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人民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四)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05 15:33 2

摘要: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今年4月起在全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今年4月起在全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通过优化诉讼服务、强化多元解纷、提升案件质量、善意文明执行等系列举措,全市人民法院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实质性化解纠纷,规范司法行为,助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人民法院涌现出了一批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案例,市中院经层层把关、严格筛选、认真评审,共评选出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领域典型案例10件。8月28日起,在包头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展播,欢迎关注。

全市人民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

目录

01

包头市某公司诉重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2

石某某、李某某诉包头市某公司、某商场租赁合同纠纷案

03

陈某诉包头市某公司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登记备案事项案

04

蔺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05

赵某飞、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06

某品牌策略公司诉某碳纤公司、王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07

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08

陕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09

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某国有宾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10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例四

基本事实

2010年6月,案外人马某向蔺某介绍个人揽储事宜,蔺某在得知最低需存200万元、最少存两个月、月息3分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参与。后马某告知蔺某,案外人图某(已判刑)急需用钱,让蔺某先打500万到马某指定账户,并向蔺某提供银行账号,马某承诺等蔺某到包头后就还给蔺某。蔺某应马某的要求向该指定账户打款500万元。2010年6月6日,蔺某和马某在包头与图某见面后,图某带蔺某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蔺某在出示身份证后,该支行原工作人员雷某(已判刑)为蔺某提供存折一张,该存折显示户名为蔺某、签发日期2010.06.06、开户行为某银行包头市某支行、存入金额500万元、余额500万元。2011年8月15日,蔺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某银行的存款通过手机银行查不到、密码也不对,怀疑被人欺骗,并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揽储人图某,揽储人另外给好处费,每月打款225,000元,一直打到2011年的3、4月份,每次都是蔺某给马某指定的账户。现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支付存款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辩称,其与蔺某之间并未成立存款储蓄合同关系,蔺某在本案中存在多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严重过失,不是“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全部由自己负担。

庭审中查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供的《个人业务交易单》及已结清收回的存折显示案涉账号的存折户名为“花某”,账户内存款金额为300元,该存折已于2010年6月21日现金结清销户。自治区高院某生效判决认定:“2010年6月6日,当时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工作的雷某事先套取空白存折后,由图某授意花某变造为户名蔺某,存款金额500万元的存折。在蔺某来雷某处办理业务时,雷某假意操作后将此折交给蔺某,蔺某认为图某为其垫资。随后蔺某向图某转款3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储蓄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的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即不仅仅以存单真实为唯一依据,还要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存折系变造,且蔺某并未将案涉款项交付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故蔺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之间并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蔺某请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支付案涉款项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准确把握储蓄存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在案涉存折被生效裁判认定系变造且蔺某未将案涉款项交付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并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判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不承担责任,切实维护了银行作为储蓄机构的合法利益。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亦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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