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一章讲的是科学革命和因此引发的工业革命的起源,这一章我们要讨论从科学革命引起的一些理念,如何转变成为社会和政治的理念;民众及知识分子又如何受其影响,启动了近代国家的出现。
上一章讲的是科学革命和因此引发的工业革命的起源,这一章我们要讨论从科学革命引起的一些理念,如何转变成为社会和政治的理念;民众及知识分子又如何受其影响,启动了近代国家的出现。
人权平等观念引出权力在民理论
伽利略和笛卡尔[1]都强调宇宙之间有一个自然律,而人类可以凭着理性去发现这个自然律的运作方式。这一种强调科学与理性的观念,在启蒙运动的时代也就转化成为政治和社会都遵循理性发展的观念。
我们第一个想提的是英国人霍布斯[2]。他认为,人在自然环境中,虽然个人与个人之间有才智和体能的差别,但整体而论,只要是人类就应该拥有理性思考的能力。霍布斯从人性平等的观念出发,以尊重理性的态度推演出: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应该是根据理性组成的。人类固然有竞争,但是人类应当是倾向于和平合作,他们也希望有比较安定的生活,也希望自己的辛苦劳动可以得到一定的回报——这些,他认为是人性的通则。固然人有时候会粗暴而且带有侵略性,可终究人是愿意有一个比较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人也愿意与其他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群体,共同维持彼此和平的关系,也可以保卫这一个群体,使其不致被外敌侵犯和欺负。从这两个观念上看,霍布斯认为人类共同的天性是要有自由,不愿意被人压迫,自己也不应该压迫人。霍布斯认为,要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根据自然律引申出来的人类的法律也可以作为维持人类生存自由权的基础。
另一个要提的是英国人洛克[3],他也深受法国和英国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他认为人类有一种自然的状态,所有的人都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生存,这种状态是不受人欺负,也不受人压迫,每一个人都有自我发展的机会,人不应当拿别人当做例外,也不能将自己当做例外——这种自然的状态,简言之,可以称做平等。平等的社会中,谁也不能比别人多一些什么或少一些什么。这种人类的共同天性,应当是自然律的一部分。依据这种观念,我们可以理解到,为什么在当时出现的几个缔造新国家的大革命,都和上述霍布斯或洛克的理念相当地接近。更进一步讨论权力在民的孟德斯鸠[4]和主张人民拥有权力的“社会契约论”的卢梭[5],则终于将抽象的人权观念,落实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具体理论。
从荷兰建国到法国大革命
17世纪至18世纪,欧洲经历了四次重要的革命。第一次是1566年到1609年,欧洲西北角低地的七个省份从神圣罗马帝国分裂出来,建立了一个民主的荷兰——这一个运动当然是延续三十年战争之后的一个续曲。荷兰地区,也就是所谓低地(Netherlands)地区,没有强大的封建领主,甚至没有很大的地主。这里的人们,因为临海的地理条件,长久以来,都是经过北海,依靠海上活动维生。他们大多居住在港口附近的城市,可说是城市资产阶级。他们的生活条件,和神圣罗马帝国各地封建制度领地的农村很不一样。整个荷兰地区可以说就是一个城市,海外贸易是他们最主要的维生方式。在宗教革命期间,荷兰地区是新教的地盘,他们不愿意接受教廷的宗教权威,也不愿意接受所谓神圣罗马帝国哈布斯堡王朝的约束。他们认为,神权和天授的君权都不合理。因此,这七个小省份的人民,结合成为一个民主的自由邦。这个最初并不引人注目的革命,却创造了欧洲对外开拓的新形势。
荷兰掌握对外贸易的契机,从区区一隅,以其长期累积的海上贸易的经验,加上荷兰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支持,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打败了西班牙和葡萄牙,成为纵横三大洋的贸易帝国。在北美——今天的纽约,他们建立了一个港口;在马来西亚尖端——今天的马六甲,他们也夺下了葡萄牙建设的港口;在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荷兰人设立了东方贸易的主要根据地,管领了太平洋、印度洋,兼顾美洲、亚洲等地区的贸易;他们也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了对太平洋最边缘的日本长崎的控制权,建立了一个通商口岸(荷兰人在该地立足后,长崎成为西方文明输入日本的主要窗口);荷兰人也曾经在台湾南部的安平建立据点(在那里,荷兰人设立了一个统治台湾少数民族的机制,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民主)。荷属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拥有强大的武装商队,穿梭于东方和西方之间,也穿梭于大西洋两岸。在英国崛起前,荷兰的海上势力,曾经称雄一时。
