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敲”、“对倒”、“幌骗交易”……这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话”你知道多少?以上行为本是上均属于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度的违法行为,在波诡云谲的证券期货市场, 某些具有资金、持股、信息优势的大庄家,正是通过这些行为,严重破坏金融市
“对敲”、“对倒”、“幌骗交易”……这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话”你知道多少?以上行为本是上均属于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度的违法行为,在波诡云谲的证券期货市场, 某些具有资金、持股、信息优势的大庄家,正是通过这些行为,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今年2月21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办公室主任何艳春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布会上发表讲话时也提到,操纵市场行为“寄生”在市场肌体中,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致使买卖方向、报价金额和交易数量等市场信号失真,误导交易决策。这实质上是欺骗中小投资者买进卖出,违法者在极短时间内获取巨大利益、赚得盆满钵满,全身而退后,价格经历暴涨暴跌,往往“一地鸡毛”,中小投资者的股票“砸在手上”甚至血本无归。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和法律规定,详细解析几种常见的操纵证券市场手段,并分析其法律后果。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01
交易型操纵
(一)连续交易操纵
也称连续买卖操纵,俗话也叫“坐庄操纵”,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证券的交易价格,通过单独或者合谋,连续高价买入或者连续低价卖出该证券的行为。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在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作为散户的大家是不可以做空的,只能够做多,即只能买不能卖,那么当庄家一直在一只票内进行连续买卖时就能制造出这只票高度活跃,资金量充足的假相。此时当一个普通投资者看到这只票每天成交量都很大但价格不涨,就可能会误认为是主力在建仓吸筹,从而更愿意跟风买入,待到充足的市场资金一起跟风买入后,庄家就可以将手中的票抛售,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
连续交易的重要特征是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持续性。连续交易因发生证券权利转移,故属于真实买卖。连续交易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操纵证券价格的故意;(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连续交易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
案例一
2024年末,安徽证监局网站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了广泛关注。一位名为宋世杰的“85后”男子,因操纵“ST宇顺”和“三垒股份”两只股票,合计被罚没约2228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宋世杰,男性,1989年11月出生,通过控制“邵某贞”“顾某敏”等3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在2019年短短数月内,对“ST宇顺”和“三垒股份”进行了大规模的买入和卖出操作。具体来说,账户组在2019年1月2日至2月21日期间,于“ST宇顺”上买入约2.57亿元,卖出约2.6亿元;而在2019年1月4日至4月24日期间,于“三垒股份”上买入约8.77亿元,卖出约8.85亿元,几项成交额合计超过20亿元。
据调查,宋世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了“ST宇顺”和“三垒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安徽证监局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宋世杰违法所得约1114万元,并处以约1114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2228万元。
(二)约定交易操纵
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对敲,是指为操纵证券市场行情,行为人与他人合谋(串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角色,以各自事先约定的交易券种、时间、价格和方式向相同或不同的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达成交易,以此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行为。“对敲”实际上就是一种虚假造势行为,从而形成形成虚假交易量,这会使得其他投资者对市场产生极大误解,基于该误解而作出买卖决断,此时由于价格是事先约定的,操盘手可以趁机抬高或打压某只股票价格,也可以减持或洗盘,从而转嫁风险。在计算机竞价撮合成交的现代交易模式下,串通双方的买进和卖出数量几乎不可能完全一致,只要时间上和价格上具有相似性,数量上具有一致性,即可成立。
约定交易操纵与上述的连续交易操纵均属于“交易型”操纵,所以二者表象较为相似,且常常同时出现在同一操纵市场的实务案例中,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关键不同点作出辨别:(1)参与者:约定交易操纵涉及两个或以上的合谋者,而连续交易操纵通常由单一主体执行;(2)目的:约定交易操纵侧重于通过虚假交易量来诱导他人,而连续交易操纵侧重于利用信息或资金优势直接控制市场价格。(3)法律风险:两者都被视为严重的市场操纵行为,但连续交易操纵因其直接的市场影响力,一般法律后果更为严厉。
(三)洗售操纵
又称自买自卖或对倒,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交易行为,所买卖的证券实际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但会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约定交易和自买自卖这两种操纵手段具有同质性,本质上都属于欺诈行为,容易造成对其他投资者的误导,影响交易价格、交易量。
案例二
2024年末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起涉及新三板股票操纵的重大案件。这起操纵案发生在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期间。在此期间,刘洪涛和娄阁通过实际控制6个证券账户,对“腾茂科技”股票进行了大量的交易操作。在建仓阶段,刘某涛与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6个证券账户,利用大宗交易单向买入大量腾茂科技股票,迅速提升持仓量,为后续的拉升股价做准备。在拉升股价阶段,刘洪涛和娄阁利用高价相关交易,将“腾茂科技”的股价从11.97元拉抬至25.8元,涨幅高达115.54%。这一过程中,他们通过控制账户组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这就是典型的对倒行为,严重影响了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最终在股价被拉升至预定目标价格后,刘某涛和娄某集中卖出股票,累计卖出金额达1.2亿余元,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蒙受损失。
综上,刘某涛和娄某通过建仓、拉升、出货和诱导交易等手段,结合洗售交易,操纵了腾茂科技的股价和交易量,最终被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受到3.35亿元的罚没处罚。
(四)虚假申报操纵
又称幌骗交易,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并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频繁撤单”,即行为人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交易活跃度,从而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尤其目前计算机程序交易已经普及,行为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快速下单、撤单,最终不成交,实现高频交易或大量申报,抬高股价。
