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单来讲,清末的地方自治并不是简单“类似哪个国家”,而是“拼盘”——把日本町村制的壳、英国市政的投票形式、普鲁士行政监督的魂,硬套在中国绅商社会之上,结果搞出一种“官督绅办”的混血儿。
简单来讲,清末的地方自治并不是简单“类似哪个国家”,而是“拼盘”——把日本町村制的壳、英国市政的投票形式、普鲁士行政监督的魂,硬套在中国绅商社会之上,结果搞出一种“官督绅办”的混血儿。
1. 制度蓝本:日本《市制・町村制》(1888)
- 晚清《城镇乡自治章程》里的“议事会+董事会”两级架构、定额选举、公益捐财政,几乎逐条抄自日本;连“自治事宜不得抵触国家法律”也是日文原句直译。
- 日本当年先颁宪法再开地方会,清廷却反着来:先让地方“试办”,权作立宪的垫脚石,因此时间顺序上更像“普鲁士式中央主导”。
2. 选举精神:英国市政(London Vestry)形式
- 纳税额、不动产、教育程度三合一的“复合选权”,与英国1860年代市政改革后的“等级投票权”同类,都是“谁多纳税谁多票”,而非普选。
- 但英国城市享有完整财政法人地位,可发债、征税、设警;而清末自治机关只能抽“公益捐”,且预算须报州县官“核准”,实质是“有限委托”而非“权力下放”。
3. 监督机制:普鲁士的“行政托管”色彩
- 普鲁士地方议会(Kreisordnung, 1872)规定:凡决议须经县长(Landrat)副署,上级可随时解散议会;清廷把这套“行政保留”原样搬来——“督抚得申请解散议事会”。
- 因此议员可以议,但“官”始终握有否决权和解散权,自治只是“官治的辅佐”。
4. 社会基础:中国独有的“绅商共同体”
- 日、英、普的选民主体是市民纳税人;晚清的合格选民70%以上是生员、举人、职商、地主,选举结果自然变成“绅治”。
- 上海、南通等地甚至由商会直接出面组建议事会,警察、道路、电灯公司全由商人包办,形成“租界式绅商政府”的放大版。
一句话概括:
“章程抄日本,投票学英国,监督学普鲁士,操作靠绅商。”
看上去很像立宪国家的“地方自治”,实际却是“官督绅办”的混血试验,既没拿到英日式的财政自主,也没得到普鲁士式的法治保障,最终随着中央与地方财政—军事矛盾的爆发而流产。
来源:历史与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