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内政治哲学界对约翰·西蒙斯的名字早已不陌生。我第一次见到这个名字是20多年前在南京大学哲学系的资料室,当时正在考虑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我读到了程炼老师发表在《哲学门》创刊号上的国内政治义务研究开山之作《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这篇文章的写作风格和讨论主题都深深地
分析政治哲学研究的典范
西蒙斯《政治哲学导论》译者序
毛兴贵
一
国内政治哲学界对约翰·西蒙斯的名字早已不陌生。我第一次见到这个名字是20多年前在南京大学哲学系的资料室,当时正在考虑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我读到了程炼老师发表在《哲学门》创刊号上的国内政治义务研究开山之作《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这篇文章的写作风格和讨论主题都深深地吸引了我。《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这本书作为西蒙斯在政治义务领域的代表作理所当然地出现在了这篇文章的参考文献当中,也成了我最喜欢的书之一。程炼老师20多年前在北大哲学系任教时就曾将西蒙斯的这本书作为研讨课的阅读材料。后来我将这本书推荐给江苏人民出版社,该社很快出版了中译本。几年前,同为西蒙斯“粉丝”的朱佳峰兄约我一起翻译了他的论文集《证成性与正当性》,并于2023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西蒙斯生于1950年,先后于1972年和1977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和康奈尔大学,长期任教于弗吉尼亚大学。他的其他著作还有《洛克的权利理论》(1992)、《在无政府状态的边缘:洛克、同意与社会的限度》(1993)、《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吗?赞成与反对》(与C.H.威尔曼[C.H.Wellman]合著,2005)、《权威的边界》(2016)以及2008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部《政治哲学导论》。西蒙斯最主要的研究集中于政治义务与政治权威、洛克政治哲学、领土权、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等领域。他立足于洛克政治哲学的基本立场,并将之贯穿于政治哲学的主要领域,最终提出一套非常独特又不乏理论魅力的政治义务与政治合法性理论。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西蒙斯在本书的“前言”里曾提到三类政治哲学导论。第一类按历史顺序以政治哲学家及其主要著作为主线,第二类主要关注当代政治哲学的重大问题和主要理论,第三类则围绕政治哲学的主要问题以及从古至今的一些伟大政治哲学家在这些问题上的争论来展开。西蒙斯的这本书属于第三类。因此,从选取的主题和涉及的哲学家来看,这本书和同类著作难免有一些相似或重合之处,但这丝毫不能掩盖这本书鲜明的特点,也完全不意味着这是一部多余的著作。
这本书不仅致力于原原本本地呈现相关的理论和论争,而且还具有浓厚的个人色彩。这种个人色彩首先体现在主题、人物、著作的选取上。比如,与乔纳森·沃尔夫(Jonathan Wolff)的同类教材不同,西蒙斯没有把“自由”确定为一个主题,但在讨论正义时却对亚里士多德有较多的关注。除了哲学史上那些伟大的哲学家,比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密尔、马克思等,西蒙斯这本书所涉及的人物几乎都来自美国的分析传统,比如罗尔斯、诺齐克(Robert Nozick)、罗伯特·保罗·沃尔夫(Robert Paul Wolff)、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艾伦·布坎南(Alen Buchanan)、查尔斯·贝兹(Charles Beitz)等;相反,对于欧陆的哲学家们,比如法兰克福学派、卡尔·施密特、阿伦特、福柯、德里达等,甚至对于同属英美学界的剑桥学派和施特劳斯学派,则只字未提。这无疑和西蒙斯所服膺的英美分析进路政治哲学传统密切相关。同时,西蒙斯注重对各种概念和问题进行澄清,善于将大概念和大问题加以分解,并以清晰的语言来展开相关问题上的各种论证、争论与自己的批评,其论述总体上如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引人入胜。就此而言,西蒙斯的这本《政治哲学导论》可谓分析进路政治哲学研究的典范。
二
这本书短小精悍,以六章的篇幅处理了在他看来最为重要的几个政治哲学问题。本书虽然只选取了几个主题,但其实已经将很多政治哲学问题融入其中,并提纲挈领又不失深度地对众多伟大哲学家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同时还适当兼顾了新近的研究。
