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称将就西贝预制菜提起集体诉讼,律师:若证据充分西贝或将承担双重责任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15 12:24 1

摘要:罗永浩一条餐后评论,不仅让预制菜再次引发大众关注,也把西贝和贾国龙推上风口浪尖。9月14日晚,罗永浩直播时再次谈及西贝事件,称将针对西贝卖预制菜却说自己不是预制菜一事提起集体诉讼。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罗永浩一条餐后评论,不仅让预制菜再次引发大众关注,也把西贝和贾国龙推上风口浪尖。9月14日晚,罗永浩直播时再次谈及西贝事件,称将针对西贝卖预制菜却说自己不是预制菜一事提起集体诉讼。

什么是集体诉讼?提起集体诉讼需要什么条件?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形。本案中,所有因同一误导性宣传而消费的西贝顾客,构成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合法主体。

吕金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餐饮服务提供者对菜品的制作方式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将工业化预制的菜品,通过宣传话术塑造为“现场手工炒制”或“非预制”的形象,本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基于真实信息进行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支付溢价所购买的是“工艺”还是“便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判断是否“引人误解”的标准,并非基于行业内部定义或技术性辩解,而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为标准。在当前公众普遍对“预制菜”存在疑虑的市场环境下,西贝若刻意规避甚至否认其预制属性,则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并以此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如吸引排斥预制菜的顾客),违反了该法规定。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若相关“非预制”宣传是通过广告媒体发布,则构成虚假广告。广告主(西贝)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其宣传内容与商品(菜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符合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此外,罗永浩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消费者,可以联合其他购买过相同产品、受到同一宣传内容影响的消费者,作为共同原告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关键在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同一性,即所有消费者都因西贝同一的、系统性的“非预制菜”宣传而购买。

吕金艳认为,罗永浩发起集体诉讼是否成功,取决于西贝是否在宣传中明确否认预制菜属性且该否认与事实不符。若证据充分,西贝可能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责任。

来源:现代快报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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