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节通过网络“约炮”,是“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高院这份判决说理很精彩!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05 18:17 1

摘要: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男子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大家好,我是九案。

网络“约炮”,会被抓吗?

我的回答是:看情况!

今天给大家推送一个真实案例,看看公安机关和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男子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

公安在经过询问和核查后,给出意见:

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娼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追缴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

朱某不服,辩称:

他与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是“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不应受到治安处罚,因为这个外籍女子职业是翻译而非娼妓。

“既然对方不是职业娼妓,我又如何“嫖娼”。另外,我也没有“嫖娼”经历,并非“嫖客”,故何来“嫖娼”。”

朱某还说,虽然与某外籍女子是网络认识,但通话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不是单纯的交易;

他还打算与外籍女子长期交往,且事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即中国的情人节,他是把某外国籍女子当情人看待的,并非只是满足性的欲望。

因此,他这事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警方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朱某还说某区公安局存在“非法入侵民宅”、“暴力执法”、“非法拘禁”、“威胁诱供”等违法行为,该局所调取证据均应为非法证据。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某区公安局辩称:

1、此案有朱某本人陈述和亲笔供词

2、有同案违法行为人某外国籍女子陈述

3、有抓获民警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

对朱某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区公安局证据属实,有其本人及当事人某外国籍女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朱某亦认可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驳回朱某的上诉。

所以,给钱“打炮”是很危险的,一不小心就会被抓。

最后,九处给大家再普个法:

关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

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一夜情”能否成为“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

“一夜情”并非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更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抗辩理由,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END】

来源:大案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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