荷兰的革命因为规模较小,并没有引起注意,而欧洲第二个革命则立刻引起世人的注意。经过几乎三十年内战,英国产生了第一个民主政权。当时的英王詹姆斯一世,由于他个人的信仰倾向于回归天主教会,所以他推行的政策和亨利八世建立英国新教以后的政策十分不同。詹姆斯一世也和欧洲大陆上的封建领主们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支持他们压制新教的活动。为了这些国际活动,英王政府不断地加税,因此,引起英国城市居民的集体反感。这些新兴城市的居民,很多是从地方乡绅转化为城市的市民,从海外贸易得到一定的利益。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宗教立场都和英王不同。这些人参加英国国会之后,经常和国王有冲突,不止一次要求国王限制自己的权力。从市民要求国王尊重民权开始,终于演变为武装革命。
英国本来就有自己独特的民主传统。早在13世纪就有了《自由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英文Great Charter),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皇权。通过《自由大宪章》要求限制英王权力的主要力量,是中世纪的地方领袖和乡绅。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却是有城市背景的新中产阶级提出来的。他们规定英王不可以不通过议会而强迫人民缴税,也不可以依据英王自己发出的命令,任意地逮捕公民。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规定:没有法庭的逮捕令,不许拘捕任何人,不得剥夺任何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1689年的《权利法案》,更是隐含着一个基本原则:人民选举的议会,其权力高于英王。
这一连串的法律,实际上都是在国会与英王的斗争中逐步出现的。议会武装部队的领袖克伦威尔,带领以城市中产阶级和农村小乡绅为主的武装力量,不仅击败了英王的部队,而且以议会的名义判处英王死刑(1649年)。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次用人民的权力判处君王死刑。克伦威尔自己成为没有皇冠的英国领袖,他的权力到他死以后,又回归议会。这一次革命,主要的意义就是以律法限制君主的权力,而其根本的理由就是“人民有自己的自由和自己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国家不能任意地剥夺人民的权利!
回顾前面所说的霍布斯、洛克的理想,我们还须加上孟德斯鸠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拥有权力者终会被权力腐蚀,因此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君主,权力应该要分散,掌权者只有行使法律的权力,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君主必须要服从法律,这一点说法当然是和中古的《自由大宪章》的精神一致。
第三个革命,就是美国的独立革命。自从美洲发现以后,各处的欧洲人就分别移民到美国。英国的居民最初建立的殖民地,是在南方的詹姆士镇[6]。能够扎根在美洲的新英格兰[7]地区的移民,则是“五月花”号带来的清教徒。所谓的“五月花精神”,规定了他们新家的民主政治形式。后来,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等州的宪章,都是大致符合“五月花精神”的。
在18世纪初,美洲有了十三个英国的属地,然后发生了著名的反印花税法事件[8]和波士顿倾茶事件[9]。在美国的英国居民,宣称人生而具有权利,不认可英国王室收税的权力。他们的口号是“没有代表权,就不纳税”。1776年他们发表《独立宣言》,十三州的居民宣告独立,不再受英国治理。《独立宣言》列举英王侵犯人民权利的罪状;高举自己的立场——人生来平等,每个人都有上帝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人身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要保障这权利,所以以民意成立政府;一个政府经过人民的委托,才能取得合法的行政权;人民有权力随时改变政府,也有权制定法律和修改不适当的法律。这个著名的文件,是今日我们认为是美国建国先贤之一的杰斐逊[10]的杰作。
