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加班就罚钱,这是哪门子道理?”9月5日,一则来自广东东莞公司的处罚通告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这家名为“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的企业因员工房某某“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而对其记大过并罚款100元。
一份针对“不加班”员工的处罚通告在网上疯传,网友质疑:“加班难道成了必须执行的命令?”
“不加班就罚钱,这是哪门子道理?”9月5日,一则来自广东东莞公司的处罚通告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这家名为“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的企业因员工房某某“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而对其记大过并罚款100元。
通告中还警告,若再出现类似行为将解除劳动关系。许多网友看到后忍不住发问:“什么时候开始,不加班也成了需要批准的‘特权’?”
事情起源于9月5日,有网友上传了一张公司处罚通告的照片。通告显示,啤机组刀模员房某某在8月23日和27日晚“私自不加班”,且多次沟通拒不配合。
为严肃纪律,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其记大过并罚款100元。文件右下方加盖公司公章,显示处罚的真实性。
有网友发帖称,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私自不加班罚款100元。网帖截图
这份文件很快在网络上传播开来。“什么叫私自不加班?员工有没有权利拒绝加班?”网友们的问题一个接一个。
9月6日,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联系了有余包装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了处罚的真实性,但表示背后有“隐情”。
该员工称,房某某是刀模工,该岗位实行“8+2”固定工作制,即每天工作10小时,工资包含正常工时和加班工资。
“他之前只上8小时班也拿全额工资,现在生产总监要纠正这个问题,他就不服了。”工作人员解释道。在公司看来,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属于违规。
图片素材与事件无关(来源于网络,侵权删除)
公司另一位工作人员在9月8日的电话采访中强调:“我们招工时就明确说是两班倒,每天10小时是固定的。”
但当记者追问“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时,对方没有直接回答。这反映出问题的核心:当公司规定与劳动者权益冲突时,孰轻孰重?
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员工。“劳动合同写8小时,加班就要自愿”、“这分明是强制加班还被说得理直气壮”。
关于“记大过”是否合理,需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制定流程是否合法。但这则处罚通告中的罚款行为,已经踩了法律的红线。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引用《劳动法》第41条指出: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付建强调,“以不加班为由罚款属于克扣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法律界人士指出,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劳动者协商,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
东莞人社局已经明确认定罚款违法。有余包装公司的内部规定,终究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网络舆论仍在持续发酵,每一个点赞和评论都在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声。
来源:大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