西蒙斯把政治哲学界定为“对政治社会的评价性研究”,认为分配正义和政治权威是最重要的两个评价性问题。前者涉及政治社会对基本益品比如财富、自由、特权的分配,后者涉及“有权利拥有政治权力的条件”。不过从西蒙斯对政治权威问题的讨论来看,这个问题实际上非常宽泛,涉及政治权威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政治权威对我们发号施令的条件和依据,以及政治权威可以对政治社会外的人或其他政治社会提出何种主张,等等。用西蒙斯的话来说,政治权威的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基本问题:政治社会如何才能得到证成(be justified)或拥有正当性(justification),以及如何才能被合法化(be legitimated)或拥有合法性(legitimacy)(或者换个角度说,政治社会下的受制者如何才负有政治义务)。在笔者看来,甚至分配正义问题也可以被视作政治权威问题的一部分,因为它本质上是政治权威如何分配社会基本益品的问题,在西蒙斯的概念框架中,它涉及一个政治社会或国家是否能够得到证成的问题。
本书第一章作为全书的导论,阐明了政治哲学的特点与基本问题、道德哲学的基本领域及其与政治哲学的关系、政治社会的定义以及作为理想理论的政治哲学存在的意义。
第二章的主题是如何证成一般的政治社会尤其是国家。西蒙斯首先澄清何为证成政治社会或国家,然后结合洛克、功利主义、康德尤其是霍布斯的理论讨论了如何从道德与明智的角度证成国家,最后还讨论了传统无政府主义的基本观点并对其进行了批评。
第三章的主题是政治义务。西蒙斯首先说明了政治义务问题及其与政治合法性、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并从特殊与一般、自愿与非自愿这两对范畴出发对义务与责任这两种道德要求进行了一般性讨论。第二节简要批评了三种处理政治义务问题的政治自然主义立场,然后从柏拉图的对话《克里同篇》引出了政治义务问题研究的三种进路:团体解释、互动解释和自然责任解释。第三节则对这三种解释进路进行了批判性讨论。第四节主要是阐述西蒙斯本人的后验哲学无政府主义立场。
第四章的主题为正义。第一节主要讨论了把正义理解为权利的实现(比如洛克、康德和密尔)的观点和亚里士多德的优绩主义正义观。第二节阐明了功利主义者密尔如何解决功利原则与正义之间的冲突以及这种解决是否成功,并联系罗尔斯的观点指出了正义本身包含的一种平等主义因素。第三节集中处理罗尔斯《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正义理论及其存在的问题。第四节通过区分应得与资格引入了诺齐克基于洛克政治哲学的资格正义理论,西蒙斯在这里指出了诺齐克的观点在哪些方面偏离了洛克的立场,以及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为何没有击中要害。第五节则简要考察了马克思主义、社群主义和女性主义对传统正义理论的批判及其正义理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
第五章的主题是民主。第一节结合密尔和卢梭的思想探讨了如何对民主进行内在证成和工具证成。第二节试图论证,民主与自主、平等、正义、权利、投票、公平等等之间的密切联系只能证成民主,而不能确立起民主的合法性。第三节主要结合沃尔夫、洛克、卢梭和密尔讨论了多数规则和代议制面临着哪些批评,得到了哪些辩护。第四节简要考察了当代受卢梭启发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和审议民主理论。
第六章的主题是国际政治哲学。第一节批评了视国际社会为霍布斯式自然状态的观点。第二节阐述了作者的洛克式领土权理论。第三节批评了几种常见的自决理论。第四节讨论了国际干预的形式、条件与限度,并结合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提出了国际援助责任的限度和国界线存在的意义。
三
西蒙斯在这本书里贯彻了自己长期坚持的洛克主义,以高度凝练的方式呈现了自己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和论证,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一贯立场。我们在这里仅就西蒙斯对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区分及其无政府主义立场这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西蒙斯一贯主张区分对国家进行道德评价的两种不同进路,他分别称之为洛克进路和康德进路,这两种进路与前面提到的政治权威的两个基本问题即正当性与合法性相关联。具体而言,说国家或某一个国家具有正当性或者得到了证成,就是说,从道德或明智的角度而言,它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理想的,它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在这种意义上,霍布斯持一种比较强的立场,即任何国家都比任何自然状态要好,最理想的是利维坦式的国家。而洛克则持一种更为温和的立场,并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得到证成,有的国家可能还不如无政府状态或自然状态,最理想的国家则是建立在公民同意基础上并实行法治和分权的国家。
