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长治市教育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9月20日前反馈长治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长治市教育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9月20日前反馈长治市教育局。
联系人:王老师 0355-2058511
长治市教育局
2025年9月12日
关于加强长治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加强对校服服务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校服品质优良,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校服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长治市实际,对《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重要载体,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直接体现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教育获得感、满意度。各有关部门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进一步做好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条 将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内容,健全“学校公开采购+学生自愿购买+家长全程参与+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模式,切实提升校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努力实现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合监管机制。各县区负责行政区域内(含市直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校服管理责任及校服选用程序、质量标准、监督机制等。
第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本单位的校服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牵头制定本地区校服管理和采购办法,会同有关单位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校服的采购流程和定价机制等,指导监督属地学校的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联合组织开展涉及校服定价、招投标、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检查,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校服费的指导,督促中小学校严格落实代收费管理政策,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校服采购行为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确保采购过程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监督本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校服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虚假招标等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校服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缺陷校服召回情况,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校服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监管校服市场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中小学不落实代收费管理规定、校服价格异常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是校服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校服管理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自觉纳入“清廉学校”建设内容,建立健全本校校服管理工作具体办法,自觉接受监督,规范开展校服选用工作,科学制定校服着装要求,为学生做好校服相关服务工作,促进校服充分发挥德育载体作用。
第三章 校服选用
第十条 规定开展校服选用、更换工作,有关部门不得作强制性要求。农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一般不选用校服,不鼓励幼儿园选用校服或园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将校服选用和更换工作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研究确定采购流程。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低于80%。要在深入调研论证,与广大家长充分沟通基础上,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实施。学校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决定开展校服选用和更换工作。
第十二条 校服选用应遵循“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校服种类、套(件)数。组织采购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校服价格要处于合理区间,坚决抵制校服高端化、奢侈化倾向。校服选用采购一般每3年一个时段 (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每年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不得一次性将小学、中学阶段所需校服全部采购下发。
第十三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款式的,从起始年级开始,避免家长重复支出。
第四章 校服采购
第十四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校服选用采购规范流程,制定校服采购合同范本等。以县区为单位采购校服的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校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以学校为单位采购校服的按照所在县区制定的校服选用采购规范流程制定本校的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校服质量标准组织设计校服款式,由属地学校校服选用组织确定本校校服款式,校服生产企业可根据统一的标准、款式制作,统一的价格进行市场化销售,家长根据需要自行在市场上购买。
第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学校校服采购的指导,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采取地方保护,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校服选用组织通过民主协商、自主决策,研究确定校服套数、款式、价格区间和选用模式等。选择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招投标的,应符合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学校不得替代或违规干涉选用组织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确定供货企业后,采购单位要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应标明供货企业对当年选购校服的学生售后服务期限为三年,并明确售后服务要求。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及社会主动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售后服务等有关信息,采购各环节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做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校服采购环节管理。采购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有关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校服的,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由学生家长承担校服费用的(自愿在市场购买的除外),要严格按照中小学代收费管理有关要求,由学校收取校服费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实行专账核算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不得将校服收费与学校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及其他代收费项目捆绑强制收取。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代收取校服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收校服费用资金。
第五章 执行标准
第十九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服》、《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成衣标识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其中羽绒类服装按《羽绒服装》标准执行。国家出台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参考山西省教育学会校园服饰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山西省学生服饰招标投标技术要求》(附件1),以不低于上述指标要求执行。校服收费标准由县区发改部门确定,可参考山西省教育学会校园服饰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全省校园服饰参考价》(附件2)。
第二十一条 校服供应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校服。采购单位要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交付时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校服验收制度,组建有校方代表、学生及家长参加的验收小组,建立校服验收及发放台账。严格实行校服“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将本批次校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发现校服质量问题的,学校第一时间商供货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校服质量作为企业是否能够参与学校校服采购的评价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中小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将校服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督学督导检查工作事项,实现监督常态化、长效化。指导监督中小学“一把手”正确履行校服管理工作责任。对不认真履职、违反程序进行校服选购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校服采购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有关部门、中小学校要畅通群众举报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设立投诉邮箱及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反馈机制,确保件件有回应。同时应充分发挥各级12345平台、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及时核查处理校服购买中的问题,充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行为,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对在校服购买过程中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购买原则,各县区各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不得将校服与其他物品或服务强制捆绑搭售。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同时做好宣传引导,防止学生家长买到不合格产品。学校不得区别对待未购买校服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校服。鼓励学校探索学生校服循环使用模式以及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推动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服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校服穿着规范,综合考虑气候、场合、教学活动要求等因素,并以适当方式征求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科学合理确定校服穿着要求,切实保证学生健康及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不得将校服穿着与师生日常考评简单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校服供应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学校、学生及家长的校服退换等诉求。将售后服务质量纳入企业评价,对不履行“三包”责任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长治市教育局、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员会、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学生军训服、学生公寓用品征购的管理,可参照本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长治市教育局于2022年8月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来源:黄河新闻网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