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索赔的法律约束力与处理的基本原则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5-23 10:12 2

摘要:首先是合同约定层面,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变更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章确认,特别是对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重大变更,必须遵守原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变更与索赔的法律约束力与处理基本原则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其规范运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约束力角度看,工程变更的效力源于三个层面:

首先是合同约定层面,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变更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章确认,特别是对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重大变更,必须遵守原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是行业规范层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0条明确规定,变更指示应当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否则不仅面临费用不予认可的风险,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是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确立了"签证优先"原则,但对"未按约定程序办理的变更"的效力认定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即只要变更工作确已实施且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相应工程款。

索赔的法律约束力则更为复杂,其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存在可归责的违约事实(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造成实际损失(如停工窝工费用)、违约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索赔方已尽减损义务。司法实践中对索赔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需要形成包括往来函件、现场记录、费用凭证等在内的完整证据链,且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提出,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应当遵循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权限和程序执行,通常变更权归属于发包人,但涉及技术可行性时应当尊重承包人的专业意见,对于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工程师拥有特定情形下的单方变更权。

第二是书面确认原则,所有变更必须通过正式的变更通知单确认,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范围、工程量变化、价款调整方法等要素,对于紧急变更可先口头指令但需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实践中常见的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均需注明"变更"性质并编号归档。

第三是及时处理原则,示范文本通常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应在28天内予以审核,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这对双方都是严格的程序约束。

第四是合理补偿原则,变更价款确定应当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协商,协商不成按计价规范"的递进式处理方式,对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的单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的组价原则确定,包括参考承包人投标时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

第五是减损义务原则,承包人对扩大的损失不得主张赔偿,如收到设计变更后应当及时调整施工组织,避免机械闲置和人员窝工,这项义务在《民法典》第591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是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变更权恶意调整合同内容,特别是防范"低价中标、高价变更"的违规操作,对虚假变更、恶意索赔等行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具体操作层面,工程变更管理应当建立闭环控制机制。

变更发起阶段要严格审查变更必要性,区分设计优化类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现场条件类变更(需附地勘证明等依据)、业主要求类变更(需有正式书面指令)。

变更实施阶段要落实"先批准后施工"的要求,对确需紧急实施的变更,应当同步留存影像资料和监理日志等过程证据。

变更计价阶段要区分不同情形:对工程量变化采用实测实量,对新增项目参照投标单价水平,对工艺变更需重新测算人材机消耗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引起合同价款变动超过10%的重大变更,应当重新报送财政评审或审计监督。

索赔处理则要把握关键控制点:时效管理上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28天索赔通知期限;证据收集上要完善现场签证、监理日记、气象证明等第三方佐证材料;费用计算上要区分直接损失(如人工窝工费按实际工资单计算)和间接损失(如管理费用分摊需提供合理依据);协商程序上应当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再报发包人最终确认。对于争议较大的索赔事项,可以引入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机制,或者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认定。

当前工程实践中,变更与索赔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在EPC模式下,变更权限划分更为复杂,通常约定业主保留重大技术标准和功能需求的变更权,承包商拥有优化设计的变更权,这种双重变更体系容易引发权责争议。在PPP项目中,长达20-30年的合作期导致变更因素增多,需要建立动态调价机制应对法律政策变化、市场需求波动等风险。

在司法裁判方面,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越来越注重实质公平,对"逾期失权"条款的适用趋于严格,如北京高院《解答》就规定,虽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但确有证据证明权利存在的仍应保护。数字化发展为变更索赔管理带来新机遇,BIM技术可以实现变更方案的模拟比选,区块链存证能够确保过程资料的真实完整,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经确认的变更价款支付。

未来应当着力构建"法律+技术+管理"的三维治理体系:在法律层面完善工程变更的专门立法,明确重大变更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在技术层面推广变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从发起、审批到实施的全程线上留痕;在管理层面建立变更预警机制,当变更频次或金额超过阈值时自动启动专项审计。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规范工程变更与索赔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来源:亿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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