与正当性不同,说一个国家具有合法性,在西蒙斯看来,就是说这个国家具有统治的权利。这种统治权利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三组具体权利:第一,对内统治其受制者的权利,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得到受制者服从和支持的权利、禁止国内其他人或机构与之竞争的权利等,西蒙斯称之为“内部合法性”,它与国家内部的受制者的政治义务相关联;第二,对领土的权利,包括保持国家领土完整的权利、控制和管理领土及其资源的权利、控制跨境人员流动的权利等;第三,自决或自主的权利,即在行使其对内主权和领土权利时有权利不受国外的其他个人、群体或国家的干涉等,西蒙斯称之为“外部合法性”。
在西蒙斯所坚持的洛克进路看来,国家的正当性与国家的内部合法性是两个彼此独立而不同的问题,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前者依赖于国家从道德或明智角度而言所具有的优点,后者依赖于国家所管辖的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互动,即对统治的同意。尤其是不能从国家的正当性推出国家的合法性以及公民的政治义务。西蒙斯认为这是洛克最基本的观点,但这种立场在康德及其追随者那里并没有得到坚持,从而使得对国家的两种道德评价被混为一谈。西蒙斯认为,在康德看来,所有人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之后才能实现,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他人退出自然状态;而国家对于实现我们的权利、自由和正义来说是必要的,所以我们有义务服从国家的统治,国家也因此而获得了合法性。
西蒙斯认为正当性与合法性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维度。“得到证成的社会对于某些成员来说可能不合法,比如,其他方面都很好的社会强制性地把成员身份加于不情愿的人;而没有得到证成的社会也可能是合法的,因为我们可以自由地承担支持某些安排的义务,尽管那些安排实际上几乎没有多少真正的优点,也没有为我们提供多少实质性利益,或者还比其他类似安排更糟糕。”
对国家的这两种评价方式及其依据之区分在西蒙斯的经典论文《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得到了全面的表达和论证,在这本《政治哲学导论》中,西蒙斯再一次强调了这一区分:“可以使得一个国家得到证成的那些属性不同于该国相对于某个人的合法性,这个区分根本就不是基于任何具有诱惑性的混淆,必须作为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区分来坚持。”同时,西蒙斯这本书的论述也贯彻了这一区分。本书第二章关注的是如何证成国家的问题;第四章虽然讨论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但鉴于正义对于国家或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结构”来说是最重要的一种具有证成作用的性质,因此也可以说关注的是证成国家的问题。而第三章关注的是与内部合法性相关联的公民政治义务问题。第五章在讨论民主时,西蒙斯也主要关注民主的合法性与对民主的证成这两个问题,并得出结论说:“民主的重要性似乎不在于它有特殊能力解决政治义务或合法性问题,而在于民主的可证成性更胜一筹。”第六章则主要关注国家合法性所包含的另外两种权利,即自决的权利和领土权。
在西蒙斯看来,国家或一个具体的国家要想得到证成,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要想获得合法性却比较困难。西蒙斯在第三章以高度浓缩的方式对迄今为止所流行的几种政治义务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讨论和批评,最终否认了普通公民对国家负有一般的政治义务,从而否认了国家的对内统治权利或内部合法性。在第六章,西蒙斯又进一步否认了自决的权利和领土权。他一方面主张,国际状态并非霍布斯式的人际自然状态,国与国之间负有一些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任何国家都不享有绝对不受干涉的自决权,现有的各种支持自决的理由也缺乏说服力;另一方面又认为,根据洛克对领土权的解释,国家的领土权归根到底源自对国家表示同意的公民个人的土地所有权,而根据这种洛克式领土权理论,现有国家的领土权缺乏足够的道德根据。
