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11日,资源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公安局、妇联、村委等部门,依法、及时、有效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2025年9月11日,资源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公安局、妇联、村委等部门,依法、及时、有效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案情简介:兰某某与潘某某两人于2009年结婚,2024年兰某某第一次向资源法院起诉离婚,潘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潘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对兰某某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期间兰某某近亲属报警,资源县公安局车田派出所也出警进行协调。2025年8月兰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资源法院车田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潘某某又对其进行威胁,兰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主办法官在收到申请书后,向公安调取了出警记录,同时在村委进行调查,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进行询问,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潘某某确实存在威胁申请人兰某某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有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较大可能性,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故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对申请人兰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兰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以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兰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在申请人兰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兰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裁定作出后,资源法院车田法庭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等送达了该裁定,由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法官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依法拓宽了对侵害人的不当行为规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行为,纠缠、骚扰妇女等干扰生活安宁的行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或者存在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都可以构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