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债权转让”中的权益博弈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04 20:11 1

摘要: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01 债权转让的原则及限制

实践中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赌博等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受保护,所以不得转让;已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已提出时效抗辩的债权,只是效力减弱,仍然可以进行转让。

我国立法鼓励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旧民法规定在《合同法》第79条中,内容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承继了上述规定,规定在第545条中,但增加了第二款。第二款内容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第二款区分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善意和恶意,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02 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首先,我们先确定金钱债权,金钱债权是以货币为履行标的的债权。金钱债权确定之后,非金钱债权就明朗了;非金钱债权是指除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如劳务债权、财物债权等。

其次,我们以劳务之债和财物之债为例,分别加以分析。

第一 ,关于劳务之债,是指以行为作为履行标的的债 。在劳务之债中,又可以“是否可以转让”进行进一步的区分。比如,歌星甲与某演出平台乙签订《演出合同》,该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可转让的劳务之债; 又比如,雇主与钟点工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如钟点工临时有急事,用以用另一个钟点工替代。

第二,关于财物之债,是指以财物作为履行标的的债。比如,自然人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卖给乙一部手机,甲的义务就是交付手机,乙的义务就是给付金钱对价,手机就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财物之债中的“财物”。

03 善意和恶意

善意和恶意,是指在非金钱债权的转让中,受让人(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图为例:

在上面的图例中,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甲对乙的债权不得转让;但甲违反该约定,将债权(非金钱债权)转让给丙,丙成为新债权人,债务人乙需向新债权人丙履行债务。

将案例进行分解,上图的法律关系有:

第一、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甲违反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

第四、区分受让人(第三人)丙的主观心理状态,又分为两种情形:

善意:指受让人(第三人)丙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不知情;

恶意:指受让人(第三人)丙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知情(知道或应当知道)。

第五,善意和恶意的结果不同

在善意的情形下,由于受让人(第三人)丙对甲乙之间“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不知情,而受让该债权,其主观上无过错,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在善意第三人丙和债务人乙之间,应保护善意第三人丙,债务人乙应继续向新债权人丙履行债务。

在恶意的情形下,受让人(第三人)丙对于甲乙之间“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是明知的,仍然受让该债权,丙就是恶意第三人;对于该恶意第三人,债务人可以依照该“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对抗其债权请求权,即债务人可以拒绝向恶意第三人履行债务。

04 金钱债权转让的特殊性

区分善意和恶意,是在非金钱债权的转让中所应遵循的判断规则,在金钱债权的转让中则完全不同。金钱具有很强的流通性,金钱债权的转让一般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还能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流转。如果允许债务人以 “债权不得转让” 的约定来对抗第三人,就会限制金钱债权的流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不管受让人(第三人)知不知道这个“不得转让”的约定,债务人都得向其履行债务,以保护第三人。

05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对于内部效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在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合同时即有效;但该债权转让合同,仅对债权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外部效力,债权转让合同不仅在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有效,对外也有效力,债务人有权根据该债权转让合同向新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履行债务。

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转让的效力,指向的是外部效力。

06 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债权人无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而将其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该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问题,但却忽略了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是否依然存在并有效。 该约定也是一个合同,在债权转让之后,该约定(合同)仍然存在并有效。对于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债务人可以另行起诉法院,请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07 债权转让的通知

在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方)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后,需通知债务人,但该通知不是受让人(第三人)取得债权的条件。

如果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新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履行债务;

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转让的事,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没有问题;原债权人在收到债务人的履行标的物后,向新债权人转交就行。

总 结

第一,对于债权转让,首先要区分:是金钱标的的债权转让还是非金钱标的的债权转让,因为两种情形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然后,再根据受让人(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善意和恶意)来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最后,分析债权人违反“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权转让合同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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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9期

来源:内蒙古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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