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清单区别详解
先来说说工程量清单。它是建设工程文件里记载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一般由发包人发布,是给投标人或承包人报价用的,对应着工程的工作量、技术标准和交付要求。在招投标阶段,它被叫做 “招标工程量清单”,这时候清单上是没有标
先来说说工程量清单。它是建设工程文件里记载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一般由发包人发布,是给投标人或承包人报价用的,对应着工程的工作量、技术标准和交付要求。在招投标阶段,它被叫做 “招标工程量清单”,这时候清单上是没有标
现实生活中,发包方往往会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给一个或多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但是,发包方如果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与总承包方之
随着我国近些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与之适用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通常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其中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在此分享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和适用性
2020 年中标某 4.35 亿固定总价项目,钢结构占比超 50%。2021 年受疫情、政策等影响,钢材价格半年暴涨超 40%,圆钢、螺纹钢等主材价格创十年新高。项目因设计滞后本就推进困难,材料成本激增直接导致数千万损失,按原合同履行将严重亏损,履约陷入僵局。
随着我国近些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与之适用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通常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其中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在此分享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和适用性
2021年1月,A公司作为发包方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小区1号和2号住宅楼及车库建设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至合同价款的50%,剩余工程款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年内若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背靠背 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承包人 发包人 2025-05-31 17:22 4
2024年12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发布,编号为GB/T50500-2024(点击此处查看标准详情),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发布,编号为GB/T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时废止。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一直是纠纷的高发点。其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后未回复,能否直接以结算金额认定工程款,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关键问题。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扣划执行顺序至关重要,它关乎着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司法的公平公正。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然而这一过程并非随意进行,而是严格遵循特定的顺序规则。
裁判要点MAIN IDEA在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主张工程款债权方面实际上构成了利益共同体,故两者均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而且,本案中,贵州建工十建公司认可案涉项目5层以下系陈家松出资建造,同时主张5层以上系贵州建工十建公司出资建造
首先是合同约定层面,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变更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章确认,特别是对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重大变更,必须遵守原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总包方的工程欠款未经法定债权申报程序,则无法获得清偿。在此情形下,建设工程领域中“背靠背”条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客观上无法成就。此时,承包人不得以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未满足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已结算的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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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承包人索赔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