西蒙斯区分正当性与合法性,并认为国家可以得到证成,但难以获得合法性,这使得西蒙斯走向了一个颇为吊诡的立场。一方面,西蒙斯不像一般的无政府主义者那样对人的理性那么有信心,因此强调很多问题需要国家才能得到解决或解决得更好,而反对传统无政府主义以武力推翻国家的做法,甚至认为去创建和支持国家也是值得的或理性的。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们不生活在国家当中,或者退出自己所生活的国家,这也是道德上可以允许的。一般而言,人们并没有道德上的义务服从自己的国家,但国家命令我们去做的事情或许原本就是我们有理由去做的,因此很多时候不按法律的要求去行动都是不对的。虽然西蒙斯也把自己的立场称为无政府主义,但是他区分了几种不同版本的无政府主义,明确了自己究竟是何种无政府主义。
(1)证成问题上的无政府主义(justificatory anarchism)与合法性问题上的无政府主义。前一种立场认为国家根本无法得到证成,无论是道德角度还是明智角度的证成,西蒙斯不赞成这种立场。后一种立场认为国家虽然可以得到证成,但我们并不因此而有义务服从国家,国家也不因此而具有合法性,甚至国家可能根本就没有合法性。西蒙斯虽然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上的无政府主义”这个术语,但鉴于他将证成问题与合法性问题相并列,我们可以暂且采用这个术语。
(2)政治无政府主义(political anarchism)与哲学无政府主义(philosophical anarchism)。前者主张我们在道德上应该推翻国家,代之以一种自愿的人类联合体。后者只是在理论上否认国家统治权利和公民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但并不打算在行动上违抗甚至推翻国家,反而认为我们往往有其他依赖于法律之内容的理由而遵守法律。
(3)先验无政府主义(a priori anarchism)与后验无政府主义(a posteriori anarchism)。前者是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以罗伯特·保罗·沃尔夫的著作为代表,它认为,就国家的本质属性来说,国家就不可能得到证成或合法化;后者则要温和得多,它认为,现实中的国家都没有得到证成或者缺乏合法性,现有的政治义务与政治合法性理论都无法确立起国家的合法性,但它并不否认国家存在着得到证成或合法化的可能性。
如果进行排列组合的话,原则上可以有八种无政府主义,其中西蒙斯坚持的是合法性问题上的后验哲学无政府主义立场。这意味着,其他各种版本的无政府主义都是西蒙斯所反对的,他的立场是一种受到诸多限定的无政府主义,而且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践后果。本书的第二章可以说是在反对证成问题上的无政府主义,第三章则可以看作在为西蒙斯自己的合法性问题上的后验哲学无政府主义作论证。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西蒙斯这种无政府主义立场同他对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区分有着密切的关联。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除了关于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区分及其无政府主义立场以外,作者在本书所讨论的很多问题上都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比如,在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关系上,西蒙斯明确提到三种观点,并主张政治哲学是道德哲学的分支和应用,这一观点或许已经由他最早的一部著作《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所暗示。对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不是道德真空的问题,作者明确地用霍布斯反对愚昧之徒时提到的观点和霍布斯对自然法的理解,来论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并非道德真空。对于那种利用霍布斯观点来支持国际社会处于自然状态的政治现实主义观点,西蒙斯也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既不符合霍布斯本人的观点,也忽视了自然状态下的人际关系与国际关系之间的差异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差异。在讨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思想时,西蒙斯不仅提到了其国内正义理论与国际正义理论之间存在断裂这一公认观点,还对罗尔斯的论证过程提出了批评,但西蒙斯本人其实并不接受世界主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四