案例三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汉博伙同被告人唐园子、唐渊琦,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间,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唐渊琦在明知唐汉博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汉博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案发后,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渊琦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汉博系主犯,唐园子、唐渊琦系从犯。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汉博具有立功表现。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汉博、唐园子减轻处罚;对唐渊琦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汉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园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渊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四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均属于“交易型操纵”,这种操纵方式一般不存在证券交易的一般合理、真实目的,只是通过证券交易行为营造虚假的市场供需关系,欺诈或诱导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借此实现牟利目的。
02
信息型操纵
相较于交易型操纵通过客观存在的交易行为来影响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信息型操纵则依靠释放“信息”影响证券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即借助能够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地获取或了解信息的优势,甚至是能主动生成、制造信息的优势,欺诈或诱导其他投资者作出交易行为,进而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非法的经济利益。就实践而言,信息型操纵常常也配合着少量的交易行为,但该交易行为更大程度上是充当“信息”真实的旁证,其本身不足以产生影响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效果。“信息型操纵”也有以下几类:
(一)抢帽子交易操纵
其实“抢帽子”,这个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现在我们所称的“抢帽子”交易操纵也被称为“黑嘴”荐股操纵,这类操纵主体虽然并不特定,但一般为在财经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或专业机构,包括各种“财经大V”“炒股专家”、证券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其往往先建仓买入,然后利用其影响力在互联网等公众平台对其买入的股票、公司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即行为人通过发布虚假的投资建议,吸引投资者跟风交易,随后反向操作获利。
案例四
2020年以来,方某忠通过中介联系“荐股团队”,约定以“抢先交易”方式合作操纵证券市场获利。具体方式为:方某忠选择股票后,提前大量买入建仓;“荐股团队”通过网络向股民推销相关股票,并通过虚构的操盘老师身份发布股票评价预测和投资建议以骗取股民信任。双方商定,在荐股日集合竞价期间,“荐股团队”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一定涨幅诱导股民买入,方某忠则反向卖出股票获利。方某忠等人采用上述“抢先交易”方式,先后操纵“XX基建”等19只股票共计20次,非法获利1亿余元。
2023年4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方某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团伙其他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荐股团队”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此类案件中,“荐股团队”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制定了详细的“吸粉”方案、推销话术、下达指令等,该案中,办案单位通过相关证据,印证“荐股团队”与方某忠通谋,对操纵行为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依法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从犯。
此外,“黑嘴中介”明知方某忠转给的“茶水费”系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得到方某忠汇款,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费用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构成洗钱罪。
(二)蛊惑交易操纵
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发布虚假新闻、谣言或误导性信息,如公司投资、重组、行业内幕等所谓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做出非理性交易决策,从而影响政权的交易价格和数量。
现如今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纵有所增加,如新三板市场典型的操纵案例-周某堃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案
2017年,周某堃、雷某平等人开通并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从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股票承销业务,通过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直接以约定好的低价从相关企业原始股东、代理商处大笔受让“湖南XX”等8只新三板挂牌股票,再利用涉案证券账户组进行自买自卖,频繁虚假交易,控制并恶意拉升8只新三板股票价格。将股价拉升到高价位后,周某堃等人即依托公司名下直销和渠道团队运用营销“话术”,编造上述股票即将通过IPO审核、短期内转入主板上市等虚假利好信息以招揽客户,诱导投资者高价接盘其所持有的股票,非法获利1.4亿余元。
2021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堃等8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三)控制信息操纵
指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03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2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明确以下内容:
1. 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于违反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以消除其对市场的干扰。
2. 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通过操纵市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应当被依法没收。
3. 罚款处罚:根据《证券法》第192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单位操纵市场的责任:对于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新《证券法》还大幅提高了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罚款倍数,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三)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善意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的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04
结语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度的原则,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操纵市场的常见手段和法律后果,避免盲目跟风交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知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