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邮政法》,邮政企业对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对未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快递服务中,保价是寄件人声明物品价值并支付额外费用的服务。若快件丢失或损毁,保价快件通常按声明价值赔偿;未保价快件则可能仅按运费倍数或实际损失赔偿。但需注意,保价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若快递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暴力分拣导致易碎品碎裂)的,仍需全额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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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