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正在经历这样的时代:手机上点几下就能买一份保险,气候变化催生了“天气险”,新能源车、长期护理、网络安全等新型风险不断涌现——保险已渗透进社会经济最细微的裂缝,而规则还未跟上这场静默的变革。
作者丨律新社研究员 吴诺韬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法者,治之端也;变者,时之势也。
我们正在经历这样的时代:手机上点几下就能买一份保险,气候变化催生了“天气险”,新能源车、长期护理、网络安全等新型风险不断涌现——保险已渗透进社会经济最细微的裂缝,而规则还未跟上这场静默的变革。
法律若不能回应现实,就会从保障变成枷锁。互联网保险纠纷频发、再保险规则模糊、消费者权益认定困难、数据使用与保护进退两难……这些问题背后,是一部法律与一个时代的脱节。当保险不再只是事后的“赔款者”,更日益承担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和风险减震的功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修订,就成了一场无法推迟的对话——它关乎信任,也关乎未来。
2024年,国家将《保险法》修订推上快车道,这不是一次小修小补,而是一次从理念到结构的功能重启。它需要明确新风险的定义、包容新业态的生长、守住公平的底线,同时为中国保险业融入全球体系铺平道路。
2025年6月,律新社研究中心正式启动《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保险律师20佳》调研,对话资深律师,从市场巨变、规则滞后与修法路径三个维度,深入剖析《保险法》修订的必要性、紧迫性与系统性方向——它不仅关乎保险业的明天,更关乎每一个人如何在一个更具风险的时代,被法律更好地守护。
当前,我国保险业在规模持续扩张、形态加速变革的背景下,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风险挑战。政策的推动与立法的响应,已成为行业能否行稳致远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背景下,“政策与立法动态”不仅是理解修法背景的逻辑起点,更是把握国家层面对保险业制度重构意图的重要窗口。从国务院将《保险法》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频频发声,再到两会代表委员的强烈呼吁,一系列政策信号共同凸显出修法已从行业共识上升为国家行动。理解这些动向,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此次修法不仅是法律文本的更新,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实践。
01 政策与立法动态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技术和新风险不断涌现,现行《保险法》已难以适应行业变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2024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将《保险法》修订正式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标志着修法工作被纳入国家顶层议程。同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明确表示,正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保险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致力于弥补监管短板、健全风险处置机制,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完善的法治基础。[2]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进一步呼吁加快修法进程,指出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在2002年、2009年进行过两次有限修订,2014年、2015年对个别文字修订,因而基本上还停留在10多年前的落后状态,难以应对互联网保险、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等新业态带来的法律挑战,系统性修订已刻不容缓。[3]此次修法具有深刻的历史与时代必然性。2002、2009年两次修订分别应对了加入WTO后的市场开放和未来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而本次修订则直面数字文明与碳中和时代下的风险重构与治理升级,旨在完成从传统保险规则向现代风险治理法的转型。
从全球发展趋势看,应对经济体利率趋势、气候变化、科技变革已成为国际保险监管的共同议题。主要保险市场纷纷通过更新法律框架,以强化网络安全、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绿色金融,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此背景下,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 此次《保险法》的系统性修订,不仅是适应国内市场深刻变革的内在要求,更是顺应国际趋势、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提升中资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此外,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标志着“一行一局一会”新金融监管格局正在加快形成。[4]《保险法》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需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实现与银行、证券等领域法律的协调统一,避免监管套利与系统性风险溢出,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一系列动向表明,《保险法》的全面修订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金融法治化的重要响应。
02 市场规模与形态巨变
我国保险市场持续保持强劲增长态势,2021—2024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达44900亿元、46957亿元、51247亿元、5696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4.58%、9.1%、11.15%,显示出行业强劲的内生动力和发展韧性。今年上半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已达37350亿元,同比增长5.04%。[5]巨大的市场体量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复杂的风险结构、更多的纠纷类型和更高的监管难度。
在规模扩张的同时,保险市场的形态与结构也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一方面,传统保险产品持续优化;另一方面,新兴业态迅速崛起。互联网保险已成为重要渠道,据《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报告(2024)》显示,过去十年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保持高速增长,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从2013年的290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4949亿元,年均增速高达32%。[6]2024年,消费者的线上购险率比肩线下,已从2023年的73%升至78%,线下购险率则从2023年的85%降至79%,未来两年线上购险率有望超过线下。与2023年相比,互联网保险中介渠道的购险率增幅最大,占比由2023年的24%大幅提升至2024年的44%。[7]普惠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绿色保险等政策性与创新性业务扩展迅猛,在服务民生保障、助力“双碳”目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其法律定位、监管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仍存在空白。
