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04 10:07 2

摘要: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罚款金额的提高。将罚款上限从五百元提高至一千元。体现了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惩处力度的加大,适应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和违法成本考虑。二是行为描述的调整与完善。在第一项中增加了“故意”二字,明确了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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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罚款金额的提高。将罚款上限从五百元提高至一千元。体现了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惩处力度的加大,适应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和违法成本考虑。二是行为描述的调整与完善。在第一项中增加了“故意”二字,明确了主观要件,将过失行为排除在外,使法律适用更加精准。增加了“灾情”的表述,与“疫情”“险情”并列,使该条款涵盖的范围更全面,能够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可能出现的谣言散布行为。在第三项中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扩展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使该条款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和适应性,能够涵盖除上述三种行为外其他可能被扬言实施、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提高了条款的兜底性和前瞻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相较于原第二十五条,主要在处罚力度和行为表述的精准性、周延性上进行了优化。通过提高罚款上限、明确主观故意、增加“灾情”类型以及扩展“危险行为”的范围,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各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的考量。

本条旨在通过惩治故意散布谣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及扬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适用范围包括: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行为强调“故意”二字,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信息或谎报的是不存在的紧急情况,仍然故意为之,目的是制造社会恐慌、干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散布的谣言可以是行为人自己捏造的,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仍散布、传播。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在现实空间中,也可以发生在信息网络空间中,包括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等。例如制造并在互联网上散布、传播将要发生地震、战争、商品短缺、传染病疫情等不实信息。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是指编造堤防渗水、山体滑坡、地震、塌方,传染病暴发,火灾、水灾,刑事、治安案(事)件等虚假信息,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行为强调“虚假”二字,即行为人投放的物质本身并非真实的危险物质,但它们在外观上足以让他人误以为是真实的爆炸物、毒药等,从而引发公众恐慌,导致公共场所被封锁、人员疏散、安保力量介入等,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投放的方式包括将虚假危险物质邮寄、放置、丢弃在他人或公众面前,或者他人生活、工作场所周围。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指行为人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方式,公开威胁要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共场所宣称,或者向大众媒体宣称,或者向有关部门宣称,或者在信息网络上宣传等。扬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使这些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但其威胁本身就足以让公众感到恐惧,导致相关场所秩序混乱。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界限:一是虚构事实的内容不同。前者包括各种谣言、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后者仅限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类型。二是后果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危害后果不是必要条件;后者要求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如果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引发社会恐慌、公共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则构成犯罪。否则,按违法行为处理。

(3)对道听途说的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等信以为真而向有关单位机关报告的,是否构成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构成本行为的必要条件。对道听途说的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等,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认识有误、主观判断能力低下而信以为真,并向有关单位、机关报告的,即便影响了有关单位和机关的工作秩序,也不构成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某地网民为博取流量和谋取非法利益,利用AI技术捏造“顶流明星豪赌输 10亿”的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该谣言迅速传播,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相关话题频繁登上热搜,导致网络空间秩序严重混乱。公安机关迅速查明真相,认定该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应 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造谣者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二、案例拆解

公安机关认定,网民利用AI生成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应 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了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这一决定体现了执法机关对网络谣言的零容忍态度。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虚假信息的制造与扩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态势。本案是利用AI技术制造并传播谣言的典型案例,展示了现代技术被不法分子滥用的可能性。其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公众,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同时,这也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加强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打击网络谣言。AI造谣“一键生成”,但辟谣需经历锁定信源、核查证据、多部门联动等复杂流程,当虚假内容被证伪时,往往已造成不可逆的社会影响。该案例警示我们,“虚假信息安全”唯有技术治理、法律规范与公众教育三者协同,才能让AI真正服务于信息传播的“清朗化”。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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