《独立宣言》里面的许多理念,实际上是来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人和人相处应当依据理性行事,也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以此订立一个合约,这个合约最后是以国家和国家议会的形式呈现,而执行管理权的政府,是在社会契约的委任之下,才能执行行政的职权。
我们必须要注意,卢梭所说的“社会契约”并不是人民和国家的契约,而是一个群体之中的成员共同协商订立的合约。政府只是受人民委托执行行政的职权,以落实协议中的项目。这些约定的项目,一定要依据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以及人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为基本原则。
美国在这个大革命之后建立新的国家,又在击败了英军后,成立了合众国。不仅个人的权利在宪法上有特别的陈述,而且各个州的独立自主权也是合众国的基本精神的一部分。在人类历史上,美利坚合众国根据理念撰写宪法,以宪法为基础建立主权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第一次大规模的实验——实践一个人类已经讨论两百多年的理想。
第四个革命是法国大革命。法国是启蒙运动最主要的基地,我们可以举出一大堆名字,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都是提出近代精神的重要人物。启蒙时代的理想可以说是法国革命的基本精神,法国的国王路易十六,也是维护天主教政权的重要人物。当时的法国,在欧洲商业革命和海外贸易时,也已经有相当程度的改变,出现了新形态的社会和经济。城市中的市民,在过去封建制度下没有地位的,现在也能提出自己的要求。法国君主曾经顺应新形势召开三级会议,第一级的代表是天主教的僧侣,第二级的代表是封建贵族,第三级的代表是平民。三级会议向路易十六提出权利陈情书。这个文件要求:确认人身的自由、安全;禁止国王下令逮捕公民;法院要根据法律公平执行,而且犯人有免费的辩护者;所有的财产,国王不得任意侵犯;商业活动、宗教活动、出版自由等,都必须被尊重;他们甚至提出社会福利国家的理想,要求国家提供基金济贫扶穷。三级会议催生了《人权宣言》[11]。
1789年的大革命,群众走上大街,攻破了巴士底监狱,逮捕了法国国王,而且处决了法国国王夫妇。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开宗明义提出的是人权理论: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权利,若不知道人权或忽略人权,就是政府侵犯了公众的人权。在《人权宣言》之中,当然首先提出的是不得剥夺宗教自由,不得剥夺发表意见的自由,同时提出基本原则,那就是:任何主权受诸公民;任何团体包括政府,或任何个人包括君王,都不可行使公民没有授予的权力。
法国制定宪法,本来是走向君主立宪的。但是,从1789年提出的《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废除一切爵位,成立欧洲第一个共和国,全体公民都要纳税,没有人能逃避纳税的义务。同时,凡是公民也都有投票的权利,有选择自己政府和自己法律的权利。1791年的宪法在欧洲影响很大,此后欧洲很多新兴的民主政权,都是仿照法国的宪法,撰写他们自己的宪法。
当然,众所周知,法国大革命也不是很平顺的过程。大革命的暴政,实际上是以民粹的群众暴力扭曲了宪法的理性。那一段的暴政,引起了人民对法国革命的疑惧,而终于导致拿破仑的称帝和后来短暂的路易十八复辟。法国政治从此反反复复,经过五六次的修宪,1958年第五共和国的宪法,中间不下于九次修宪,使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一直在巅簸的道路上进行。
以上四次大革命,尤其是荷兰和英国的革命,革命的直接参与者与支持革命的力量显然都是新兴的城市居民,凭借着商业主义和海外贸易获得的财力,接受了启蒙时代的理想,完成了改变政权的巨大使命。美国革命,如上所说,乃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的实验,从一片空白开始,建立起一个前所未有的合众国。美洲革命的支持者不仅是新兴的城市居民,还有移民到新大陆的开拓者,他们在一块新土地上开垦耕耘,发展商业。欧洲母国对他们鞭长莫及,只能让美洲自成局面。至于法国的革命,在许多方面与前面的英国和荷兰革命有类似之处,但也有很大区别:巴黎作为中心都市,其市民对革命和宪法的影响几乎是决定性的,外省的力量基本起不了作用,这也为法国后世政治的不安定埋下了种子。巴黎一动,全国跟着动——这也许是法国单元中心结构酝酿出来的后果。
俄、德、日:从民族主义走向军事独裁
除了以上述四个国家为代表的民主国家,另外还有一类是以民族主义为主轴的近代国家。其最主要的代表是俄国、德国和日本。彼得大帝(1672——1725)在17世纪时候,就为了要提升俄国的国家地位,主动进行俄国的现代化改革,学习西欧的工业、军事和文化,希望将俄国转变成为东欧的重要国家,在世界政治上也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彼得大帝的动机,是以俄罗斯精神建立一个新的国家——俄国改革的基调乃是民族主义。俄罗斯是帝国体制,沙皇还是有绝对的权力,他设立的议会,也不过是沙皇执行威权的工具而已。彼得大帝最关注的,乃是发展企业和建立新的海陆军。这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乃是一元的。