保险科技深度融合正在重塑行业生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广泛应用于产品设计、精准营销、智能核保、理赔反欺诈等环节,显著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算法伦理、新型欺诈等风险。
区域市场方面,长三角、大湾区等地区保险创新试点积极推进,跨境保险、航运保险、科技保险等特色业务模式初步形成,进一步凸显了保险在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区域协同中的作用。与此同时,保险国际化进程加快,中资保险公司海外布局拓展,“一带一路”险种服务能力增强,但也面临国际规则衔接、跨境监管合作等新课题。
可以看出,保险市场在总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正朝着数字化、普惠化、绿色化、国际化的方向多元发展,这些深刻的结构性变化亟须通过《保险法》的系统性修订予以规范和引导,以实现发展与安全、创新与监管的有机统一。
二、滞后性凸显:
传统规则与新兴实践的多元冲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有效性则取决于法律能否回应现实的需求。当前,我国保险业在数字化、普惠化浪潮的推动下正经历深刻重塑,而诞生于上一个时代的《保险法》在其核心规则层面,已与现实之间形成了多维度、深层次的“代差”。这种滞后性并非个别的、零星的,而是系统性的、结构性的,具体体现在从宏观框架到微观实践的各个层面。
01
基础规则的系统性不适配与修订构想
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基础必须与市场实践同步演进。当前,《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仍沿用传统框架,难以适应数字化、普惠化背景下风险形态与交易结构的深刻变化。新型保险业态的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的提升以及跨领域风险的交织,共同凸显出现行法律在基础规则层面的系统性滞后。这种滞后不仅制约了行业创新活力,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亟须通过根本性修订实现法律范式与现代保险治理需求的对接。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阎冰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指出,在新兴社会需求、技术变革与司法实践推进中,《保险法》后续修改值得关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管法两大维度。
一方面,保险合同规则不足以适配新需求。新型保险产品标的界定与代位求偿,实物/服务赔付、保单质押贷款、共同保险等需要更多法律支撑,告知义务不能约束被保险人,格式条款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统一,保险经纪法律关系性质不明易引发实践争议。另一方面,监管与风险治理体系存在空白。对保险集团、相互保险组织等新型市场主体缺乏监管依据,风险处置机制僵化,早期干预与市场退出措施可操作性不足。更重要的是,法律中“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缺失,导致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有效衔接。
阎冰认为,本次修法需聚焦从“规范传统业务”到“赋能创新”、从“行政监管”到“市场化治理”、从“单一权利保护”到“多元利益平衡”的转型。他提出的系统性修订路径旨在实现这一根本性转变:一是优化基础合同规则,扩大告知义务主体至被保险人,赋予保险人对欺诈行为的合同撤销权,并细化电子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标准,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机衔接。二是引入“二元规制”核心理念,区分商事保险与消费者保险,在告知义务、格式条款解释、举证责任、犹豫期等方面建立梯度化规则,平衡专业主体意思自治与弱势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确立消费者保护基础,引入“保险消费者”法律概念,为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奠定根基。四是完善监管框架原则,将新型市场主体纳入监管,并建立更具操作性的风险处置机制。
基础规则的重构是本次修法的核心任务,其意义远超出技术性条文的增补。通过拓展告知义务主体、引入商事与消费者保险的二元规制模式、明确保险消费者法律地位等举措,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不仅填补制度空白,更可推动保险业从传统风险补偿向现代社会治理工具的转型,为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02再保险规则的原则化与细化路径
再保险是保险业风险分散和资本优化的重要机制,其合规性与稳定性直接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在全球风险关联性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跨境交易频繁,截至2024年末,再保险公司总资产为8279亿元,较年初增长10.8%;再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4.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1.2%,继续保持在充足水平。[8]但《保险法》中仅有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应对复杂的产品结构和高标准的国际合规要求。规则缺失导致合同性质模糊、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既阻碍市场效率提升,也制约中资机构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的竞争力。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国送接受律新社调研时从再保险角度指出立法滞后性问题:当前我国《保险法》中的再保险规则在应对行业发展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满足实践需求。现行《保险法》下对于再保险的规定仅有两条,过于笼统和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性质认定、法律适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例如,现行《保险法》仅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接受人要求进行告知,并未明确相关法律后果,易引发纠纷。
对此,石国送认为修订应聚焦解决再保险领域的核心问题。修订结构上可在现行《保险法》第二章后增加“第三章 再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并列。明确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规定直保公司在订立合同阶段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告知义务时再保险人的权利。另外,建议立法上明确再保险契约自由规则,排除《保险法》第17条、30条等格式条款强制规范之适用,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再保理赔控制条款”“再保直赔条款”等。
系统构建再保险法律规则体系,不仅是回应市场实践的迫切需要,更是中国保险业深度融入全球风险治理格局的关键一步。通过设立专章、明确最大诚信原则、信息披露义务及契约自由边界,修法可在提升法律可操作性的同时增强国际规则衔接能力,为中国打造国际再保险中心奠定制度基础。
03 互联网保险的实践挑战与规则明确
