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化解的实践思路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03 09:51 1

摘要: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商业模式,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其蓬勃发展,相关诉讼纠纷也不断增长。为了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维护好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利益,本文立足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对审理中发现

单文宣 应敏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商业模式,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其蓬勃发展,相关诉讼纠纷也不断增长。为了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维护好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利益,本文立足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司法对特许经营行业的规范引导作用。

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诉争的提起者以加盟商居多且呈系列案件。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出现多个不同的加盟商对同一特许人提起特许经营合同诉讼。在这些案件中,主要案情存在着高度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加盟商在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向特许人缴纳一定金额的特许经营资源使用费、保证金等款项,由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相关的特许经营资源及指导。后续双方就履行合同产生较大分歧,加盟商认为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与前期的广告宣传存在较大差异,进而搜集有关特许人违约的相关证据,例如未达到“两店一年”、未备案、商标未注册或者许可使用等问题,提出解除或者撤销合同等主张。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标的一般不大,多数在数万元在数十万元之内,但该款项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加盟商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仍然不能忽略此类型案件背后的规模效应,如果出现超过合理数量的加盟商大规模诉讼,可能引发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

二是特许人资质有瑕疵,备案手续不完备。特许人资质的瑕疵主要表现在主体及特许经营资源两方面。主体瑕疵主要体现在未向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并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未备案使得行政机关的前端监管处于空白,而不具备“两店一年”往往预示着特许人商业模式不成熟,这都极大增加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导致涉诉率的上升。另外,也有被特许人因特许人缺乏相应的行业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特许经营资源的瑕疵主要包括特许人的商标未注册或者注册申请被驳回,甚至特许人的商标存在侵权的可能。

三是合同全程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特许人从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存在不规范之处。虽然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制定处于相对较为优势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合同条款。一方面合同中并未约定冷静期条款或者约定冷静期仅为几日,双方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等情形时有发生,且在合同订立时特许人未充分、真实披露有关信息;另一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培训确认单、学习签到表、门店核查单等有代签或者不签的情形,或者对被特许人义务履行的催告未保留书面证据等。

四是冷静期合理期限不统一,解除合同主张较随意。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信息不对称,且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主体能力及经济实力上有着明显差异,为了保护加盟商的利益,防止其由于冲动签订合同,因此特别给予了加盟商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但是,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而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也并不一定约定了冷静期。因此,如何认定加盟商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主张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面对的问题。尽管目前司法裁判倾向对于合理期限的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掌握、利用为宜。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有着短期化的趋势,通常只约定一年的时间。而被特许人尽管没有实际掌握核心经营资源,却出于种种原因至合同有效期过半甚至超七八成才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或者起诉前即使通知也仅以口头方式通知无法举证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可以适用冷静期条款存在分歧。毕竟冷静期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但过长又可能导致该权利被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在判断加盟商能否以冷静期制度要求解除合同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加盟商与特许人的背景情况,结合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加盟商的商业经验等因素,按照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综合判断个案的解除。

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化解的实践思路

对于特许人来说,需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培育稳定商业模式,提升全程的规范性。特许人应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识、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注重培育合法、稳定、成熟的商业模式。在取得经营资源并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后再进行招商加盟,如果缺乏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签订前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商业推广和宣传,不要打“擦边球”、开“空头支票”。制定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避免模糊不清的用语,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合理的冷静期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诚信履约,一方面履行好培训、指导等基础性义务,有序引导被特许人良性运作;另一方面在被特许人出现经营问题时及时提供必要帮助,防止因推卸责任而导致相关损失的扩大。

对于被特许人来说,需树立审慎交易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维权的合理性。在签订合同前,被特许人可借助权威信息检索系统,对交易对象及交易标的背景资料进行充分调查,对自身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在签订合同前要全面考察加盟项目,对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以及收益、成本等重要信息进行认真、深入地了解。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仔细了解合同内容,双方明确细化交易内容、使用方式、违约情形及后果等合同关键要素,重点关注与履行行为、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标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营风险、产生违约责任。在法律赋予的冷静期内仔细衡量投入与产出,发现有不适合加盟的情况后立即行使单方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应的证据,及时止损;同时在特许人没有明显违约,特许人仅因丧失信心或者出于其他利益考量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在起诉前要注意衡量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切忌盲目跟风维权。

强化行政监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监管商业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机关要做好纠纷前端防控工作,做好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监管,特别是对于特许人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的治理,整治行业乱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利用好特许经营信用评级工具,促使特许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完善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备案机制,共享办案资源,以便行政机关根据办案线索及时进行核查,严格准入门槛,禁止不具有资质的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通过公示违法信息等方式,给潜在特许人予以投资风险预警。加强沟通协作,优化营商环境,法院在工作中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专业组织在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及多元化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积极作用,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维权渠道,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此外,法院还可进一步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宣判、以案说法、发送司法建议书等形式延伸审判职能,引导双方在经营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升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规避能力,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导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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