第二个国家是在拿破仑战争中出现的普鲁士王国。普鲁士王国在打败拿破仑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因此,普鲁士王国改称德国(1871年),有机会团结日耳曼民族,成为以日耳曼精神为号召的帝国。普鲁士在建国的时候,是号为开明专制的国家。俾斯麦[12]建立的更是以军权为主的极权国家。德国的教育、文化,甚至学术发展都不亚于其邻邦法国和英国。它很快建立了新的军队,发展了新的企业,国力足以称雄一时。不过,德国的社会有一批容克阶层的乡绅,是日耳曼武士的后代,可是已经变得文质彬彬,兼具文武两方面的特色。这些人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并不完全向皇权屈服,也有自以为傲的文化传统。许多德国的学术界人物,都来自于容克阶层,其特色颇像中国的士大夫。这一民间的基层力量,虽然不足以颠覆帝权,但也是举足轻重。因此,德国并不如俄国那样一元,至少还有国家和社会的平衡。
第三个国家是日本,日本是19世纪迅速崛起的近代国家。明治维新期间(1868——1912),一些九州岛藩主[13]的武士,以“尊王攘夷”为口号拥戴天皇,推翻了幕府的专政,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建立了近代的日本。在日本,天皇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在维新志士的心目之中,“忠君爱国”乃是天经地义的。维新后的日本,结合政权、军权与代表近代企业的财权三股力量,成为三合一的权力结构。日本维新以后,曾拥有一批接受西方教育,也承继了中国儒家思想的读书人。这批新的知识分子对民主政治有一定的了解,也有一定的信念。他们在明治维新以后,曾经努力要把日本带上民主国家的道路,但终于在1931年,被军人团体的权力压倒。
俄国、德国、日本,都是以民族主义和振兴王权两个口号建立的近代国家。所以,他们都很难真正走向民主政治。俄国知识分子和政权的对抗乃是知识分子接受西方文化以后的文化异化,知识分子的异化使他们脱离了俄国文化传统,也因此没有了基层力量的支持。俄国政权压倒了民间的社会力量,尤其压倒了秉持良知的知识分子,这一传统,经过列宁的革命以后并没有改变——共产政权从列宁到斯大林,一直到普京的专政,实际上还是从未消失的沙皇专政阴影下的政权制度。
德国的日耳曼精神,也以国家民族的光荣为前提,军权独大,知识分子想要平衡军权而无能为力。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魏玛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反映了德国知识分子所主张的理想政治。但是,正是经由《魏玛宪法》的法律程序,希特勒合法地夺取政权,建立了专制独裁的德国。日本亦复如此,1926年,日本知识分子有心而无力,被军人以武力压制。日本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终于惹出滔天大祸,侵略东亚邻国,自己也遭受原子弹轰炸和几乎亡国的灾难。
这三个民族国家,都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就是因为在他们国内没有足以平衡一元政权的社会力量。回顾前面我们所讲的英国、法国,他们于建国的过程中,始终不断地在维护民权方面着力,因为民权就是人权,为了维护人权,他们尽可能约束君权,然后完全排除君权。在新建立的制度下,英国一直坚持法律的独立,法律可以制衡行政权;内阁制也是一元,可是议会的力量强于政府。美国更是注意到三权制度的结构,设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的制度。美国不仅将政权本身分成三个部分,而且还有中央权和地方权的平衡——这些设置都是为了要以各种平行的权力互相制衡,使政权代表的国家力量不能压制人民构成的社会,也不能侵犯每个公民的权利。
总结起来说,从荷兰革命到近代几个大国的出现都可以表明,近代国家的特色,是国家和社会的紧密结合。有了新的社会和经济,才能支撑住美国、英国、法国这些新国家。如果没有足够强大的文化和社会精英,社会力量无法凝聚,加上民族主义的虚骄之气,就会出现俄国、德国、日本那样的军国主义——国家永远比社会强大。国家高举民族尊严、文化精神的旗号,国民虽然有凝聚力量的焦点,但那种凝聚力是有情感取向的,无数国民一定是心甘情愿地支持国家、支持政权,即使牺牲了自己也无怨无悔,然而这么做反而更会摧残社会力量。近代文明的顶梁柱之一是近代的国家,然而,不幸的是,以维护人权为主调的民主国家,却也可能为了发展必要的经济条件,寻求掌握必要的资源而走向专制;以民族精神号召的民族国家,遂可以用民族情感鼓舞群众,发展为军国主义。国家机构具有强大的权威,社会力量就无法平衡这一强大的权威。建设国家和维持安全的口号,因此常常成为掌权执政者用来压制人权的借口。