这本书很适合作为政治哲学的入门读物,我自己也曾经把它作为研究生课程阅读材料之一。由于我一直很喜欢西蒙斯的书,所以很高兴有机会将这本书翻译为中文出版。这本书的翻译虽然从2022年就已经开始了,却是我在圣安德鲁斯大学访学期间的最后两个月才完成的。由于刚刚结束了霍布斯著作的艰难翻译工作,所以阅读和翻译西蒙斯的书显得非常轻松而愉快。当然,翻译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在于西蒙斯的表达习惯。西蒙斯虽然思想清晰,观点明确,说理透彻,但他喜欢用长句,尤其喜欢用括号,如果在翻译的过程中也这样使用长句并保留所有括号,势必影响阅读。为此,我们尽可能用短句来翻译,并且也尽可能删掉了原文中的大量括号。当然,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保留了不少必要的括号。
另一方面在于几个核心概念译名的选择。在西蒙斯那里,最重要也是翻译最混乱的概念或许要算justification和legitimacy及其对应的词语justify,justified,justifiable, legitimate。尤其是,我们也很容易将它们与right和rightful相混淆。我一直习惯将justification与legitimacy分别翻译为“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不是“证成性”与“正当性”。在此我想再强调一下我的理由。我将legitimacy翻译为“合法性”的理由在于:第一,这个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翻译为“合法性”;第二,该词的词根leg来自拉丁语的lex(法)。反对采用这个译名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担心“合法”这个译名容易把legitimate与legal或lawful混淆在一起。确实,legitimate与legal或lawful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包含“正当的”“合理的”之意,而legal或lawful则往往只是“合乎法律”,但不一定正当,因为法律本身有可能是恶法。不过,我们没有必要因此就把“合法的”这个译名让给legal或lawful,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把后者翻译为“符合法律的”。而且“合法的”一词所包含的“法”未必要理解为狭义的“法律”,也可以理解为“自然法”。根据西蒙斯的说法,legitimacy一词包含着一系列的权利,这也是长期以来“合法性”这一汉语词所包含的意思。如果将之译为“正当性”,恰恰违背了西蒙斯对这个词的理解。因为一个政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在西蒙斯那里,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政权具有统治的权利。也正是因为这样,将justification翻译为“正当性”才符合西蒙斯的意思。不过,我们一般只在翻译justification一词时使用“正当”,为了避免部分读者一看到“正当”一词就想起legitimate,其他情况下我们尽量不使用“正当”。justify作为动词有“证明……是正当的”,我们根据习惯译为“证成”;justified作为形容词,我以前经常译为“正当的”,现在改译为“得到了证成的”,偶尔也根据语境译为“正当的”;justifiable译为“可以得到证成的”;right则译为“正确的”而不是“正当的”;至于rightful,西蒙斯在这本书中使用这个词时往往不仅仅指“正确”之意,而且还包含了“权利”之意,因此我们译为“有权利的”或“符合权利的”。
另一组概念是obligation和duty,我们分别译为“义务”与“责任”。西蒙斯曾经根据哈特和罗尔斯等人的论述区分过这两个概念。大致来说,第一,义务是一种产生于一个人有意识的自愿行为的道德要求,而责任则与个人的意志和行为完全无关。在这种意义上,允诺、同意与订约是最典型的产生义务的行为。但在使用的时候又没有做严格区分。第二,义务具有明确的指向,是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人所负有的,因为义务关系的双方非常明确。相反,责任没有明确的对象,是所有人对所有人所负有的。第三,义务与“对人权”(rights in personam)或哈特所谓的“特殊权利”(special rights)相伴随,二者存在着逻辑相关性。与义务不同,责任如果说与什么相对的话,它只能与“对世权”(rights in rem)或哈特所谓的“一般权利”(general rights)相对,这种权利针对的是所有人,但它有时候并不是一种要求权。虽然西蒙斯并没有完全在严格意义上使用这一对概念,我们还是严格地采用了“义务”和“责任”这两个译名。除此以外,还有个别术语的翻译我们已经在脚注中说明了,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本书的致谢、前言和第一章由我译出,其余部分由我的研究生施弋杨在一年的时间里用课余时间译出初稿,再由我逐字逐句对照原文修改并统一译名。修改完成后,我又通读了两遍,对不太通畅或清晰的地方对照原文再次修改。施弋杨同学的译文准确度很高,对很多长句和难句都处理得比较好。全书涉及诸多哲学家和许多不同的领域,要是缺乏相关背景,她是不可能顺利完成这项艰巨任务的。在交稿前,她又再次通读了全文,并进行了适当修改。当然,全书任何不够完善之处或错谬之处理所应当是我的责任,恳请方家不吝指正。在翻译本书中出现的引文时,对于有中译本的文献,我们尽可能参照了现有中译本,并在必要时进行了适当修改,由于文献较多,出于编辑的考虑,恕不一一标注中译本出版信息。另外,原书的注释除了少数直接在文中标注页码以外,大多为文末注,出于阅读的方便,我们将所有的文末注全部改成了脚注。译者注以∗号标示。