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重塑了保险服务的触达方式和体验模式,但其虚拟化、场景化的业务特征与传统法律框架之间存在显著张力。在线上投保成为主流的背景下,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免责条款的提示标准以及用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认定等问题,均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司法裁判的焦点。现有规则未能充分考虑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传递特性和用户认知局限,导致保险人合规成本高企、消费者获得感不足的双输局面。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小峰接受律新社调研时着重分析了互联网保险的滞后性问题,《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在互联网投保场景下,“一键确认”“勾选申明”等告知方式难以证明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银保监会2020年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但《保险法》未同步修订。一方面,保险人通常采用“加粗加大”“下划线” 等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但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投保人即使注意到该条款也不一定能准确理解其真实含义。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对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履行也不到位,多数投保人并不会去阅读 “申明条款”,更无法理解条款的含义,保险人单方强制投保人勾选该条款并不能使投保人真正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含义,无法达到保险法制约保险人合同条款信息优势的目的。
明确互联网保险中的法律规则,是实现“科技向善”与“监管包容”平衡发展的制度前提。修法应立足数字交易特性,细化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既保障交易便捷性,又不削弱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从而构建与数字保险生态相匹配的法治环境。
04 保证保险与数据治理的规则缺失与制度补全
随着保险功能向信用增进、社会治理等领域延伸,保证保险及数据驱动业务模式迅速崛起,但其法律定位与监管规则仍处于模糊地带。保证保险在助力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性质模糊、代位求偿规则缺失等问题频频引发司法争议。同时,保险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面临日益严格的合规要求。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常文正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进一步指出,保证保险与保险业数据合规等领域存在制度缺失,亟须在本次《保险法》修订中予以完善。第一,保证保险制度供给不足。保证保险因具有良好的主体信用背书,在增强贷款信用、便利企业融资、分散违约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正因为保证保险的担保功能,引发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诸多争议。保证保险更类似于信用保证担保而非传统损失保险,但《保险法》仅将其列入财产保险业务范围,缺乏具体制度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及金额范围等争议较大。本次修法应当加强保证保险立法,力争尽快统一裁判规则,推动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第二,保险业数据合规与数据出境规则缺失。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尽管已有部门规章要求保险机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但实践中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问题仍较突出。应借本次修法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升至法律层面,加强《保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的有效衔接,完善保险业数据保护制度,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保证保险与数据治理规则,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保障。通过明确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与操作规范,构建行业数据分类分级与安全管理机制,修法可在激发市场创新动力的同时筑牢风险防控底线,推动保险业在法治化轨道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迈向新法:修订理念与系统性路径
《保险法》所面临的多元而深刻的滞后性问题,共同构成了其必须进行系统性修订的紧迫理由。其紧迫性首先源于司法实践的倒逼,法律适用冲突导致裁判尺度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与消费者权益。其次是行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大量新业态、新模式因“无法可依”而游走在合规边缘,限制了其服务实体经济与民生保障的能力。最后是风险防控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暴露的风险事件警示,缺乏有效的早期干预和市场化处置机制,可能危及行业稳健运行与社会稳定。因此,修法绝非缓兵之计,而是事关行业未来格局的战略之举。
常文正强调本次《保险法》修订不应是零敲碎打的打补丁,而应是一次系统性、前瞻性的现代化升级。其最应聚焦的核心问题是:构建一个能够适应数字时代风险特性、回应社会治理新需求,并且更加公平有效地保护各方利益的现代保险法律框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顶层设计、急用先行、分步落地”的原则。在修法准备阶段,应做好顶层设计,明确修改理念与原则。在法律修订阶段,应聚焦重点突破与制度创新,修改滞后规定、补充缺失制度。在修法后阶段,应完善配套细则与持续迭代,以修订后的法律为原则框架,由监管机构出台灵活监管细则、行业指南及技术标准,同时推动最高法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并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结 语
《保险法》的修订,既是对保险业巨变的系统性回应,更是面向未来的一场法治奠基。从互联网保险的异军突起,到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的政策赋能;从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拓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升级——每一项修订都将深刻影响行业的生态与格局。唯有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安全为底线,才能构建起与中国保险市场体量与质量相匹配的现代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5/content_6950093.htm
[2]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https://www.gov.cn/xinwen/2024zccfh/25/index.htm
[3]金融时报:《关于保险,代表委员怎么说→》,https://mp.weixin.qq.com/s/NDreVaozqdJ7-fhocs0_nQ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迈出重要一步》,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05/content_6874797.htm
[7]清华五道口:《2024年中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洞察报告:数智化赋能互联网保险升级,消费者线上购险率比肩线下》,https://mp.weixin.qq.com/s/Aq9VSddFZLgNkfETmiiNAQ
来源:律新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