注释:
[1]笛卡尔(Rene Descartes,1596——1650年)法国哲学家、物理学家、数学家。在认识论上,他主张唯理论,把几何学的推理方法或演绎法应用到哲学上,是近代唯理论的创始人。
[2]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英国哲学家。他强调哲学的目的在于认识自然,征服自然,“造福人类”。著有《利维坦》等。
[3]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英国哲学家。他继承并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思想,建立并论证了唯物主义经验论的“知识起源于感觉”的学说,反对“君权神授”,拥护君主立宪,提出分权说。著有《政府论》《人类理解论》等。
[4]孟德斯鸠(Clarlesde Secondat,baronde Montesquieu,1689——1755年)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批判封建专制与天主教会,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主张开明的君主立宪制和信仰自由,要求宗教改革。著有《论法的精神》。
[5]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学家、文学家。卢梭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以及社会契约说,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遭迫害。著有《忏悔录》等。
[6]詹姆士镇(James town)1607年,一批英国人来到美国弗吉尼亚州,建立了詹姆士镇,这是英国在北美建立的第一个海外定居点。从此,美国的历史开始了。
[7]新英格兰(New England)美国最东北部地区,包括缅因、佛蒙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6个州,这是英国在北美洲继詹姆士镇后的又一个早期殖民地区。
[8]反印花税法事件1765年3月,英国当局为了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压迫,颁布了《印花税法》。对此,北美人民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抵制运动。1766年3月,英国议会被迫废除了《印花税法》。反《印花税法》的斗争是殖民地人民反英斗争的第一个高潮。
[9]波士顿倾茶事件亦称“波士顿茶党案”。波士顿居民反对英殖民当局征收茶税及东印度公司垄断茶叶贸易,1773年12月16日集会抗议,数名居民潜入港内英船,将船上大量茶叶倾入海内,“波士顿茶党”由此得名。事发后英和北美殖民地间的冲突扩大。
[10]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年)美国第三任总统(1801——1809年)。杰斐逊是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他拥护天赋人权说,提出以革命反抗暴君,是《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
[11]《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简称,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1789年8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主要规定: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的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主权属于国民,实行分权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承认法律不溯既往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等。
[12]俾斯麦(Ottovon Bismarck,1815——1898年)普鲁士王国首相(1862——1890年),德意志帝国宰相(1871——1890年)。普鲁士首相兼外交大臣任内,他推行铁血政策,实行强权统治,有“铁血宰相”之称,先后发动丹麦战争、普奥战争和普法战争,完成德意志的统一。
[13]藩主日本江户时代拥有一万石以上的封建大领主均称作藩主。藩,是当时日本儒学者引用中国的制度为标准所制定的封建体制,这个体制直到1871年废藩置县才被取消。
来源:正直光束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