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云南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请您来提意见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4 12:00 1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标准,结合云南实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现行的《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标准,结合云南实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现行的《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10日前反馈省科技厅。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后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省科技厅实验室与创新平台处 王老师

邮箱:kjtptc2024@163.com

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标准,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功能定位】野外站是依据云南地域分异规律,通过长期野外科学观测持续积累观测数据,开展实验研究、技术示范和共享服务的云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总体要求】野外站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支撑重大任务和重大产出为牵引,统筹规划、系统布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支持方式】省财政以后补助方式稳定支持野外站建设运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野外站予以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牵头部门职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野外站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关于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野外站的建设运行。

(二)研究制定野外站政策措施,规划布局建设方向并协调实施。

(三)批准野外站的设立、调整、撤销。

(四)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野外站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云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关于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野外站后补助经费。

(二)与省科技厅共同开展野外站定期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和财政能力,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根据评估结果、支持标准、预算执行等,审核并下达野外站后补助经费预算。

(四)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野外站后补助经费分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专项经费监管。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地区)野外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野外站管理政策制度,督促依托单位做好野外站建设和运行,负责野外站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支持野外站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人才、设施等方面的保障。

(三)协调解决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本部门(地区)野外站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职责】野外站所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法人单位是野外站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野外站建设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野外站内部管理制度,协调组织野外站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围绕科学观测、试验研究、示范应用、开放服务,研究制定野外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野外站观测实验能力建设,提供野外站发展必要的人才、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三)聘任野外站站长,聘任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四)涉及多家单位联合共建的,牵头单位应与共建单位以协议方式明确建设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建设原则】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布局、云南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推进野外站建设发展。

第十条【建设方式】野外站采取竞争申报和主动布局方式批准建设。采取竞争申报的,按照野外站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实施。采取主动布局的,省科技厅在云南省特色或亟需领域,以达标认定制的方式建设,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法人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面向国家和云南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需要,符合野外站功能定位和建设布局,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二)具有明确的站址,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三)具有较高的野外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按照观测技术规范连续开展3年以上野外科学观测,积累3年以上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四)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有能力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

(五)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有效支撑野外站建设和长期稳定运行。

(六)符合野外站年度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新申请建设的野外站与已建野外站的观测研究领域不能重复,团队成员不能交叉。已标注野外站名称的科研成果不得用于支撑其他野外站的申报、验收、考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流程】野外站批准建设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根据野外站建设布局,发布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申报推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申请书,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论证筹建。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批准筹建。

第十四条【验收】批准筹建后,野外站签订合同书,作为建设期验收的重要依据。新批准筹建的野外站,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3个月内,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定期组织考核与评估。

根据合同书明确的任务目标及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良”、“通过”、“整改”4类。对验收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1年,依托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期满3个月内再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建设期满前3个月内,野外站依托单位可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限不超过1年。

整改或延期验收后仍未通过验收、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不再列入野外站序列。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实体化运行】野外站应加强实体化运行,建立健全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管理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站长】野外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野外站站长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是本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丰富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经验和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野外站站长每届任期5年,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工作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野外站设立学术委员会,对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3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人才队伍】野外站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和激励机制,对野外观测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野外站取得的数据、样本等,应在野外留存备份并标注来源。利用野外站数据、设施等完成的论文、数据库(集)等成果均应标注野外站名称。

第二十条【开放服务】野外站应主动服务和支持地方发展,鼓励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共同开展科研攻关、人才培养,共建教学及实习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主动向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普及。

第二十一条【运行管理】野外站应注重科研诚信,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变更】野外站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领域方向等重大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每年11月30日前,依托单位组织对野外站的年度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示范服务、开放共享、基础条件建设、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定期评估】运行期野外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工作委托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按照《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评估规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结果应用】根据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野外站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4类。

对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等次的,分档给予支持;评估结果为“中”的,野外站和依托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整改情况;评估结果为“差”的,取消野外站资格。

第二十六条【纪律监督】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越权干预或影响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若存在有失公正或营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质疑或申诉,省科技厅将予以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经费安排】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野外站建设运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与野外站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费用,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支持标准】专项经费分年度安排,分为建设经费、验收后补助经费、评估后补助经费3类:

(一)建设经费。新建的野外站,建设期每个每年安排建设经费20万元,其中以达标认定制方式建设的,建设期不安排建设经费。

(二)验收后补助经费。通过验收至第一次评估期间,验收结果为“优”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40万元,“良”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0万元,验收结果为“通过”、“整改”的不安排补助经费。

(三)评估后补助经费。下个评估期内,评估结果为“优”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40万元,“良”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0万元,评估结果为“中”、“差”的不安排补助经费。

野外站延期验收的,延期内不安排建设经费。

第二十九条【退出机制】野外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评估等级为“差”和连续2次评估等级为“中”的。

(二)严重弄虚作假,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依托单位因机构撤并、停产重组等不能保障野外站正常运行的。

(五)依托单位申请撤销野外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挂牌要求】野外站建设期使用“地名+领域(学科)+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筹)”,通过验收的正式命名为“××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 Field(Discipline),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5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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