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我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我与B某经直播认识后,结识为线下朋友,B某在得知我长期罹患失眠症后,为让我减少直播的时间和频率,持续给予我小额馈赠及救助。我在此过程中并不清楚也不可能清楚B某已婚事实,主观上不存在损害B某或A某的故意,
A某与B某系夫妻关系
C某系抖音平台的一名女主播
B某与C某于2023年7月相识于直播间
后逐渐发展成为微信好友
从2023年7月起至2023年9月份
在A某与B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B某向C某通过
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
转款合计9万余元
其中超过2000元以上的转账
合计8万余元
B某妻子A某将C某诉至法院
认为B某赠与C某的财产
系夫妻共同财产
B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某
严重侵害了A某的财产权益
且有悖于公序良俗
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C某应予返还财物
C某辩称:
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我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我与B某经直播认识后,结识为线下朋友,B某在得知我长期罹患失眠症后,为让我减少直播的时间和频率,持续给予我小额馈赠及救助。我在此过程中并不清楚也不可能清楚B某已婚事实,主观上不存在损害B某或A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诱导B某或与B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形。
B某向我所赠与的款项,系长期的、好意施赠、救助式的赠与行为,并非一次性大额赠与,多为188/288/588/888/1388等小额馈赠与救助,虽然因转账的频率较高,导致累计的数额较大,但每次的赠与均是独立的有效财产处分行为。B某的上述小额支出完全符合夫妻一方能单独处分的范围,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涵江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确认B某与A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某赠与C某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
二、C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A某8万余元;
三、驳回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B某在与A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C某大额转账,且每次转账间隔时间非常短,超出一般男女朋友之间相互赠与款项的合理限度和范围,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B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款项)赠与C某,既未征得A某同意,也未事后取得A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A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当地经济消费水平、A某家庭情况和B某经济状况来看,综合认定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计8万余元)为大额支出,已经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应予返还;而低于2000元的部分,属于一般性赠与,属于B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的部分小额财产的独立处分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本案对于构建良好的家庭关系,维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小小覃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