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给岳母转款122万元,岳母周某收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01 09:33 1

摘要: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19名,长江云新闻3月31日视频报道,观威海3月31日文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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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19名,长江云新闻3月31日视频报道,观威海3月31日文字报道。

对这一报道的简介:​

河北平泉杨某与高某202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婚后高某去北京某美容店担任店长。

杨某全职照顾家庭。

杨某发现妻子瞒着自己,向岳母周某转账122万元,认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高某则表示给母亲转账是为了还债。

这些行为杨某全部知情。同时母亲2024年查出肺癌,杨某怕治病把钱花光,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有权主张周某返还不当得利,扣除15万赡养费及医疗费后应返还351393.17万元。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妻子高某是否有权向自己母亲转账122万元?

诚言,高某在北京某美容店担任店长,工资收入高,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只要登记结婚,男女二人成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经营所得等统统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夫或妻收入多少或者一方无收入,都是如此。

高某收入高,杨某全职照顾家无收入,高某不能认为自已的收入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其中收入的一半属于丈夫杨某某个人财产。

为此,高某不得任意处置122万元。

高某称转账是为了向母亲还债,杨某全部知情,

杨某看来不承认妻子所言。

高某在收入即夫妻共同财产中“还债”,杨某不仅要知情,还应“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看来高某声称向母亲“还债”,并没有得到杨某的“事后追认”并成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是高某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不被杨某承认,黙认,追认的“家庭共同债务”。

因而高某声称向母亲转账是“还债”,对杨某来说无效。

2.杨某认为妻子向岳母转账122万元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底气是什么?

底气是有结婚证,与高某为夫妻关系。高某担任店长,自己在家全职照顾家,高某的收入也有自己的一半。

这样说,有人可能会误会,一个大男人不工作还有理了?

报道没说这对夫妻有没有孩子?高某“全职照顾家”的具体内容。

但在《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不管离不离婚,从事家务的一方有权享有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主张高某侵犯了合法权益是有道理的。

3.法院判决,杨某有权主张周某返还不当得利,扣除15万元赡养费及医疗费,应当返还351393.17万元。

什么叫不当得利?

就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高某向母亲周某转122万元,哪些是周某正当得利,哪些是不当得利呢?

高某是周某的女儿,成年子女对母亲有义务尽赡养义务。

法院扣除15万元赡养费,周某是正当所得,不用返还。

周某查出肺癌,高某也有义务提供治疗费,这也是周某正当的,不用返还。

那么不当得利是什么?

报道没有介绍,法院没有支持高某向母亲“还债”的说法。

看来“还债”一说,周某收下可能被认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占多少?

扣除15万元赡养费及医疗费,还有70余万元。

退还杨某351393.17万元。

杨某取得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容质疑的,但取得一半财产,不该心安理得。

因为妻子贡献大,收入高。自己在家“全职照顾家”,毕竟没有取得外面的收入。

来源:凡人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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