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设定合法边界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04 23:21 1

摘要: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AI技术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也由此产生了新的侵权形式。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AI换脸、AI换声、AI自动生成虚假图片、音视频等,不仅能以假乱真,还能“无中生有”,从而对他人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造成侵害。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AI技术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也由此产生了新的侵权形式。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AI换脸、AI换声、AI自动生成虚假图片、音视频等,不仅能以假乱真,还能“无中生有”,从而对他人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造成侵害。

AI时代,声音也能被“偷”?——法官解读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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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AI)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声音盗用”变得轻而易举——语音合成技术只需通过采集简短的声音样本,即可生成足以以假乱真的“虚拟人声”。尽管这项技术在无障碍交流、娱乐创作、智能客服等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但其滥用导致的“声音盗用”现象也日益凸显,对自然人的声音权益构成严重威胁,亟须明确法律边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就为此类纠纷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和判例支撑。

配音师声音遭AI盗用,法院判侵权方赔偿25万元

2023年,配音师殷女士偶然间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上的影视解说、游戏解说作品使用了“自己的声音”。但她从未替影视解说和游戏解说作品配过音,也没有授权过任何个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

经溯源,这些声音系她2019年为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录制的有声读物。该文化公司超越授权范围将录音制品音频提供给某软件公司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晓萱”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对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向某软件公司下单采购名为“晓萱”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直接调取生成“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

本是有声读物的录音,却经层层转授权后,被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用于AI语音产品开发,生成的语音产品播放量高达32亿次。对此,殷女士诉至法院,主张自身的声音权益被严重侵犯,要求相关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3年12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女士赔礼道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女士赔偿损失25万元。

AI克隆声音乱象频生,依民法典追责有据

殷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不少人发现,自己的声音正在互联网上被AI“悄无声息”地盗用,被“有心之人”贩卖。

去年国庆节期间,短视频平台上出现大量“雷军AI配音”视频,内容从吐槽假期堵车到恶意谩骂;演员邓超、孙俪的虚假采访视频出现在自媒体平台上用于商业推广;更有不法分子利用AI语音模仿技术合成亲友声音实施诈骗……这背后,是一条包括声纹窃取、数据倒卖、深度合成、非法传播的灰色产业链,牟利成本极低,而公众财产权、人格权和社会信任则面临双重威胁。

“闻声如见人”,声音是一个人独特的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

“我国以立法形式将‘声音’保护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本案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赵瑞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AI技术下的声音权益非但不是法外之地,更需要法律明确的规制和保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翟羽佳表示,“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有关禁止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规定、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等,均可参照适用于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

凝聚声音保护共识,多维度构建声音安全防护网

AI技术的广泛应用,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记者注意到,“声音安全保护”已成为各方共识。

过去,传统的声音侵权往往是对他人声音直接录制使用,而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不断发展,AI技术的侵权行为更具有迷惑性,常呈现出“部分真实+部分虚构”的复杂状态,致使侵权认定难度陡增。被侵权人普遍面临“举证溯源难、平台责任界定模糊、维权周期长”等现实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等典型案件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并一以贯之地亮明司法立场——既要充分保护人格权益,又要引导技术向善发展。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确立了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的关键——具有可识别性。

赵瑞罡解释,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是否落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通过该声音是否仍能识别出该特定自然人,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则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翟羽佳表示,法律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客体是自然人的声音本身,既非声音的载体,也非声音中的具体内容。具体权能体现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

个人的声纹信息作为一种生物识别特征,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声纹信息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告知处理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面对AI声音侵权乱象,有关部门已采取行动。4月30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整治利用AI制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文件陆续出台,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以便公众识别和区分,防止误导性信息传播。此外,企业也在积极应对,国内某头部语音科技公司宣布,将对其AI语音产品实施“实名制”使用,并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声音来源,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AI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其应用与发展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伦理规范。赵瑞罡表示,面对新技术、新类型案件,要有正确的价值判断,需要通过裁判为其划定应用边界,不仅要全面尊重和保护自然人权益,更要引导技术向善发展。“技术革新不等于法律真空——唯有依靠严密的法治才能阻断‘看不见的侵权’,在数字时代保护好公民的‘声音资产’。”

