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龚翔普法」这个栏目并非每日或经常更新,但每次更新我们都致力于提供有价值的内容,因此也收获了许多朋友的关注与喜爱。特别感谢不少律师、法官朋友的支持,2025年我将投入更多时间,继续为大家带来实用的法律知识分享。
虽然「龚翔普法」这个栏目并非每日或经常更新,但每次更新我们都致力于提供有价值的内容,因此也收获了许多朋友的关注与喜爱。特别感谢不少律师、法官朋友的支持,2025年我将投入更多时间,继续为大家带来实用的法律知识分享。
今天的普法内容,依然源于生活中的实际事例。我们始终注重结合现实情境进行法律解读,而非简单引用网络案例。希望通过真实场景的还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最近,我所了解到的一起交通事故涉及一位非机动车驾驶人(化名“张正义”)与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化名“赖传凯”)。当时,张正义在骑电动车过马路时,与直行而来的赖传凯所驾驶的机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依“转弯让直行”的原则作出责任认定:张正义承担主要责任,赖传凯承担次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事故中,赖传凯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减速,也未充分履行观察路况的义务。而根据张正义的描述,其过马路时已注意左侧来车,并判断距离足够通过,但因摩托车车速较快,最终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正义身体受伤,赖传凯仅轻微擦伤。处理过程中,赖传凯未主动陪同张正义就医,亦未慰问对方伤情。交警现场出具的是事故协商书,并未明确责任具体比例(如70%或30%)。但赖传凯单方面主张张正义应承担其车辆维修费3000元的70%,即2100元,其依据仅是“张正义被认定主责”。
从法律角度看,事故“主责”与“次责”的划分,并不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的比例认定。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会依法明确各方过错比例。而在只有事故协商书、未定具体比例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某一方应承担某一百分比的赔偿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其赔偿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换言之,在这类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通常无需对机动车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机动车一方需依法对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非机动车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也仅可依法适当减轻,而非完全免除。
假设在该案例中,张正义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赖传凯为次要责任,那么赖传凯作为机动车方,仍应对张正义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在其责任比例范围内予以赔偿。
今天我们先初步解析到这起“事故”中关于责任划分与赔偿关系的法律原则。下一期,我们将继续借助张正义与赖传凯的例子,进一步探讨类似情境下常见的问题与依法处理的路径。
声明:粉丝说为什么这个普法日记会有人恶意举报投诉,因为有些人心胸狭隘,做贼心虚,怕事实曝光,所以会恶意投诉举报,利用平台规则漏洞,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的曝光,因为如果真的侵权,为什么没有办法起诉我呢?为什么法院不受理,为什么判决书会判决原告败诉呢?这种恶意投诉举报的人,更应该自我好好反省一下自己。
来源:娜默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