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破坏烽火台……法院依法“亮剑”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31 09:46 1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施行,为加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月”系列活动,发布2起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施行,为加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月”系列活动,发布2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王某等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马某事先预谋,召集马某1、马某2、王某某、马某3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王家庄麻山使用金属探测仪、强光灯、铁锹等犯罪工具盗掘古墓,历时11天挖出宽2.6米、长约2米,深约4米的盗坑,并从棺椁中盗出一只“黄色金属鹿”、数片黄色金属箔、一对黄色金属耳环、四粒黄色金珠(黄豆大小)、两个彩色陶罐、四个白色松石。后六人将盗掘出的黄色金属变卖。被盗墓葬封堆中部已被完全破坏,盗洞直过墓室,墓室上部棚木遭完全破坏,随葬文物遭到盗取。王某等六人的盗掘行为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致使历史和研究价值损失,盗掘部分文物无法追回,造成国家资产损失,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3另案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等六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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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五人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法规,盗窃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五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马某起组织、策划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所起作用大于被告人马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马某1、王某某、马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王某等六人盗掘的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盗掘行为致使历史和研究价值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经具有涉案文物鉴定的评估资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评估,被盗墓葬本体已遭严重破坏且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研究价值,建议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依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以国家文物局发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取费标准,对抢救性考古发掘所需费用进行计算,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承担抢救性考古发掘赔偿金人民币301038元。被告王某等六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的权利,理应对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刊发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等五人承担刑事责任,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等六人连带赔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王家庄麻山被盗掘墓葬抢救性挖掘费用人民币301038元,责令被告王某等六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一家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03

典型意义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国家历史文化的记忆,也是传承民族文化基因、延续民族文脉不可替代的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极其珍贵又十分脆弱,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性,一旦被破坏就无法追回,损失无可弥补。

涉案被盗麻山墓葬群为不可移动的古墓葬古遗址,对于研究本地区历史、文化习俗、社会制度、民族分布、历史变迁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王某等人对古墓葬进行盗掘,严重破坏了文物本体,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了损害,致使历史和研究价值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仅运用刑事法律坚决严惩盗墓行为,还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促进古墓葬及周边环境及时修复,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及对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的权利的侵害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同时,为推动文物保护社会治理,以个案办理推进类案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在案件审理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针对乌鲁木齐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邀请检察机关、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座谈,就乌鲁木齐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协同保护达成共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人文环境一体保护的司法价值取向,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01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14日,某县人民政府确定央塔库都克片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吐孜吐尔烽火台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吐孜吐尔烽火台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东65米、西100米、南75米、北10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0米。

2010年,某公司等在吐孜吐尔烽火台保护范围内架设3根通信光缆和3根电线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架设2根通信光缆和3根电线杆并修建房屋,致使文物古迹历史风貌遭到破坏。2023年11月2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某县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某县文旅局依法履职,限期出具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督促侵权人对受侵害文物进行修复。某县文旅局未在承诺整改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怠于履职,某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公诉前,吐孜吐尔烽火台遗址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某县文旅局依法履行如下职责:1、依法对在吐孜吐尔烽火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架设通信光缆、电线杆、机电井等违法行为对文物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编制完成评估报告;2、制定科学有效的修复方案,依法督促某公司及相关违法行为主体进行限期合法有序迁移或拆除;3、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施工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督。

02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某县人民法院联合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文旅局召开吐孜吐尔烽火台修复三方座谈会,督促某县文旅局依法履职,对受损文物进行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督促侵权人尽快完成文物修缮事宜。2024年8月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已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诉讼中,某县文旅局对案涉受损文物编制了评估报告,并组织某公司在未对吐孜吐尔烽火台造成二次破坏的情况下,对该文物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构筑物进行了全部拆除,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基本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准予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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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新疆境内的烽火台是古代中国边疆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军事设施,也是研究中国古代边疆治理、军事防御和交通史的重要载体。涉案的吐孜吐尔烽火台是新疆境内现存的长城资源之一,是汉唐时期中央政权对西域治理的重要防御体系和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也是中华文化和西域文化交流的见证,在学术研究、文化教育、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文化基础,对于促进世界文化交流互鉴,促进人类文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进入诉讼后,某县人民法院多次与某县文旅局沟通对接履职情况,督促某县文旅局依法履职。本案中多方协作共同发力,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契机,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受侵害文化遗址得以全面修复,实现了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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