AI微调他人画作涉嫌犯罪 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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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复制别人的画作进行售卖,无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如果在别人画作的基础上,让AI软件稍加修改,就能摇身变原创吗?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为该类利用AI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敲响了刑事警钟。

4人利用AI侵权牟利27万元被判刑

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结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对通过AI“微调”他人原创作品、卖出数千件“变装”拼图并获利27万余元的被告单位及罗某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2024年5月,插画师张某偶然发现,自己精心创作的系列插画被人“微调”并制成拼图,在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经查,2024年3月至7月,罗某自行下载多幅网络美术作品,利用AI软件的“图生图”功能生成侵权图片。在对原图仅做了诸如调整局部颜色、线条或背景等细微修改之后,便大量生产制作成拼图产品。短短数月内,涉案电商店铺售出侵权拼图超过3000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7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罗某与姚某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李某、王某作为姚某电商店铺的合伙人,分别负责管理客服、处理投诉等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对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姚某、李某、王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在确凿的证据及公诉人有力指控下,被告单位、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宣判后均未上诉。

民刑之界:AI微调画作如何触碰刑法?

办理该案之初,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仇怡然就意识到该案件与以往案件的区别。“AI生成模型属于前沿科技,之前少有判例可循。高技术、新手段的犯罪方式,恰恰是本案的显著特点。”

据查证,此案系北京市第一起利用AI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手法与传统的印刷、复印等1:1复制模式不同——行为人仅需通过设定AI参数,便可在他人原创画作基础上快速生成新图。

仇怡然进一步解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她强调:“本案的刑事判决,通过更严厉的刑罚强化了版权保护力度。”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利用AI生成与原美术作品实质相同的图片,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复制”。这需要结合刑事证据证实他人是否享有著作权、AI生成美术作品的过程、生成后的美术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及份数等,从而进行实质判断。

对此,仇怡然给出了明确认定:“使用AI技术并不影响刑法上对‘复制’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既包括传统的复印、印刷,也包括以数字化的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本案中,涉案图片与著作权人美术作品在轮廓、构图、线条、相关元素等方面均一致,实质呈现了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的表达内容,极小比例的表达不一不足以改变涉案图片与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实质相同的事实。“涉案图片与著作权人美术作品实质相同,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

此外,在案聊天记录证实,利用AI工具处理原画作只是被告人避免被举报、规避法律从而继续牟利的手段。被告人曾明确提出与著作权人画作基本相同的要求,因此可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画作经营牟利的意图,这充分印证了侵权人具有主观侵权故意。

本案中公诉人检索相关领域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并开展三次专家咨询论证,最终认定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AI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

法官: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力”是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罗某等被告人违法所得达27万余元,已远超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以上的,便达到刑事入罪标准。

基于确凿证据和专业考量,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中行为构成利用AI“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最终,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姚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徐莉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涉案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三是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四是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则在于作品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投入了智力劳动。”徐莉表示。

徐莉进一步解释,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将他人美术作品转换为拼图商品。拼图图片的生成仅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设参数,即“图生图”方式生成效果,被告人未对生成的拼图图片投入智力劳动,如设置迭代步数、修改随机数种子、增加提示词内容等,对生成结果的创造性控制与贡献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虽然拼图图片与原美术作品存在极小比例构成要素表达不一致,仍然应认定是与他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的图片,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晰了AI应用的合法边界,为精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护航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徐莉说。

AI技术宛如一把双刃剑,在为创作领域开辟全新路径、提供便捷工具的同时,也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对此,法官特别提醒,无论技术如何“聪明”地模仿、修改细节,只要核心的独创表达被实质性“借用”,就踏入了法律的禁区。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让AI工具真正成为激发灵感、推动创新的得力助手,而非沦为侵权与违法的“便捷通道”,同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

来源:民主与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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