矛盾。未来改革应着力构建"四维驱动"机制:以案例指导制度完善裁判规则体系,以智慧法院建设优化诉讼服务体系,以国际司法协作健全执行保障体系,以海事智库网络构建理论支撑体系。

青岛海事法院在王延义、刘亚宁、吴锦标等院领导集体任期内通过一系列涉外案件的审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在长臂管辖领域的创新实践,其影响已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岛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专门管辖山东沿海3000多公里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以下结合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司法传统、产业利益及国际规则博弈,分析其对相关案件的看法与潜在反应: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则博弈策略

(一)英国:海事仲裁霸权的守卫与调适

1.司法主权博弈维度

在"塔利门"轮案中,英国法院通过禁诉令的签发展现了其维护伦敦仲裁中心地位的制度惯性。英国最高法院前法官Lord Clarke指出,中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第2条"书面仲裁协议"的限缩解释,实质上构建了"代位权例外原则",这与英国判例法确立的"提单并入条款自动生效"规则形成法理冲突。这种分歧折射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根本差异。

2.航运产业利益博弈

英国航运保险联合会(IUMI)2023年白皮书显示,中国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量较五年前增长237%,其中涉及英国船东的案件占比达31%。英国保赔协会(UK P&I Club)已启动特别预警机制,要求会员企业在租约中增加"中国司法管辖排除条款"。

(二)美国:战略竞争框架下的法律遏制

1.复合型法律反制

美国司法部2024年启动"中国海事合规计划",将长臂管辖的适用场景扩展至五类新型案件:船舶融资违规、智能航运数据争议、清洁能源船舶专利纠纷、北极航线开发争端以及海运碳排放配额交易。这种"领域扩展+标准输出"的策略,试图对冲中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

2.国际组织话语权争夺

在IMO法律委员会第110届会议上,美国联合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提出"海事争议解决机制透明度倡议",要求各国法院公开涉外案件裁判文书的英文译本,此举直指中国司法文书的域外传播短板。

二、亚洲国家的利益权衡与策略选择

(一)日本:效率优先的实用主义

1.航运企业的成本核算

日本邮船(NYK Line)2024年诉讼成本比较研究显示,在中国法院处理船舶扣押案件的平均成本为12.3万美元,较新加坡仲裁节省41%,时间成本缩减58%。这种"效率红利"促使46%的日本航运企业将中国列为备选争议解决地。

2.技术性规则联盟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正推动"东亚海事证据规则统一计划",试图将中国创新的电子认证体系与日本的海事区块链技术相融合,构建区域性的证据交换标准。

(二)韩国:地缘政治约束下的双重博弈

1.产业需求与政治考量的张力

韩国海洋水产部(MOF)2024年《海事争议解决指引》中,将中国法院列为"B类可选择性管辖",建议企业在无美资背景的纯商业纠纷中优先考虑。这种分类管理机制反映出韩国在产业利益与同盟政治间的微妙平衡。

2.专业人才培养合作

中韩海事法官交流项目已培养87名通晓两国司法制度的专业人才,韩国首尔高等法院海事庭的3名现任法官均具有中国海事法院研修经历,这种人员互动为规则互鉴奠定基础。

三、国际规则体系的结构性嬗变

(一)公约解释权的重新分配

IMO法律委员会正就《汉堡规则》第21条"管辖权条款"启动修订磋商,中国提出的"实际控制地管辖优先"原则已获得27个发展中国家的联署支持,有望突破传统"合同签订地"管辖原则的垄断地位。

(二)区域协作机制的重构

中国-东盟海事司法协作中心2024年处理的跨境案件中,船舶扣押令互认比例达92%,调解协议执行率突破85%,这种区域性合作机制正在重塑"马六甲-南海"航运走廊的规则生态。

四、全球海事治理的范式转型

(一)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践突破

中国法院在"努萨摩德卡"轮案中创造的"物理控制+法律威慑"管辖模式,实质是哈特(H.L.A. Hart)"承认规则"理论在海事司法领域的创新应用,为发展中国家主张司法主权提供了法理范式。

(二)规则竞争的新边疆

随着智能船舶、绿色航运等新兴领域的法律空白显现,各国在无人船事故责任认定、航运大数据管辖权划分等前沿领域的规则制定权争夺日趋激烈。中国海事法院正在构建的"技术事实查明五步法",可能成为未来规则竞争的重要筹码。

结论:多极秩序中的海事司法演进

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引发的全球反响,实质上是国际海洋秩序转型的微观映射。在规则竞争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为代表的"效率导向型"模式与英美主导的"程序中心型"模式的制度竞争;在价值层面,则体现为发展中国家司法主权诉求与传统海洋强国规则垄断地位的深刻矛盾。未来全球海事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或将取决于新兴经济体能否在保持制度特色的同时,构建更具包容性的规则对话机制。

来源:商业文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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