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顾ROSS反诉请求,2020年12月提起反诉时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1)原告对“Westlaw内容”没有有效的版权;2)ROSS没有侵犯原告的版权;3)ROSS没有恶意干扰原告与LegalEase之间的合同。
回顾ROSS反诉请求,2020年12月提起反诉时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1)原告对“Westlaw内容”没有有效的版权;2)ROSS没有侵犯原告的版权;3)ROSS没有恶意干扰原告与LegalEase之间的合同。
2021年1月提交修正版反诉文件时主要增加了反垄断相关诉求,指控反诉被告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阻碍竞争,请求法院进行反垄断审查,制止反诉被告的垄断行为,包括停止其排他性许可条件和捆绑销售模式,并要求赔偿因Westlaw的反竞争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同时指控反诉被告构成加州、特拉华州州法下的不公平竞争,理由主要是:
反诉被告和ROSS均从事大量州际贸易以及加州内的贸易,构成了在商业活动中从事非法、不公平或欺诈行为,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条及以下条款,包括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反诉被告的行为是非法、不公平或欺诈的,因为它们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以及违反了谢尔曼法的政策和精神;违反了版权法,以及违反了版权法的政策和精神;由于被告的各种行为,ROSS遭受了损害,并在金钱和财产上遭受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诉状而产生的辩护费用、提起反诉的费用以及在不公平市场条件下生存的成本。特拉华州普通法下的不公平竞争指控主要涉及:1)ROSS本应能够在其业务中销售其法律搜索平台产品,行业内的鼓励和客户表示愿意购买与可靠数据库绑定的ROSS平台,这使得ROSS对该业务抱有合理预期;但,2)如上所述,Westlaw采取了不公平的商业行为,阻止ROSS在相关市场中合法获得收入。这些行为是出于竞争意图,并在某些情况下诋毁ROSS;3)若非Westlaw的不公平商业行为,ROSS本应能够在相关市场中销售其产品;4)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在商业活动中从事非法、不公平或欺诈行为,违反了普通法下的不公平竞争法。ROSS请求法院针对以下事项作出宣告性判决:1)Westlaw内容中不存在有效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和政府法令原则,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意见、法规、行政规则和条例等公共法律信息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必须作为公共产品提供);2) ROSS未直接或间接侵犯版权(ROSS使用LegalEase研究人员从原始司法意见中选择的案例法摘录,并未侵犯反诉被告声称在“Westlaw内容”中的版权,因为这些司法意见及其直接摘录不属于版权法保护范围);3)ROSS构成合理使用;4)反诉被告构成版权滥用;5)ROSS不构成合同干扰。
其中关于版权滥用,ROSS认为版权保护的存在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 如果版权的执行未能实现版权保护的宪法目的,则不应予以执行。基于以下理由,法院应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反诉被告对“Westlaw内容”的版权主张构成版权滥用,其版权应被无效化:1)反诉被告以反竞争、错误、不公平和排他性的方式使用“Westlaw内容”及其声称的版权;2)反诉被告利用关键编号和判例批注,错误且不公平地将其在这些材料中的所谓版权扩展到不受保护的政府法令上,从而控制公共法律信息;3)反诉被告对“Westlaw内容”及其版权的使用不符合版权保护的宪法目的。
原告在2021年3月25日提交动议简报,请求法院驳回ROSS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ROSS指责原告拒绝交易(Refusal to Deal,即ROSS声称原告拒绝将其“公共法律数据库”授权给ROSS),但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即使是一家垄断企业,也没有义务与竞争对手签订合同。原告强调,最高法院在1919年的Colgate案中明确表示,企业有权自由决定与谁进行交易。ROSS暗示原告的“公共法律数据库”是竞争的必需设施(Essential Facility),但ROSS自己也声说其他公司(如Fastcase)也能提供类似的法律数据库,因此该数据库并非“必需”。原告强调,即使一个设施被广泛偏好,只要存在替代方案,它就不是必需设施。