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男子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大家好,我是九案。
网络“约炮”,会被抓吗?
我的回答是:看情况!
今天给大家推送一个真实案例,看看公安机关和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男子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
公安在经过询问和核查后,给出意见:
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娼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追缴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
朱某不服,辩称:
他与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是“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不应受到治安处罚,因为这个外籍女子职业是翻译而非娼妓。
“既然对方不是职业娼妓,我又如何“嫖娼”。另外,我也没有“嫖娼”经历,并非“嫖客”,故何来“嫖娼”。”
朱某还说,虽然与某外籍女子是网络认识,但通话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不是单纯的交易;
他还打算与外籍女子长期交往,且事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即中国的情人节,他是把某外国籍女子当情人看待的,并非只是满足性的欲望。
因此,他这事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警方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朱某还说某区公安局存在“非法入侵民宅”、“暴力执法”、“非法拘禁”、“威胁诱供”等违法行为,该局所调取证据均应为非法证据。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某区公安局辩称:
1、此案有朱某本人陈述和亲笔供词
2、有同案违法行为人某外国籍女子陈述
3、有抓获民警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
对朱某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区公安局证据属实,有其本人及当事人某外国籍女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朱某亦认可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驳回朱某的上诉。
所以,给钱“打炮”是很危险的,一不小心就会被抓。
最后,九处给大家再普个法:
关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
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一夜情”能否成为“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
“一夜情”并非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更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抗辩理由,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END】
来源:大案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