本书的翻译和出版首先要感谢丛书主编吴彦兄的信任,如果不是他提供机会,我可能又要与西蒙斯的书失之交臂了。感谢作者西蒙斯在本书翻译过程中热心地替我答疑解惑。也要感谢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资助,让我从繁重的教学和其他琐事中抽身出来,从而有时间最终完成这部译著。
完成本书的翻译之时,我在圣安德鲁斯大学为期一年的访学生活也接近尾声。回首这一年,真是五味杂陈。一方面,这一年过得很艰辛。我既要完成自己的访学任务和工作计划,又要照顾跟随我一起访学的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还给国内一个教学班上了一学期的网课。我常常一边阅读和翻译艰深的哲学著作,一边做小学和初中烧脑的数学题,经常连走带跑地在大学、中学和小学之间穿梭,虽然大多数时候也能游刃有余,但也难免有分身乏术乃至鸡飞狗跳的时候。苏格兰漫长的冬季从10月延续到来年的5月,就算偶尔遇到晴天,太阳到下午3点多就斜斜地西沉,让人又陷入漫漫寒夜。咆哮的狂风更是家常便饭,能把双臂怀抱不过来的大树拦腰折断甚至连根拔起。另一方面,这一年也很充实而兴奋。由于长期失眠,我几乎每天不到6点就起床工作,冷清的凌晨,周遭的世界还在沉睡,哒哒哒的敲字声与窗外呼啸的风声或不绝于耳的海鸥鸣叫声相伴,工作虽然艰难,但也在一步一步地推进,这让我有了希望和踏实感。圣安德鲁斯大学浓厚的学术氛围和高质量的教学水平,苏格兰人的热情和友善,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感谢圣安德鲁斯大学詹姆斯·哈里斯(James Harris)教授、加布里埃拉·斯隆普(Gabriella Slomp)教授和伊丽莎白·阿什福德(Elizabeth Ashford)高级讲师让我在苏格兰有了一次让人难以忘怀的访学之旅。感谢妻子默默的支持,这一年对我们来说都很不容易。感谢紫悠和静好的陪伴,要是没有她们,在苏格兰的这一年,我的生活将和苏格兰冬天的天空一样昏暗阴沉,她们不仅丰富了我的情感生活和精神生活,也在某种意义上让我获得了新生。
《政治哲学导论》系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西蒙斯的代表性著作,也是一本难得的政治哲学入门和研究的必备书目。
本书用六章讨论了政治社会与政治哲学的国家合法性与政治义务、社会正义、民主和国际政治哲学问题。作者围绕着这些重大问题上的主要哲学立场和理论展开了深入浅出的论述,在结合著名哲学家的论证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思考。以数个主要议题为主线,兼及古今重要学者对诸议题讨论的学说史考察的政治哲学导论性著作并不少见。尽管如此,本书在同类著作中依然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在主题、人物、著作的选取上,展现出西蒙斯所服膺的英美分析进路政治哲学传统。
作者简介
约翰·西蒙斯,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哲学教授与法学教授,先后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和康奈尔大学。著有《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证成性与正当性》《洛克的权利理论》等。
译者简介
毛兴贵,北京大学哲学博士,西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牛津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长期从事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教学、研究与翻译工作。出版专著、译著10余部,在《哲学动态》《世界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译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
施弋杨,西南大学哲学系硕士,现为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研究。
目 录
《决疑术的滥用:道德推理的历史》
〔美〕阿尔伯特·R.琼森 〔英〕斯蒂芬·图尔敏 著
秦锋砺 译
本书以“决疑术”这门古老的技艺为考察对象,旨在探寻一种摆脱道德困境的道德推理模式。全书主要分为六部分,全面介绍了决疑术的背景、先驱、全盛时期的发展与成熟、典型案例、面临的危机以及未来的发展。作者通过对具体道德困境的分析,指出道德困境的产生源于人们对普遍原则或一般规则的盲目依赖。能够为人类行为提供可靠依据的,除了一般性理论,还有具体的实践经验。因此,对决疑术方法的探索成为摆脱道德困境的一种可能。
来源:商务印书馆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