ROSS声称原告将法律搜索技术与“公共法律数据库”捆绑销售(Tying),但数据库和搜索工具产品实际上是集成服务的一部分,不能被视为独立的产品市场。ROSS未能合理地识别出两个独立的产品或产品市场,因此捆绑销售的主张不成立。此外,ROSS在《谢尔曼法》第1条相关诉请下声称原告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和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之间存在共谋,但根据最高法院的Copperweld案,同一母公司旗下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不能被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无法构成共谋。ROSS的主张实际上是针对原告单方面的商业决策,而不是谢尔曼法第1条所要求的共谋行为。ROSS声称原告违反了加州的不公平竞争法,但:1)由于ROSS的联邦反垄断主张不成立,其州法下的主张也应被驳回;2)ROSS未能证明原告违反了《版权法》,因此其基于《版权法》的不公平竞争主张也缺乏依据。ROSS声称原告在特拉华州法下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但ROSS未能证明存在具体的业务关系或潜在客户,因此该主张不成立。原告强调,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而不是强制企业与竞争对手签订合同。ROSS反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会不必要地延长诉讼时间和增加成本,本案核心是版权侵权而非反垄断问题。2021年3月29日,法院裁决驳回被告ROSS提出的驳回动议,确认Westlaw的起诉符合法律要求。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会面协商,并在2021年4月5日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份联合进展报告,报告中需包含他们对案件后续进展的建议。双方后来在2021年4月5日提交的联合进展报告中同意案件应继续围绕版权侵权和合同干扰索赔进行,同时暂停对ROSS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反诉的证据发现程序。
2022年12月22日,ROSS向特拉华地区法院提交了即决判决动议,请求法院在审前阶段直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合同干扰索赔,理由仍然是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一索赔。同日,Westlaw针对ROSS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提交即决判决动议。Westlaw认为ROSS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合理使用、第一修正案、首次销售原则、同意/放弃/懈怠/禁止反言、缺乏所有权、他人侵权以及授权使用/许可/同意/默许)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审前阶段直接作出判决,驳回这些抗辩理由。
2023年8月31日,Westlaw针对ROSS提出的反垄断反诉请求提交即决判决动议,请求法院在审前阶段直接作出判决,驳回这些反诉。理由主要是:1)ROSS未能合理定义相关市场;2)ROSS未能证明Westlaw在相关市场中拥有垄断权力;3)ROSS未能证明Westlaw的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法院后来在2024年9月27日发布备忘录意见书和命令,以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的方式驳回了ROSS的反垄断反诉,理由主要是
ROSS未能证明产品独立性:1)要证明捆绑销售违反反垄断法,首先需证明两个产品是独立的——独立产品需有足够消费者需求,使得分开销售是有效的。但是,2)ROSS未能证明消费者实际购买了独立的产品;未能证明消费者明确要求或希望购买独立的产品;未能证明消费者在没有被“吓退”或缺乏信息的情况下会要求独立购买。ROSS未能定义相关市场:1)反垄断法要求明确定义相关市场,无论是捆绑产品的市场还是被捆绑产品的市场。本案中,对于“捆绑产品”,需定义公共法律数据库的市场;对于“被捆绑产品”,需定义法律搜索工具的市场。但是,2)ROSS依赖专家Dr. James Ratliff的意见来定义市场,但该意见缺乏深度分析,未评估潜在竞争对手,市场定义部分因缺乏可靠方法而被排除。由于法院已批准上述两项即决判决动议,其他与反垄断反诉相关的动议,包括诉讼时效、禁令救济以及专家证词等动议,均被驳回。合同干扰方面,法官在2023年9月25日命令中写道:原告声称ROSS诱导LegalEase违反了Westlaw合同中的三项条款,其中一项关于竞争的条款被版权法优先适用,而其他两项关于使用爬虫和共享密码的条款未被版权法优先适用,需提交陪审团审理。
版权侵权和合理使用抗辩方面,法官在2023年9月25日和2025年2月11日作出的即决判决中有不同认定。具体情况明天看。
来源:Yunfan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